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士官,是士官军衔中的一个级别,于1999年设立,2009年取消。士官,是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有的
军衔等级,指
志愿兵役制士兵。
1998年12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官军衔设置为
一级士官至
六级士官。二级士官为中级士官的最低级别。
根据规定,志愿兵役制第二期(3年)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4年)服现役的
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4年)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
四级士官军衔。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
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
下士、
中士、
上士、
四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一级军士长。
一级士官至
六级士官军衔称谓自此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