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协会
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中国节能协会(英文:China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CECA)是由原国家经贸委于1984年设立的,并于1989年正式在民政部注册的节能领域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协会在业务上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
主要职能
主要职责
为政府服务: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的研究与宣传、节能信息传播、政策调研等工作。
企业服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信息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节能方面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社会服务:面向社会开展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组织宗旨
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效、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为己任,以资源节约为中心,紧紧围绕节能减排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和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等活动,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7个职能部门:
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宣传培训部、推广部、项目部、业务发展部
23个专业委员会:
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节电与绿色电能委员会、玻璃窑炉专业委员会、铁道节能专业委员会、冶金工业节能专业委员会、太阳能专业委员会、交通运输节能专业委员会、公共机构节能专业委员会、绿色高效用能产品专业委员会、热泵专业委员会、汽车工业节能专业委员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城市节能集成服务专业委员会、节能评估专业委员会、校园节能专业委员会、能源计量专业委员会、节能低碳技术推广专业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节能专业委员会、群智能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氢能专业委员会、热电产业委员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绿色低碳金融产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
铁道节能专业委员会
太阳能专业委员会
冶金工业节能专业委员会
玻璃窑炉专业委员会
节电与绿色电能委员会
交通运输节能专业委员会
工业合理用水与循环水利用工作委员会
公共机构节能专业委员会
汽车节能专业委员会
热泵专业委员会
城市节能专业委员会
节能减排标准化委员会
中小企业节能专业委员会
节能评估专委会
能源计量专委会
校园节能专委会
热泵产业联盟
节能低碳专家联盟
热电产业联盟
理事成员
成思危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顾秀莲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韩启德 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徐匡迪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杨振怀第八、九届人大常委,原国家水利部部长、党组书记
张国宝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
王文泽 第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姜培学 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副校长
徐国平 海澜智云总经理
郭树言 国务院三峡办原主任
贾志杰 湖北省原省委书记
李居昌 交通部原副部长
王秦平 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局长
姚 兵 原建设部总工程师
徐锭明 原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局长、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高 翔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白荣春 原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巡视员
滕俊恒 生物、能源与环境计量科学和测量技术研究所所长、研究
房 庆 中国节能协会秘书长、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常务理事
孙晓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谢 极 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副司长
宋 伟 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副司长
李命志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
朱伽林 中国人民交通出版社社长、原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卫东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副司长
邱麓群 原电力部生产司司长
周凤起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长
李铁男 中标认证中心主任李铁男 中标认证中心主任
刘显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院长
徐志强 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处长
韩文科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
周大地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长
戴彦德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
黄 飞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副主任
何 平 美国能源基金会工业节能项目主任
徐晓东 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原主任
朱俊生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主任
李爱仙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与环境标准化研究所所长
秦海岩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
罗振涛 中国节能协会太阳能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 旭 欧洲电气电子行业办事处总经理
周 胜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总裁
秘书长
房 庆 中国节能协会副理事长、中国计量研究院资源副院长。
常务副秘书长
宋忠奎 中国计量研究院生物、能源与环境计量科学和测量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兼能源研究室主任、高工。
组织章程
中国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节能协会是由从事能源开发、转化、节约、管理、研究、教育、信息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愿望和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和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活动,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制定;
(二)开展节能减排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国内外节能减排信息,发布相关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评价、评审和科技奖励等;
(四)对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可行性研究和技术服务;
(五)推进节能环保产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横向经济联合事项,协调节能环保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活动中发生的问题;
(六)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
(七)根据相关规定建设相关网站,开展节能减排相关宣传教育活动等;
(八)开展节能减排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和建议,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构建节能行业良好信用环境;
(十)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从事能源开发、转化、节约、管理、研究、教育、信息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8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活动;
(五)理事候选人应为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40~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5~23 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
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
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2020年11月30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成就
中国节能协会多次被国家部委评为全国节能先进单位。
2011年,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中,充分肯定了中国节能协会等民间组织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2012年,中国节能协会秘书处被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财政部联合评为“十一五”全国节能先进集体,协会秘书长宋忠奎被评为“十一五”全国节能先进个人。
2014年5月,中国节能协会被民政部评为AAAA级社团组织。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中国节能协会评估等级为4A级。
参考资料
协会简介.中国节能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25 15:25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能
组织结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