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是指经济发达国家相互间实行减轻
关税,以促进双边贸易的一种措施。
资本主义国家过去为了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本国经济,竞相提高关税,结果妨碍了商品输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各国间主要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分别与有关国家就主要商品关税税率进行双边谈判,相互给予关税减让。已达成协议的关税减让,根据
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协定参加国。关税减让的主要形式有直接降低关税税率;缩小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之间的差额;固定现行税率不变,在规定期间内不得提高;免税进口商品不得任意提价等。
权利义务
成员国义务
成员国权利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
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
(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
免税税目;(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
互相加权利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
多边贸易谈判” (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
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
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 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
发展简史
自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关税减让已进行了8轮。
第1轮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有2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涉及45000项商品。第2轮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主要是为新参加总协定的国家安排的,有3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议147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再增加5000项。第3轮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托尔基举行,有39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定150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又增加8700项。第4轮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参加的国家只有28个,减让所影响的
贸易额只有25亿美元。第5轮于1960年9月至 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狄龙回合”,参加国有45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约49亿美元。第6轮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 行,又称“肯尼迪回合”,这次谈判使进口工业品的
关税水平下降了35%,影响贸易额400亿美元。第7轮是1973年9月在东京召开,1979年在日内瓦 结束的,又称“
东京回合”,参加国有99个(包括29个非总协定成员国),各国的减税幅度在25%至33%之间。第8轮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 角城通过的部长宣言开始,又称“
乌拉圭回合”,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中国第一次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的多边关税谈判,中国关税谈判代表团已向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关税谈判小组提出了中国的关税减让方案,但未经审议和评估。
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定义
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
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最初协议和所组织的
多边谈判的核心目的。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减让始终建立在各成员方
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因而具有极大的凝集力和有效性。关税减让原则的宗旨是降低各成员方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
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1994年关贸总协定》
关税减让原则主要涉及协定的序言、第1条(
最惠国待遇原则)、第2条(
减让表)、第28条(关税减让的程序)等有关条款所确立的关税减让原则和约束机制。
关税减让原则形式
在国际货物贸易的
多边谈判中,
关税减让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
1994年关贸总协定》序言将大幅度削减关税确定为其基本宗旨之一,并且,规定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互惠互利协议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
2.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
这是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
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或
多边贸易谈判,经由各成员方权衡各自的利益,主动承诺,并将其削减关税的承诺载明在关税
减让表中,其后运用无条件
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根据协议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这样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方式所减让的关税就扩展到了所有成员方。但
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方之间的优惠、对
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
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是关贸总协定
关税减让原则的重要体现。根据协议第2条减让表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加入时或通过
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
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方的
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
减让表中按产品逐项载明产品谈判前的税率以及经过谈判该国或地区同意约束的税率。任一成员方不得随意将关税税率提高到超过其减让表所载明的约束税率的水平。约束税率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
关税减让成果
关贸总协定第8轮
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至1993年12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举行,共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乌拉圭回合的最终结束使
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减税产品涉及的
贸易额高达l.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为40%,并对近20个产品部类实行零总关税。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成员方将按照承诺逐渐降低关税。工业品的关税削减将在5年内完成,农产品关税的削减
发达国家成员在6年内、
发展中国家成员在10年内完成。到那时,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将降低34.3%,其中发达国家成员降低40.3%,发展中国家成员降低29.7%。《1994年关贸总协定》
关税减让原则的一个确切含义是为了促进
自由贸易的发展,同时认识到其成员方可能有保护国内工业免受国外竞争的意愿,因此,一方面,要求各成员方通过多边或
双边贸易谈判主动提出减免关税的承诺;另一方面,只允许各成员方通过关税对国内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也就是说,要求各成员方一般不要以
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手段,亦即各成员方有义务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因此,关税减让和关税保护是关贸总协定宗旨和原则的不同表述,是关贸总协定借以调节各成员方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对中国影响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有双重作用,一是充作
预算收入,二是保护国内产业。关税减让对财政的影响我国海关税收(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是财政收入中非常稳定,非常可靠的一个来源。
降低关税会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证明,由于降低关税刺激了贸易,在许多情况下海关税收反而增加。我国也有自己的经验。1992年我国
关税水平是43.2%,当年
海关征税(包括
进口环节税)381亿元。2000年关税水平降至16.4%,海关征税达到2,242亿元,相当于1992年的征税额的5.9倍;预测2005年关税降到9.4%以后的海关税收,需要假设几个条件。如果现行13—17%的
增值税率不变;
进口贸易比入世前有更高的增长;海关征税的税基有所扩大;人民币对美元的
汇率略微下调。在这些条件下,海关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总和将从2000年的2,24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000亿元,增幅为三分之一(其中关税部分有所下降)。
关税减让对国内工业的影响我国
关税制度对国内工业实施了长达40多年的高关税保护。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税则,平均税率52.9%,至1985年下调至38%。1992年税则目录转换,平均税率又调到43.2%。在不适当的高关税庇护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缓慢,
国际竞争力很弱。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过三次大幅度的自主降税方案,已降至15.3%。比较1992年的43.2%的水平,累计降税幅度已达64.6%。国内产业———从农业到工业,从原材料到制成品,从零部件到机器设备——经历了来自外国同类产品的激烈竞争。我国经济在竞争中获得了发展,增长速度居世界之最。三次降税过程是平稳的,政府也积累了宝贵的
贸易自由化的经验。
如果我国在年内能够顺利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关税将在四年内分四个阶段履行降税义务,把平均
关税水平从目前的15.3%逐步降到9.4%,平均每年降1.5个百分点,即:2001年底降至13.8%,2002年降至12.3%,2003年降至10.8%,2004年降至9.4%。
若干具体产业的降税信息技术产品包括通讯设备、计算机、芯片在内的二百多项信息技术产品将在2005年实施
零关税。这对我国电子、信息行业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是WTO信息技术产品的生产大国和
贸易大国几乎都取消了关税,信息技术变成一个
贸易自由化的领域,因此我国实施零关税的利弊得失应该是平衡的。
机器设备制造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对内资企业进口技改设备、国内重大项目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一贯实施减
免税政策。此类减 免税进口总额多达145亿美元,免税额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加入WTO之后,这项政策将会继续实施。入世后,机器设备税率的降低,对该行业的影响是有限的。
原材料和零部件降低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关税,一方面会加大对国内原材料和零部件工业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又会减低国内制造业的成本,提高我国制成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关于我国经济对国际市场的较高的依赖度,降低原材料和零部件关税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是利大于弊。
关税减让与中国“入世”
我国入世关税降低程度
经济全球化,
贸易自由化是当今世界经贸发展的大趋势,WTO则是推动这一趋势的运作机构。在长达15年的“入世”长征中,关税减让是市场准入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税减让是实现WTO宗旨的手段。WTO和它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都以“提高(成员国)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为宗旨。为了实现这个宗旨。GATT在它存在的半个世纪中发动过八轮
多边贸易谈判,缔约方之间达成过无数双边协议,大幅度削减了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以
工业品平均关税为例,
发达国家已经从1947年的40%降至今天的3.8%,
发展中国家也已经从较高的水平降至12.3%。我国参加过的第八轮即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参加方承诺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幅度达到40%。有鉴于此,申请加入GATT和WTO的国家,无一例外地要通过谈判承诺降低关税和其它形式的市场开放义务。作为一种“
入门费”。我国申请“复关”(恢复在GATT的缔约方地位)和“入世” (1995年改为加入WTO),先后引起37个WTO成员国向我国提出关税减让要求。
我国入世关税谈判所涉及的问题
我国1986年7月申请“复关”当时明确表示愿意把关税减让作为“
入门费”。1987年3月GATT成立中国工作组,负责谈判我国“复关”的条件,包括关税减让。在此后的若干年内,工作组反复审议中国外贸制度与GATT的差距,为实质性谈判做准备。经审议,工作组认为中国关税制度与GATT体制存在四个方面的差距:
(一)
关税水平太高1992年我国税则目录转换成各国通用的
协调制度商品编码(H.S.)后.平均关税水平是43.2%。而当时发达国家 是6.3%,东欧转型国家是8.6%,
发展中国家是15.3%。高关税构筑了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巨大障碍。缔约方认为我国的
关税壁垒远远高于经过四、 五十年自由化进程的GATT缔约方的壁垒。
(二)
关税制度太乱当时我国的关税制度并未在全国
关税领土范围内统一实施。例如,西藏自治区实施的是国务院特别批准的所谓“西藏小税则” 适用于西藏从毗邻的印度、尼泊尔、不丹等国家进口的商品、税率比所谓的“大税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要低一些。又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
特区实施
免税进口自用物资的政策;这些地方几乎是“
自由贸易区”。缔约方认为太多的减免税影响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弱贸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关税制度的 不统一性,使各国商品在中国遭遇
差别关税待遇,有悖于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关税措施不透明我国
关税制度有公布的一面。例如税则、关税条例;还有不公布的一面。如当时对某些行业、企业实施的
优惠税率以及海关实施的“
最低限价”估价办法等。缔约方认为,中国海关有诸多办法和措施属于“内部文件”,其它国家政府和商人不知晓或不清楚。中国的关税制度需要向贸易制度“透明度”原则靠拢。
(四)
海关估价太随意缔约方审查了当时中国《海关法》、《关税条例》所规定的价格概念和估价办法认为中国海关执行的“以海关审定的正常
到岸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关税价格、极易形成海关对实际成交价格的干预。他们还揭露沿海地区实际存在的海关官员与进口商之间讨价还价式的估价过程。
入世关税谈判结果
基于GATT缔约方认定的我国外贸制度(包括
关税制度)与GATT体制存在的差距从1992年10月起,工作组着手起草中国“复关”(1995年改为“入世”)的法律文件——“议定书”。经过九年的切磋,“议定书”以及反映多方观点和最后结论的“报告书”已经被工作组通过。两个文件涉及关税方面的内容,有以下四点:
改革关税制度
我国承诺
关税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反映在议定书外贸制度统一实施的条款内、即“中国以统一的、公平的、合理的方式管理所有有关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其它措施”。“WTO协议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条款在中国全部
关税领土内实施 包括
边境贸易地区、
少数民族自治区、
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它设定特殊关税、
国内税和规章的地区”。我国政府事实上已经开始履行关税 制度统一性的承诺。在九十年代中采取五年过渡办法逐步取消了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的
免税政策。西藏自治区的“小税则”从2001年起停止执行。
实现关税透明度
我国承诺改善
关税制度的透明度在议定书贸易制度透明度条款中,即“所有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规章和措施,公布后才能实施,并应提供给WTO成员国、企业和个人”。“建立咨询点,提供信息”,“定期向WTO成员国提供经济和贸易数据”。
修改价格定义
我国承诺加入“
海关估价协议”世贸组织成立后,“海关估价协议”变成成员国必须加入的多边协定。我国承诺加入WTO后立即全面实施海关估价协议,即海关将以买卖双方实际成交价格、买方为进口货物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估价。我国海关已经为实施“海关估价协议”作了多年的准备。《海关法》已经修改了价格定义:关税条例正在修改过程中:
最低限价早已取消;估价官员已经接受过多轮培训、包括国际专家的讲课。实施WTO“估价协议”的条件已经具备。
签订双边协议
我国承诺关税减让与我国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的国家有37个(包括欧盟15个国家作为一家)它们占据
对外贸易总额的80%以上。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即是关税谈判的主要对手。比如,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18.4%的日本、向我国索要了4253个商品的关税减让,在1998年完成谈判;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10%的美国与我国谈判4333个商品,1999年签定双边协议;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13.8%的欧盟,按商品部类要求减让,2000年结束谈判。根据WTO秘书处在2001年9月发布的新闻公报以及其它方面公布的消息,我国入世关税减让的综合结果是:(1)农产品平均关税降至15%,降税后最高税率将是谷物类65%,它是
关税配额外的税率类。(2)工业品平均关税降至8.9%。降税后最高税率将是摄影胶卷47%;小轿车25%。(3)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在2005年降至零。(4)自加入WTO的当年起,开始履行降税义务。2004年基本履行完毕,少数商品宽限至2010年。(5)对于税则中7066个8位数商品税目,全部实行约束,未经谈判不得自行提高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