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正确叫法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
税制改革,而制定的
税收制度。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3500元。2011年6月中旬,调查显示,48%的网民要求修改个税免征额。2011年6月30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初,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刘佐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制度由来
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
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把对中国国内公民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从此,个人所得税成为对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
税收。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和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结束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统一的局面,使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步入统一、规范与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
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计算方式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免征额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例:已婚人士小李在北京上班,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每月租金4000元,有一子女上幼儿园,同时父母已经60多岁。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
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240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
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根据新政策,小李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2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1000元扣除(跟姐姐分摊扣除额),所以,个税=(10000-5000-2000-1200-1000-1000)×3%=0元。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
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
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
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主要误解
公众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往往误读为“起征点”。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两者都是税收上的一种优惠政策。所谓优惠政策,即对于某些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奖励措施。既然是优惠,那自然不是所有纳税人都能享有的,就如对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收一样。而公众所提及的“起征点”是平等的,是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的。显然和优惠政策没有任何关系。
严格意义上说,个人薪酬中扣除的费用,是对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等的一种补偿。是你在劳动过程中放弃的其他一切所具有的价值。就和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前需扣除成本一个道理。两个都是“费用扣除标准”的一种形式。
改革历程
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
税收入只有500万元。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3年10月31日,八届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2005年8月23日,拖延数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终于开启帷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
自行申报纳税。这也是个税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2005年9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举行。这次听证会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作为听证人,这也是
立法法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拟调至3500元。2011年6月中旬,调查显示,48%的网民要求修改个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2015年两会,针对“简单提高起征点不公平”的说法,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原副会长蒋大鸣教授解读为,还应该考虑到家庭平均收入的问题,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家庭情况、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会很大。一刀切征个税,确实有失公平。他表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符合国际惯例,评判家庭中的平均收入,来保证税收负担公平。然而,在中国实行这方面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但起码是一个努力的方向。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说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标准依据
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
根据
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
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
税收政策效应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
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计收入统计调查,2004年低收入户、
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642元、6024元,8166元、11051元和20102元,这些家庭就业者人均工薪收入分别为每月441元、729元、988元、1337元和2432元。
财政承受能力
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六四”开分享比例。根据2004年数据测算,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5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200多亿元。中国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因此,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
修改历程
第一次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
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意味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定为1600元是基于三点考虑:
(1)是不是基本的支出部分,就是费用的扣除额已经涵盖了,我们测算是不涵盖的。按照全国的人均家庭费用的支出标准大概是1100元,如果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当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那么承担三口人生活就会出现问题,这是税率上存在的非限定性的因素。
(2)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很少。在这种实际情况下,原来是800元,后来提出草案之后是1500元,就从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税降到30%。纳税人的人数大致就减少了一半。另外,人数减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纳
税额也减少了很多。总的来说,考虑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从减税面和减税额来说都是这样的。
(3)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问题,税收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40%大部分收入来自东部,中西部的比较少。中央收到60%,按照制度规定是给地方,主要是用于地方财政支付的。因此,这个费用的扣除额,我们要考虑减收。如果减收以后,就要按照制度规定,必须要给地方转移支付的。减得多了,我们的财政承受是一个问题,另外对于地区的转移支付来说,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可能就会稍微减弱一些。
个人所得税法还特别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新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
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二次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吴邦国说,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修改这部法律作出决定,2005年10月的修改,主要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6月的修改,是就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
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这次修改,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三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
纳税负担。
2009年2月8日,财税专家
刘隆亨透露,原计划将个税起征点调为2500元标准,但因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要调至3000元~3500元。
第三次修订
基本介绍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2011年2月27日上午接受专访,与海内外网友在线交流。
温家宝与网友在线交流时透露,国务院将于2011年3月2日研究讨论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温家宝在回答网友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过低的问题时说,实现收入公平,是政府努力的目标。对于网友提出的问题他表示非常理解。
温家宝透露说,我们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这已经列入国务院的议事日程,2011年3月2日将进行讨论。国务院讨论决定以后,将报人大批准。
温家宝说,这条措施出来以后,会使整个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受益,无论是工人还是干部,这是最直接也是最简便的方法。这是2011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
此外,税率级次将减少。之前一直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修改后或将减少为6级税率。
个人所得税修改方案通过后,将上报给全国人大常委讨论。此前据媒体报道,修正案最快将在4月交由全国人大讨论,6月二审,下半年开始实施。
财政部副部长
李勇在两会期间表示,在考虑各方意见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调将充分照顾到中低收入人群利益。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按照日程,会议将在从20日至22日的三天时间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法案进行审议。据此间多家权威媒体透露,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预计会调整为3000元,税率结构由9级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累进税率。
主要变动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变化
本轮个税法修订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度(也即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中国现行的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是2000元。纳税人在缴纳个税时,用每月的工资所得先减去“三险一金”,再减去2000元的起征额度,再乘以相应的税率,就得到应缴的税款。
据悉,此前中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曾两次调整,第一次是2006年,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第二次是2008年,由1600元调为2000元。
本次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度的调整,在过去几个月中,产生了多种传闻。有认为2500元,也有认为是3000元。
两会期间,更有多位两会代表呼吁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为5000元。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累进税率变化
中国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一共9级。第一级是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后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对应5%的税率;第二级是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后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对应10%的税率;第三级是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后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对应税率为15%。以此类推,最后一级是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后,超过10万元的部分,其对应税率达45%。
而本次个税法修订,将会改革9级累进税率。据悉,本次个税法修订可能会将现行工薪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可能会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至于级次调整的详细方案,还没有确切的消息,还有待权威部门公布。
有专家估算,受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与税率调整等影响,最终可能会使国家个税收入减少1200亿元左右。而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约4800亿元。显然本次个税法修订完成后,将使得国家的个税收入大幅减少。相应地会造成一些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应对。
实施时间
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经过多次讨论与修订后,将在4月20至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上进行初审。如顺利通过,将于6月底进行二审,二审获通过则最快于下半年颁布实施。
相关影响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月1123元,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每月2167元。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每月2384元。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28%下降到12%左右。”谢旭人说。
谢旭人介绍说,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
“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的再度上调,回应了社会的声音。”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说,之所以要设定免征额,是基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水平的上涨,中国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再度调整减除费用标准。
第四次修订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调整年表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
过去10年个税占总税收比例
网络调查
网民调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1年5月15日通过
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自2011年4月25日16时至5月31日24时期间,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原汁原味”地向公众梳理呈现了来自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这次草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网上共有82536人对这条发表意见。其中赞成以3000元作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占15%;要求修改的占48%;反对的占35%;持其他意见的占2%。
网上一些意见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提高,其中较多建议提高至5000元。有些意见提出,北京、上海、广州等
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及房价都很高,3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符合“基本生活费用不必缴税”的原则。专家建议应根据地区收入差异规定不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草案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将工薪所得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9级修改为7级。网上一些意见建议将草案第1级数不超过15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5%的税率降为3%,体现国家普惠工薪阶层。有些意见建议降低起征点的同时降低适用税率,即工资收入1000元至50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或者1%的税率。
有关专家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可以照顾到纳税人的不同负担情况,有关部门应尽快推进这一改革。增加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一味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减少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不符合改革方向。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提出,这次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应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做文章,而应通过适当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与民生相关的特殊减免税项目,如扶养人口、房贷支出、教育支出等达到减税的目的。
网上有些意见提出,国家财税部门应尽快创造条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考虑家庭抚养、赡养人口、教育费用、大病减免等综合因素,实行法定免税、申请减税、退税制度。有些意见提出,财税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税收使用情况,让老百姓清楚税收是否真正用于改善民生,帮助了贫困人群。有的意见提出,财税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不能借口执法力量不足不主动追究偷、逃、漏税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草案3000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变第1级税率大幅降低 (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听取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维持一审稿的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不变,考虑到公开征求意见中的多数网民要求再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意见,主要是希望进一步降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草案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加大对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
网民意见
改变个税征管方式比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更重要
政策的修订和出台本身需要一个过程,在物价上涨情形下,有可能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步伐还赶不上物价上涨的步伐。而短时间内频繁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其变革成本也是惊人的。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均衡,1600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贵州可能是合理的,但在上海就变成了“
人头税”。因此,最需要反思的是“一刀切”的征管方式本身,这个总体性问题应该优先于具体性问题。搞“一刀切”的起征点,无论数字本身被调到再高,也难言公平。比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更迫切的,就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在全国“两会”上(2008年),广东省政协委员
陈开枝举例说: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元,如果扣除1600元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另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在个税征管方式上应建立系统和人性化的制度
常规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不应有统一的标准。比如美国,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5种申报状态,纳税人可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这种征税方式尽可能兼顾了
公平正义,因为纳税多的都是真正的高收入者,不会“伤及无辜”。
减税不止是提高个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部门已确定实施一揽子减税政策,以确保经济从保增长到调结构转型。措施包括:继续上调个税起征点、实施对9级个税级距和级次的调整来增加工薪阶层收入。同时还将对中小企业、服务性企业、高技术企业实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施新的减税政策。工资起征点有望提到2500元。
有关个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消息屡见报端,此前还有消息,说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个人所得税领域的深层次改革,但“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国家税务部门提出一揽子减税政策,但愿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再只是传说。
如果说给企业减税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则更能让工薪阶层直接受益。当前,金融危机的冲击给民众生活带来压力,水价、气价、电价、油价又“涨”声一片,房价更是一路飙升,都直接影响民众生活质量。再加上年底双薪合并计税与饭补、车补等福利待遇计征个税,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必然增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还富于民,意义不容小视。
在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与地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比如,在德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每年微调一次,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美国历史上就曾多次全民退税;为了应对通胀压力,中国香港地区多次大面积退税,澳门地区两次全民分红,还富于民。
虽说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点会造成国家税收减少,但个税
税源减少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比如,落实个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大打击偷税漏税、促进堵漏增收就是一条现实路径。税务部门除了监管普通工薪阶层收入以外,更要创新税收监管机制,监管高收入群体,特别是
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群体,倒逼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尽快出台,避免个税政策“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除了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个税政策调整还须立足公平,做出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
税制改革,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就是调节
社会成员收入的二次分配,但是现行个税征收办法还存在着这样的弊端: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一样,但由于家庭情况不同,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很大。不考虑家庭支出情况,一刀切计征个税,显然也有失公平。
和谐社会,民生为本。不管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还是综合税制改革,都是势在必行的民生大计。税赋高低连着千家万户的冷暖,只有真正藏富于民,还民以利,以提高居民收入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社会才有活力,经济发展才能更有动力。
政策解读
个税未来五年不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日前,由
高顿财务培训和高顿税务峰会联合举办的“解读个税新编,重塑薪酬架构”税务专场活动在上海四季酒店举办。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透露,未来3—5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该负责人在讲演中指出,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充分考虑了居民基本生活支出不纳税的原则,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不仅较大幅度地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负,而且也更具前瞻性。在未来3—5年内,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调整的空间已经不大。
而对于网上征集意见阶段,有网友提出的把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甚至是10000元的建议,该负责人认为,过高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不利于发挥调节公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不利于培养民众
自觉纳税和
利得财富意识,大幅度的调整也不利于财政收入和
信托网建设的稳定。
此外,该负责人还透露,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下一步打算,将更多地集中在转变税制模式,完善
税制要素、取消不合理的税务减免项目,调整征管方式,健全配套条件等方面。未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将逐渐转向以个人申报为主,单位代扣代缴为辅的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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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入细则阶段 收入倍增导向共同富裕
2013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中国已经制定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确保制度建设到位,实现收入倍增。人社部部长
尹蔚民8日也表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由“原则”进行到“细则”阶段。
多名代表委员提税收杠杆 个税起征点调整引争议
争议最大的则为个税起征点调整。多名代表委员的提案议案提出要调整个税起征点,其中全国人大代表、
娃哈哈集团董事长
宗庆后建议“工薪阶层免交个人所得税”,全国政协委员、星牌体育用品集团董事长
甘连舫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5000元,全国政协委员、吉利汽车董事长
李书福则建议调至6000元。
对于代表委员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宋兰回应称,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已经让纳税人从9000万人减少到3000万人,继续提高个税起征点难度较大。随后,新华社发表微评称,全国人大具有制定修改法律的职权,个税起征点调整最终由全国人大决定,税务部门无权拍板钉钉。
收入分配“提低”进程加速
相比“控高”,“提低”的进程则明显加快。按照收入分配方案提出的要求,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按照这一指标,农民工工资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人社部数据显示,2011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是24个,2012年是25个,两年增幅都超过20%。进入2013年,已经有北京、浙江、河南、陕西、贵州、广东、江西等多个省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问题上,各地标准并不统一。其中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社保和
住房公积金,而深圳等地则包含在内。此外,物价上涨明显,削弱了工资上涨的“受惠感”。全国人大代表、
中山市市长陈良贤建议,应加紧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CPI的联动机制。
曾经排名中国首富的一位企业家曾反复提过要提高个税起征点。其实一个税制有很多变量,要通盘考虑、合理设计,只抓住一个变量就说这个变量决定一切是不科学的态度。交个税的人只有2800万人,占整个人口总数的不到2%。这就说明个税已经相当边缘化了,如果再提高起征点,还有多少人能交税呢?如果说得直率一点,中国个税的发展已经明显不健康,甚至带点畸形特征了。
走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道路,突出综合的特征。这也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下一步一旦要动,就必须把“综合”体现出来,把工薪收入和其他收入综合在一起,都覆盖进入超额累进机制中去。这样做就可以解决一些富豪不给自己开工资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有体制下,超额累进机制对他们来说无关痛痒。如果一旦个税覆盖所有收入,大富豪们肯定都会被征收最高一档45%的边际税率,这样就合理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