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颁布背景
中国的历史古老悠久,却不存在实行宪政的土壤,17、18世纪当
欧美等国开始实行宪政时,中国却仍采取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措施。19世纪中期,当国门在洋枪大炮的压力之下被渐渐打开时,本没有基础的宪政思潮也在中国大地开始涌动。
20世纪初,在不同势力的要求立宪和反对立宪的嘈杂声中,在
清廷政府的半推半就中,近代中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终于面世。这一文件是“
宪政编查馆、
资政院五大臣督同馆院谙习法政人员,甄采列邦之良规,折衷本国之成宪”编辑而成的,共23条,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君上大权,共14条;二为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共9条。《钦定宪法大纲》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对日本《
明治宪法》的借鉴。
原文
君上大权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
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新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
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
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
行政权之用,
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
(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成文宪法
《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简称
十九信条,并非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二、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三、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四、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八、总理大臣由国会
公选,皇帝任命。其他
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九、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十、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十一、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十二、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十四、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
十五、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十六、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十七、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十八、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
资政院适用之。
规定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
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
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
军制,
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
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
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
君主立宪制的
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
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
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该大纲是以清光绪帝的名义颁布并非
慈禧太后的名义。
评价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
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日本在1889年确立的、从欧洲
军国主义色彩最浓厚的1850年《
普鲁士宪法》和1871年《
德意志帝国宪法》,并且为1889年《
大日本帝国宪法》所确立的、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的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带有浓厚的
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所特有的封建买办性、同时又带有一定的西方
资产阶级民主色彩的宪法性文件并且删去了
日本宪法中关于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使君权更加漫无限制。《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君主)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国权)、轻民权的
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代的
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钦定
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
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
立宪派也大失所望。
梁启超认为:这个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
它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
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
普通法律之外,规定了国家与
社会制度的
基本原则。
实际影响
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23条中,其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14条,其余9条规定广大人民(臣民)有当兵、纳税、服从中国晚清政府统治等义务,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权利。
《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中国晚清政府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主权力极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下于封建专制,甚至更甚。这个“大纲”的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国内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而已。也就是说,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只是对封建
君权的又一次强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正如马克思在批评
德意志境内的1850年
普鲁士宪法时所说的那样:“国王用这个宪法给自己钦定了新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