8·29临汾饭店坍塌事故
2020年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发生的事故
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左右,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一两层饭店坍塌,数十名群众被困。武警临汾支队官兵闻令而动,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展开救援。截至2020年8月30日3时45分,救援工作全部结束,救出57人,其中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
事故经过
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许,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一饭店发生坍塌,多人被困。事发时,该饭店内有当地的一名老人在过寿。
事故伤亡
截至2020年08月29日12时,事故现场已救出23人,其中两人不幸遇难。据初步了解,预计还有10人左右被埋。
截至2020年8月29日17时,事故现场已抢救出被困人员43人,其中13人死亡,4人重伤。
截至2020年8月29日18时52分,事故现场已救出45人,其中17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
截至2020年8月30日凌晨1时30分,事故现场已救出48人,其中20人遇难,21人轻伤(有2人经简单治疗已回家),7人重伤。重伤者均得到有效救治,无生命危险。
2020年8月30日3时45分,该事故救援工作全部结束,救出57人,其中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
2020年8月31日,记者从山西襄汾县安李村村主任处获悉,饭店坍塌事故遇难者遗体已陆续准备安葬。村主任称,当地政府向村里拨款数十万。遗体安葬后,每个遇难者家属将获得三万元殡葬费。已有五六个遇难者家属将遇难者遗体运回。
遇难者名单
王某富,男,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邓某琴,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王某博,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秦某山,男,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王某媛,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李某梅,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刘某娟,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王某珍,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李某峰,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史某凤,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张某儿,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白某丽,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王某茹,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姚某,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党某能,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段某娥,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柏某芳,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梁某桐,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祁某菊,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刘某元,男,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史某静,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李某伟,男,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伊某儿,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李某怡,女,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人;
王某红,男,襄汾县景毛乡董村人;
王某晨,男,襄汾县景毛乡董村人;
梁某琨,男,襄汾县新城镇丁村路人;
梁某元,男,襄汾县新城镇丁村路人;
王秀某,女,尧都区冶建路人。
事故处置
紧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山西消防救援总队迅速组织150余名消防救援特勤力量,携8条搜救犬赴现场全力救援。临汾消防到场后,发现坍塌楼板下的被困人员,耐心安慰一定要坚持住。同时呼喊医护人员来给补充液体。截至2020年8月29日,山西消防救援总队已先后调集消防特勤救援队伍212名指战员、8头搜救犬全力开展救援。
事故发生后,临汾市襄汾县主要领导立即赶往现场,积极组织施救,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任总指挥的救援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安全保卫、险情监测、新闻媒体、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8个卡组,组织消防、应急、卫生、人武以及相关救援队伍840人,出动大型救援装备车辆20余辆,救护车15辆、医护人员100余人,全力以赴赶时间、抢救生命。
由于现场地形复杂,面积狭小,埋积较深,还有再次塌方的危险。任务分队结合实际,迅速判明情况,科学制定方案,严密组织施救。救援官兵分为:“抢运组、救援组、观察组、警戒组“分头展开行动。利用动力泵、多功能钳等进行清理,并积极搜索废墟下的生命迹象,尽全力搜救被困人员。
官方工作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接报后,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副部长周学文立即到部指挥中心调度了解情况,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襄汾县委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支队长联线,要求尽快核清人数,全力组织救援和伤员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同时要管控好现场秩序,科学施救,确保救援安全。应急管理部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
山西省委书记楼阳生、省长林武对该事故做出批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全力进行救援,并指派山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胡玉亭,山西省副省长贺天才赶赴一线,指挥抢险救援。
国务院督办
2020年8月29日,为警示全国,举一反三,推动全面排查违建房屋风险,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该次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成立调查组
2020年8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襄汾县“8·29”饭店坍塌重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和临汾市政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并邀请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山西省政府安委办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薛军正表示,事故调查组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尽快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有效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刑事拘留负责人
2020年9月3日,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坍塌饭店负责人祁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调查结果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违规加建后,承重砖柱及北楼二层屋面荷载严重超载,同时不排除强降雨影响,最终导致整体坍塌。
整改落实评估
2022年12月12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发布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按照山西省政府对《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要求,山西省安委办成立了由省安委办主任、省应急厅厅长王启瑞担任评估组组长,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应急厅副厅长刘世华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专家组成省安委办评估组,会同省纪委监委评估组,对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原因是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加建后,宴会厅东北角承重砖柱长期处于高应力状态;北楼二层部分屋面预制板长期处于超荷载状态,在其上部高炉水渣保温层的持续压力下,发生脆性断裂,形成对宴会厅顶板的猛烈冲击,导致东北角承重砖柱崩塌,最终造成北楼二层南半部分和宴会厅整体坍塌。
事故主要教训包括:一是聚仙饭店经营者长期违法占地;二是聚仙饭店经营者先后8次违规扩建;三是聚仙饭店经营者擅自将自建农房从事经营活动;四是襄汾县陶寺乡政府和陈庄村“两委”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五是临汾市襄汾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不严。
2021年8月16日,山西省公布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占地建设,且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扩建,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在经营活动中部分建筑物坍塌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饭店
现场村民祁先生表示,该饭店已经营十几年以上。几年前,聚仙饭店一层房顶加盖了彩钢房。据现场亲历者介绍,事发时一名老人庆祝八十岁大寿在该饭店举办宴席,到场的多是其亲戚和同村村民。
事故影响
2021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2020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山西临汾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
事故结果
调查报告
2021年8月16日,山西省公布了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对聚仙饭店经营者,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聚仙饭店处以罚款,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对事故涉及的41名有关公职人员,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措施。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
1.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1人。
祁建华,群众,襄汾县陶寺乡陈庄聚仙饭店经营者。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襄汾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9月14日,被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1人
陶寺乡土地所(4人)
(1)侯海峰,陶寺乡土地所原工作人员。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2)刘波,任陶寺乡土地所所长。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3)张建伟,负责原陶寺乡土地所工作。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靳延峰,陶寺乡自然资源所所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襄汾县原土地管理局(3人)
(5)李学,任襄汾县土地管理局局长期间。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张宏斗,任襄汾县土地管理局副局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顾黎波,襄汾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8)梁彦明,任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人)
(9)丁毅,任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管理科科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0)史安平,任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科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李玉升,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陶寺乡原工商所(2人)
(12)范清俊,任陶寺乡工商所所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3)张吉高,任陶寺乡工商所负责人。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襄汾县原工商局(1人)
(14)杜钢得,任襄汾县工商局副局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襄汾县法院(4人)
(15)张文跃,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16)张林刚,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戴旭耀,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8)许新民,任襄汾县法院副院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陶寺乡陈庄村“两委”(2人)
(19)祁占国,陈庄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0)姚国勤,陈庄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陶寺乡党委政府(6人)
(21)曹建强,陶寺乡农技站站长兼陈庄村包村干部。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2)张红刚,陶寺乡矿管办、打私办主任兼陈庄村包片领导。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3)张军强,陶寺乡城建办主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4)信玉林,陶寺乡人大主席。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5)梁富强,陶寺乡乡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6)张军,陶寺乡党委书记。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襄汾县委县政府(5人)
(27)杜许堂,时任襄汾县常务副县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襄汾县政协主席职务。
(28)廉振东,时任襄汾县副县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9)郭福才,时任襄汾县副县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0)白建成,襄汾县政府县长(2020年9月被免职)。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1)刘浩,襄汾县委书记(2020年12月被免职)。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进行诫勉谈话的1人
(32)王青川,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进行诫勉谈话。
4.对9名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33)常青,临汾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4)闫建国,临汾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5)常富顺,临汾市政府原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6)任俊发,原临汾行政公署副专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7)姚永强,襄汾县原工商局局长,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8)王一峰,原临汾行署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
(39)张书春,陶寺乡原乡长;
(40)张焕年,陶寺乡原副乡长;
(41)胡玉刚,陶寺乡原副乡长。
其中王一峰、张书春、张焕年、胡玉刚等四人不具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条件,免予问责。
事故调查组认定,聚仙饭店经营者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两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未经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拒不执行原襄汾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违法占地建饭店处罚决定和襄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将未经专业设计与施工、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农房用于经营活动。同时认定,临汾市和襄汾县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村“两委”和土地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安全监管责任,对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未有效监督、制止和查处,对无证经营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严不实不细。
一审宣判
2022年4月29日,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襄汾县聚仙酒家“8·29”坍塌事故涉及刑事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聚仙酒家投资人、经营者祁建华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许,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酒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聚仙酒家投资人、经营者祁建华长期违法违规占地建设,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多次对聚仙酒家盲目改造扩建用于经营活动,且拒不执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在饭店建筑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经营使用,导致饭店建筑坍塌,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祁建华的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祁建华的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祁建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典型案例
2024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个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有效回应了实践中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存在的问题。案例4为“祁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即山西襄汾“8·29”致29人死亡坍塌事故案。这起重大建筑物坍塌事故,法院明确对于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起最关键作用的首要责任人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据最高法披露,山西省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西南陶云公路边的聚仙饭店由被告人祁某华投资经营。1993年,祁某华在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上自建两层建筑物,后经多次违规扩建于2016年形成现有规制,包括南房上下二层五间、西平房二间、北房上下五间、南北房之间一层顶部由预制板搭建二层顶部由彩钢瓦搭建形成的双层空间,其中一层空间用于饭店经营(即宴会厅)、二层空间住人,总建筑面积达1157.05平方米。聚仙饭店历次扩建均由无资质包工头按照祁某华的要求承建或由祁某华聘请亲朋好友自建,扩建活动无专业设计、无工程监理、无竣工验收、无相关资料、无维护记录。祁某华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期间,两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未经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拒不执行原襄汾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和襄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将未经专业设计与施工、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农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饭店开业以来存在证照逾期经营行为。
饭店寿宴中坍塌致29死28伤 经营者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七年
2020年8月29日,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村民在聚仙饭店举办寿宴,预定了25桌宴席。按照当地习俗,寿宴安排早、午两餐。早餐后,数十名村民在聚仙饭店宴会厅内打牌、聊天或者在北楼后院看戏,等候午宴。
当日9时40分许,因建筑结构整体性差,承重砖柱及北楼二层屋面荷载严重超载,聚仙饭店宴会厅、北楼二层南半部分和钢结构采光顶棚突然发生坍塌,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
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聚仙饭店“8·29”坍塌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占地建设,且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扩建,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在经营活动中部分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加建后,使宴会厅东北角承重砖柱Ⅲ长期处于高应力状态;北楼二层A区屋面预制板长期处于超荷载状态,在其上部高炉水渣保温层的持续压力下,发生脆性断裂,形成对宴会厅顶板的猛烈冲击,导致东北角承重砖柱Ⅲ崩塌,最终造成北楼二层南半部分和宴会厅整体坍塌。事故发生时,不排除当地八月份强降雨的影响。
此后,祁某华被提起公诉。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华作为发生坍塌事故的聚仙饭店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内先后对该饭店进行8次扩建,且均由无资质施工人员在无建筑审批、无专业设计、无工程监理、无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盲目扩建,在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对安全隐患未作全面评估的情况下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坍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生产、作业安全,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祁某华长期违规占地,多次违章扩建,且拒不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在饭店建筑存在事故隐患的状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经营使用,导致饭店建筑坍塌并造成重大事故后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和首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祁某华多次违规建设且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处罚决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据此,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祁某华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事故首要责任人 要依刑法及相关规定从严惩处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表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大局。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安全生产工作距离法律要求、距离改革发展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还有差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高法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从严、区分责任、宽严相济总体原则,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审理好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刑事案件。对于事故首要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键岗位渎职责任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关键责任人,以及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授意、决定和积极实施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行为等人员,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从严惩处,从严掌握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通过案件审判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和参与救援、有效避免损失扩大,以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从宽处理。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6 10:46
目录
概述
事故经过
事故伤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