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
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
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
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
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
部门审核,报国务院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表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首次申请)
材料目录 2.窗口办理:鄂州市
鄂城区古城路129号鄂州市市民中心2楼D区D13号窗口。
依据 《
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于2007年8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行政
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了相应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的,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当场制作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对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
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并补办审批手续,拒不执行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