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
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
基金公司和券商日前收到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首次明确了个人投资者成为推荐类
询价对象的程序。
通知规定,
主承销商可推荐不多于10名个人投资者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主承销商筛选个人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专业技能、投资经 验、信用记录、投资偏好、抗风险能力等方面要求。被推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其用于投资的资金应确系自有资金,主承销 商应对其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在选择个人投资者时,主承销商应当优先考虑具备较强研究能力和
风险承受能力、其投资资金规模与
新股申购业务的特性相适应、且与本单位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并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