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容忍法案,当时英政府称为强制法案,是用来形容一系列
英国议会在1765年通过的法律,该法与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有关。这些法案引发了随后成为十三个殖民地人民的愤怒和抵抗,同时也是引发
美国革命的重要因素。
1763年七年战争结束后,十三殖民地和
英国的关系持续恶化。战争使英国政府深陷债务之中,因此英国议会颁布一系列措施来增加殖民地税收。议会认为这些法案是合法手段,如1765年
印花税法案,和1767年汤森法案,均为用于征收殖民地应该分摊的
大英帝国维护资金的份额。虽然抗议导致
印花税和
汤森法案的撤销,但是议会在1766年宣示法案中坚持,“无论什么情况”下,都拥有立法权的地位。
然而,许多殖民地人民对大英帝国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在英国宪法之下,大英臣民的财产,不可未经本人同意而剥夺。因此,由于殖民地在议会中未有直接代表,一些殖民地人民认为议会无权向他们收税,这个观点可以从“无代表,不纳税”这个口号中看出。汤森法案之后,一些殖民地评论家沿此思路下去,甚至开始质疑议会究竟有没有合法的殖民地管辖权。对殖民地的议会至上原则涉及范围的质疑,是
美国革命形成的潜在因素。
1773年12月16日,一群殖民地人民摧毁了波士顿重达几吨的茶叶,此行为被称为
波士顿倾茶事件。殖民地人民参与此事是因为议会禁止除了来自
东印度公司之外的茶叶的进口。1774年1月,消息传到英国,议会回应以一系列对波士顿倾茶行为惩戒性质的法案,恢复英国在
马萨诸塞的权威,在其他方面,则重组美洲的殖民地政府。
1774年4月22日,首相
诺斯勋爵在下议院为此计划的辩护中说道:“美国人在您的臣民身上涂柏油和粘羽毛,劫掠您的商人,烧毁您的船只,否认对您法律和权威的服从;但是,我们却表现得仁慈和一直容忍,所以现在我们必须采取不同的道路。无论结果如何,我们必须冒险一些;如果我们不这样做,一切就都完了。”
波士顿港口法案(Boston Port Bill):封锁
波士顿海港,断绝波士顿的对外通商,直到
东印度公司在波士顿倾茶事件中的损失得到赔偿。
司法管理法例(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倾茶事件的案犯被要求引渡到其他殖民地甚至英国受审。虽然该法也规定证人可以得到旅费的补偿,但是实际上很少有人能有能力离开工作,横渡大洋去出庭作证。
乔治·华盛顿称之为“杀人法”,因为他认为,此法允许英国官员侵扰美国人却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马萨诸塞政府法案(Massachusetts Government Act):大大削弱
马萨诸塞殖民地自治政府的权利,增加由英国委派的执政官的权利。
驻营条例(Quartering Act):在
乔治·格伦维尔首相颁布1765年军队驻扎法的基础上,再征用居民的私人住宅供英国军队住宿。(但是历史学家大卫·艾默曼1974年的研究认为,这是虚构的,法案只允许军队驻扎在无人建筑内。)
魁北克法(Quebec Act):把俄亥俄河以北,宾夕法尼亚以西的大片土地划归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管辖,规定
天主教为魁北克省的官方宗教,设立高度中央集权的魁北克省政府。该法案删去了在宣誓效忠上指向新教信仰的部分,并且保证了天主教的自由宗教活动。该法案得罪了英国殖民地不同的利益集团。许多人担心
魁北克的
天主教设立,担心法裔加拿大人被拉拢去帮助压制英裔美国人。
许多殖民地人民认为强制性法案侵犯了他们宪法赋予的权利和殖民地宪章。因此,他们认为这些法案是对所有英属美洲自由的威胁,而非仅仅是马萨诸塞。例如,
弗吉尼亚殖民地的
理查德·亨利·李将这些法案描述为“用于破坏美洲自由的最邪恶的制度”。
英国希望强制性法案可以隔离开马萨诸塞的激进分子,并且使美洲殖民地人民承认议会权威高于他们的民选议会。但是因为有些法案过于尖锐,殖民地的保守派也难以发表有利于议会的演说,风险也就可想而知。这些法案无意中促进了对
马萨诸塞的同情,也促使其他各殖民地的居民组成了第一届
大陆会议。大陆会议成立了大陆协会,协定共同抵制英国商品,并且,如果强制性法案得不到反转,将停止向英国出口商品。大会还承诺,若有攻击,将支持马萨诸塞,这意味着所有殖民地都将参与始于
列克星敦和
康科德的独立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