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XPLOSIVE MATERIALS TRADE ASSOCIATION;缩写:CEMTA)于1994年5月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并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协会旨在按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推动我国爆破器材行业改革,促进我国爆破器材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贡献。协会现有会员880多个,其成员单位涵盖中国爆破器材行业生产和经营企业、研究院所及高等院校等。
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推动我国爆破器材行业改革,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搭建国内与国际交流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爆破器材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贡献。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按章程有关程序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机构,按协会章程规定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办公室、经济运行部、科技咨询部、培训合作部。
业务范围
1.根据核准的章程,协会的主要职责有:参与民爆器材行业发展政策研究、管理法规、制度等起草和论证工作,以及民爆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2.承担民爆产品及装备的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成果推广、产品展示工作;承担行业生产、流通的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承担行业安全及质量等中介服务工作;承担民爆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民爆器材标准研究制订等技术基础工作。
3.组织民爆行业发展中重点问题的研究工作;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制订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4.经国家奖励办批准,组织开展两年一度的“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
5.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XPLOSIVE MATERIALS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CEM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中国爆破器材行业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规划、设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改革、规范和发展我国爆破器材行业,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搭建国内与国际交流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爆破器材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注*本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民政部批准变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编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民爆器材行业发展政策研究、管理法规、制度等起草和论证工作,以及民爆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二)承担民爆产品及装备的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成果推广、产品展示工作。
(三)承担民爆器材行业安全及质量等中介服务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达标活动。
(四)承担民爆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民爆器材标准研究制订等技术基础工作。
(五)开展民爆行业经营管理和现代物流管理方法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六)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提高整体素质,改善经营管理。
(七)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培训和考察,参与协会对外贸易争议。
(八)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委托,承担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的统计及分析上报的工作,编辑出版刊物,发布行业信息。
(九)制订行规行约,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与地方民爆器材行业协会的联系,帮助地方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爆破器材行业具备加入本协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协会工作重要事宜,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社团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控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参照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三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团体会员
北京市
⒉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
⒈天津市国防科工业工办公室
河北省
⒈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
⒉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⒋宣化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⒍河北兴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山西省
⒉山西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局
⒊山西壶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⒌山西焦煤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⒈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⒉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民爆工业处
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
⒉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民爆处
⒊辽宁华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⒋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
⒍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市
⒉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⒊大连安泰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
⒉新时代(吉林)民爆科技有限公司
⒋吉林三三?五机械厂化工材料分厂
黑龙江省
⒋大庆石油管理局射孔弹厂
江苏省
⒈江苏省经济和和信息化委员会
⒊江苏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⒋江苏天明化工有限公司
⒌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浙江省
⒈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⒌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
⒋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⒌安徽盾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
⒋福建省永春益民民爆物品专营有限公司
江西省
⒉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⒊江西国泰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
⒈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民爆处
⒊新时代(济南)民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⒌山东泰山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⒍山东文隆化轻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
2.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民爆局
5.南阳市神威民爆有限公司
7.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
湖北省
⒉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
⒋湖北东神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⒎湖北联兴民爆器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
⒈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
⒊湖南南岭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⒌湖南西部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⒍湖南省花垣县民爆器材专营公司
广东省
⒉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⒊广东省明华机械有限公司
⒋广东天诺民爆有限公司
⒎梅州振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⒏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
⒉广西柳州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海南省
⒈海南云海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
⒉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爆处
⒋重庆市广联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⒍重庆葛洲坝易普力化工有限公司
⒎重庆华强化肥有限公司
四川省
⒉四川雅化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⒋云爆集团宜宾威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⒌泸州安翔民爆物质有限公司
⒍宜宾市久和民爆物品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
⒋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
⒈云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民爆办
⒉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⒉陕西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民爆处
⒍西安北方庆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
⒉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民爆管理局
⒊甘肃久联民爆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省
宁夏
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军工处
⒉宁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
⒊新疆雪峰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⒋新疆金太阳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在京企业
⒈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民品处
⒍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⒏五洲工程设计研究
⒑北方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⒒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
⒓北京国科安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⒕中国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所获荣誉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评估等级为3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