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除权是指交易所在处理特殊的公司送配股本的情况下,并不按照成本核算原则对
股价进行处理。但是拿到送配的流通股投资者会自行选择按照自己获得的
股本情况按照除权的
股价进行交易,就是所谓的自行除权,而这种状况下,流通当日是不设置涨跌停限制的。
对于只有A股的上市公司增发A股的除权定价公式中是以原
总股本还是以原
流通股本为权数。以原
总股本为权数,表面上看来是为了维护
总市值不变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以下危害:
第一,给市场带来了不必要的动荡。由于A股市场中
总股本的结构中含有
非流通股,而该部分非流通A股的价值如果按照流通A股的价格计算,显 然是偏高的。市值高估必然导致
增发新股除权后的除权价总是高于投资者的成本价,致使该
股票除权后价格持续下滑。
第二,给部分金融创新活动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随着黔轮胎和中国嘉陵在年内以不低于
净资产值的价格配售给
社会公众股东的决定出台,市场在将来不可避免地面临这样一个难题:配售后上述两股票是否需要除权?实际上,由于投资者在配售后整体成本的下降,如果不做除权处理,股票价格将会大幅下挫。
在本年度大众交通以
净资产值
定向增发法人股1.4亿股给大众科创这 一金融创新活动中,按照
交易所现行的原则,由于大众交通总
股本发生变化,其A
股价 格应进行相应的除权处理。但这必将使该公司股票价格远低于原有二级市场投资者成本,给原有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账面损失。
采用流通A股作为增发流通A股除权公式中的权数,不仅计算出的除权价与原流通A 股股东的成本价相等,避免了证券市场的不必要波动,而且也保持了
成份指数和30指数的延续性。因此采用流通A股作为增发流通A股除权公式中的权数有一定合理性。
由于
增发新股的范围扩大了,新老股东获得增发配售的方式不同,致使新老股东的持股成本不一致,老股东的持股成本要高于机构投资者,老股东的权益受到伤害。认为这问题可通过适当的除权方法加以解决。
计算所得的除权价等于老股东的持股成本,仅适用于配售对象唯一(即原有股东)的
配股除权。
但是,由于现时上市公司
增发新股的对象已不再局限于老股东,且
发行价格愈来愈接近市场价,无法弥补A股老股东因持股成本高于B股东、机构投资者而受到的伤害,建议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应首先保证老股东的
优先认股权,只有在老股东放弃这一权利时,才可考虑向其它投资者配售,(这可通过
认股权证交易来解决)。对于
发行价折扣在30%以内且向
机构投资者配售的增发
股份上市时,也不必做除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