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
最惠国待遇和
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也称
透明度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
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
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
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
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与
关贸总协定不同,在
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有“
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提法,并且有的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从世贸组织的协定、
协议分析,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分为三类:
按1995年
世界银行标准,是指年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但是,世贸组织没对这类成员及“
发达国家成员”规定
判断标准,这对一些协定、协议的执行会带来不确定因素。例如,人均年
国民生产总值在3000美元的国家可以被认定属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但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的韩国是否仍是此类成员,还是应视为“发达国家成员”呢?这对
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世贸组织中的资格认定尤显突出。
也称
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
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
非关税壁垒的消除、
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
原产地标记、国内
税负、
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
数量限制、销售、储运、
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
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
法律地位等领域。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
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
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
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
法律规范和贸易
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该原则主要是通过
关税减让、取消
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
国内市场的程度。该原则在WTO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
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
优惠待遇。该原则的适用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及其向WTO的演变而逐步扩大,现已涉及到纺织品和服装、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
经济发展水平和
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
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
总干事来担任。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