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CHINA NATIONAL VEGETABLE OIL ASSOCIATION,缩写为CNVOA)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于1993年11月,由从事植物油生产、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管理、科研、教育等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协会还是国际榨油商协会(IASC)的理事单位。
组织结构
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近300个。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信息部、研究发展部等部门。
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名单
名誉会长: 白美清 国内贸易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原副部长、会长
宁高宁 中粮集团 党组书记、董事长
朱长国 国家粮食局、中国粮油学会 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理事长
顾 问: 王宝伟 发展改革委经贸司 司长
刘小南 发展改革委经贸司 副司长
曾丽瑛 国家粮食局 副局长
李方旺 财政部经建司 副司长
程国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 副主任、研究员、博士
栗 明 中粮集团、中粮粮油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王印基 中粮粮油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油脂油料部总经理
王瑞元 中谷粮油集团 原总经理
文绍星 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 原会长
林永清 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 原常务副会长
董朝永
四川省粮食局、四川粮油集团 原局长、原董事长
曾令清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 调研员
矫庆丰 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 原副会长
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会 长: 吕 军 中粮集团 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副 会 长: 高秀山 中谷粮油集团 原副总经理
袁承贵
杨再友
涂长明 益海嘉里集团 油脂总监
郭庆忠
周 鸣 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石克荣
秘 书 长: 范继良 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 秘书长
副秘书长: 王俊籽 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 副秘书长
高 雯 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 副秘书长
郭 明
闫武泉
孙玉广
陈爱国 北京京粮恒业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总经理
建设宗旨
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以服务为宗旨,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为政府和企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在植物油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等作用,达到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植物油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主要职能
(一)调查植物油行业的基本情况,了解国内外油脂油料生产、流通、加工、科研、消费等的发展动向和趋势,研究本行业在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我国植物油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植物油行业的行业管理和对植物油市场的行政管理;组织企事业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场法规、条例、章程,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市场行为;研究植物油企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交流国有植物油企业和其他经济成份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促使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植物油企业实行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等各种形式的合作和联系;发挥植物油行业的整体优势,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五)接受政府、会员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仲裁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拟订植物油企事业单位共同遵守的行规准则,如经营宗旨、职业道德、社会责任、价格水准、产品质量等,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
(七)收集、整理植物油经济技术信息,出版会刊,传播国内外油脂油料经济技术情报、市场信息和企业管理经验,为政府领导和企业决策提供服务。
(八)协助政府和企业对本行业的重大投资、改造、开发和建设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评估。
(九)按规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自行组织行检、行评工作,推荐
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开展“放心油”活动,组织技术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
(十)组织植物油经济、技术和业务的研讨和培训,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各种有偿咨询服务活动。
(十一)开展与国外同行组织的联络,发展国际间植物油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友好往来。
(十二)组织举办本行业技术转让会、商品交易会、展销会,促进企业间、地区间的技术、商品流通,推动企业接受市场检验,提高质量、争创名牌,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英文全称:CHINA NATIONAL VEGETABLE OIL ASSOCIATION,英缩写:CNVO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从事植物油生产、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管理、科研、教育等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为政府和企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在植物油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等作用,达到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植物油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并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
中国植物油公司。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其住所为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植物油行业的基本情况,了解国内外油脂油料生产、流通、加工、科研、消费等的发展动向和趋势,根据我国国情、油情,按照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要求,研究本行业在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我国植物油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植物油行业的行业管理和对植物油市场的行政管理,如协助政府开展打击走私和违法经营活动、协调植物油的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稳定市场;组织企事业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场法规、条例、章程,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市场行为;指导企事业单位的反腐倡廉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植物油企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交流国有植物油企业和其他经济成份企业,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等方面的企业改革先进经验,促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植物油企业实行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等各种形式的合作和联系。组建多层次的商工农、科工贸集团,实现商商联合、农商联合、工商联合,发挥植物油行业的整体优势,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五)接受政府、会员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仲裁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拟订植物油企事业单位共同遵守的行规准则,如经营宗旨、职业道德、社会责任、价格水准、产品质量等,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
(七)收集、整理植物油经济技术信息,出版会刊,传播国内外油脂油料经济技术情报、市场信息和企业管理经验,为政府领导和企业决策提供服务。
(八)协助政府和企业对本行业的重大投资、改造、开发和建设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评估。
(九)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推荐
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组织技术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
(十)组织植物油经济、技术和业务的研讨和培训,提高本行业干部、职工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各种有偿咨询服务活动。
(十一)开展与国外有关组织的联络,发展国际间植物油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友好往来。
(十二)组织举办本行业技术转让会、商品交易会、展销会,促进企业间、地区间的技术、商品流通,推动企业接受市场检验,提高质量、争创名牌,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程度。
(十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查推荐,经本协会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本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以植物油生产、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管理、科研、教育为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管理规模和市场覆盖面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同类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对植物油生产、流通、加工、管理、科研、教育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知名专家、教授、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科研人员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初审;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在协会会刊和网站上公布名单;
(五)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协助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经常向本协会报告工作,做好本协会委托的工作,配合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四)及时提供本协会需要的资料和情况。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有条件的团体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协会提供经费赞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研究处理本协会的重大问题;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单位拨款。
(三)会员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赞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协会活动费:包括会议费、调研费、培训费、资料费、专家学者咨询费等。
(二)本协会专职人员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福利等。
(三)本协会所属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财务由秘书处管理,并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出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需修改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