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时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系列,此类公告有别于理事会的前身——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系列。广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指一整套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告,包括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及理事会的前身——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批准的准则和解释公告。
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曾经被称为国际会计准则,它由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国、
俄罗斯、
澳大利亚等国家应用。
欧盟委员会在2002年要求所有的欧盟国家的公司到2005年都要采用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一系列以
原则性为基础的准则,它只规定了宽泛的规则而不是约束到具体的业务处理。到2002年为止,大量的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多种可选的
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进方案是尽量找到并减少同一业务的可选处理方案。
发布时间
国际会计准则(IAS)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3年至2000年间发布。在2001年,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自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部分国际会计准则作出了修订,并提议对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和以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取代某些国际会计准则,对原国际会计准则未涵盖的议题则采纳或提议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通过核下的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均发布了准则的解释公告。只有当
财务报表遵循了每一项适用的准则和相应解释公告的所有要求时,才能声称该财务报表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报表框架
虽然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
财务报表的框架》(《框架》)并非一份准则,但其能够为解决准则中未直接涉及的
会计事项提供指引。此外,在缺乏专门适用于某种交易的准则或解释公告时,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IAS 8)规定实体必须运用判断来制定并应用一项
会计政策,并使形成的信息相关及可靠。在作出此类判断时,IAS 8.11要求
管理层应考虑《框架》中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确认标准和计量概念。该《框架》由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9年批准,并于2001年4月被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纳。
构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IFRS 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IFRS 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
企业合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4号(IFRS 4)——
保险合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IFRS 5)——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和
终止经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IFRS 6)——
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 7)——金融工具: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IFRS 8)——经营分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金融工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IFRS 10)——
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IFRS 11)——
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IFRS 12)——其它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 13)——
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IFRS 14)——管制递延账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IFRS 15)——收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IFRS 16)——租赁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 17)——保险合同
比较
⑴从形式上来说,中国
新会计准则的格式、概念、术语都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
⑵在结构和内容方面,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体系上实现了趋同,新会计准则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
基本准则,它涵盖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
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
框架结构”的基本内容,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二是
具体准则,除少数几个准则外,中国38项
具体会计准则也基本涵盖了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涉及的内容。
⑶会计
基本原则、
会计要素计量和
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新会计准则体系也都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即真实性、有用性、
重要性原则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会计要素
计量属性方面引入了
重置成本、
可变现净值、现值、
公允价值等;在会计
政策选择中,也较多地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存货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取消了
后进先出法,更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等。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结合中国
法律环境、
市场经济环境以及会计实务的特点,经过与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协商,在一些准则内容上保留了一些中国的特色。
⑴会计准则定位的差别。在中国,基本准则定位为
部门规章,一项
法律规范,除了充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
概念框架的作用,其作用更强。当出现新的业务,
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按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它仅仅作为制定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不构成会计准则,那么在中国的
法制环境下,难以实现其制定初衷,也难以得到
社会公众、
政府监管部门等的认可。
⑵在
计量属性上,
会计准则只是有限制的引入了
公允价值。新准则体系中主要在
金融工具、
投资性房地产、非
共同控制下的
企业合并、
债务重组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较为谨慎。一方面,基于现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公允价值可靠性的取得难以确保;另一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并未
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价,因此,中国新准则在公允价值运用程度上慎重考虑也是必要的。
⑶具体准则内容上的差别。《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联方披露》主要差异在于国有企业的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原来对国有企业即政府所有的企业作为关联方是豁免披露的,但是后来把豁免取消了。中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第6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
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在有关
资产减值的规定方面,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36可以转回,中国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已经计提的
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新会计准则《
政府补助》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核算与政府援助的披露》相比,差异有三:一是范围不同。中国对
政府补助范围的确定要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范围小。二是分类不同。新会计准则与IAS20基本相同,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1号———农业》(IAS41)又对政府补助作了补充分类。三是对政府补助的
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全面
收益法,规定凡是政府给的无论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都应算作损益。而中国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如将专项拨款、捐助和援助,视同国家投资计人
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