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运动是指解放初期,在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内部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依法判处大贪污犯、原中共天津地委书记
刘青山和原中共天津行署专员
张子善死刑。
运动背景
1951年4月,全国第一次组织工作会议决定,1951年至1954年开展为期三年的整党工作(党内整风教育)。
1951年11月20日,
毛泽东为
东北局11月1日的《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报告》作批示:“中央认为这个报告是正确的。请你们重视这个报告中所述的各项经验,在此次全国规模的增产节约运动中进行坚决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作为贯彻精兵简政、增产节约这一中心任务的重大措施,要求普遍地检查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问题。
1951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反贪污斗争必须大张旗鼓地去进行的指示》。此后,三反运动在全国开始。
1951年12月31日,中央直属总党委召开党政军团群机关处长级以上干部数百人参加的党委扩大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薄一波、中央机关总党委第二书记
安子文宣布中央关于限期发动“三反”斗争的决定。会后,中央和政府各部门机关立即行动,纷纷连夜和在元旦期间召开会议部署“三反”运动。第二天毛泽东发表元旦祝词,向全国发出开展“三反”斗争的号召。
1952年1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重要社论:《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伟大斗争中,发动群众的关键何在?》。
典型事例
1952年4月,“三反”运动进入核实定案处理阶段,中共中央相继发出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处理小贪污分子的五项决定》。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关于“严肃与宽大相结合”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般从宽,恶劣从严”等方针和政策,对于在运动中揭发出来的犯有贪污、浪费错误的人员,分别作出不同处理。运动高潮期间,一些地区和单位曾发生逼供性的现象,制造了一批冤假错案。
“三反”中的打“大老虎”行动
1952年1月中旬,全国“三反”运动普遍展开,经过领导自我检讨、群众检举揭发、有贪污行为者坦白,“三害”问题的基本情况已大体清楚,运动的重点开始转入清查和打击严重的贪污分子阶段,即打“大老虎”阶段。
政务院财经委副主任
李富春于1952年1月30日,在作报告时提出判定“大老虎”六条标准:1、个人贪污一亿元以上的;2、不满一亿元,但对国家损失很大者;3、满一亿元以上的集体贪污案的组织者、主谋者;4、贪污5000万元以上,性质严重,如克扣救济粮、侵吞抗美援朝捐款者;5、坐探分子,与私商勾结盗窃经济情报,或利用职务自肥、使国家损失一亿以上者;隐瞒各级国家财产或官僚资本未报,价值在一亿以上者。
在打虎斗争高潮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一些过激情况,如:定出打虎指标,出现逼供、诱供、假供的情况,从而伤害了一些无辜者。中央发现苗头后,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1952年10月25日,“三反”运动结束。据统计,全国参加“三反”运动的达850万—900万人,受到处分的占4.5%左右,查出贪污1000万以上的10.5万余人,约占2.7%,绝大部分免于处分,部分给予行政处分。判处有期徒刑的有9942人,无期徒刑的有67人,死缓的9人,判处死刑的42人。
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关于结束“三反”的报告,“三反”运动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