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蔬菜协会是
民政部批准和登记、农业农村部业务主管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是由蔬菜生产、科研、种业、技术推广、蔬菜农资生产经营、蔬菜加工及配套产业链等领域的从业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于2012年8月正式成立,办公地点现设在
中国农业科学院。协会本着“协助政府、服务产业、惠及农民”的理念,为发展国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有益大众健康作贡献。协会现有会员单位近600个,在农业农村部领导支持下,于2013年4月份召开了首届中国蔬菜产业大会。
发展历史
2012年8月28日,中国蔬菜协会在北京成立。
中国蔬菜协会将积极开发蔬菜新品种和种植、加工新技术,提升蔬菜产业品牌发展能力,不断增加我国蔬菜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断探索蔬菜产业现代化运营手段,不断推进“公司﹢基地﹢农户”的运营模式,推动农业合作社进程,建立健全产品、服务可追溯制度等。
2012年8月28日,中国蔬菜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书记薛亮当选为中国蔬菜协会首任会长。农业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组长
朱保成出席会议并讲话。朱保成强调,中国蔬菜协会的成立,对促进蔬菜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4月份召开了首届中国蔬菜产业大会,截止到2018年已经召开了六届中国蔬菜产业大会。
2015年举办了第一届中国蔬菜摄影大赛,截止到2018年已经举办了四届中国蔬菜摄影大赛。
主要职能
中国蔬菜协会要发挥好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桥梁纽带作用。协会是一座桥梁,联系着政府和企业,联系着国内和国外,联系着科研和生产,要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领导作用,促进农科教、政企事联合,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升蔬菜生产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水平。二是组织管理作用。要根据协会章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岗位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依。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推动蔬菜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参谋咨询作用。发挥协会联系广泛、信息来源多的优势,加强蔬菜产业发展的调研,提出促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当好政府的参谋。特别是要对税收、金融支持等带有普遍性、涉及全局性、具有紧迫性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四是交流服务作用。对内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的服务需求,加强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积极组织各类活动,引导会员单位之间开展交流合作。对外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新闻宣传,为协会和蔬菜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分会成立
1、中国蔬菜协会种苗分会
2014年11月19日,中国蔬菜协会种苗分会成立大会在山东寿光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集约化育苗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种子企业、肥料企业及机械企业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大会选举
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德华担任种苗分会会长,选举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员尚庆茂为副会长兼秘书长,选举了其他副会长及常务理事,审核通过了分会章程。
2、中国蔬菜协会机械化分会
2014年11月15日,中国蔬菜协会机械化分会成立大会暨蔬菜产业发展与机械化论坛在安徽和县召开。来自全国各地与蔬菜产业相关的装备研究、制造、推广、应用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专家共200 余人参加了会议。
选举了中国蔬菜协会机械化分会第一届理事会,并选举了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曹曙明为分会会长,选举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陈永生为副会长兼秘书长,审核通过了分会章程以及咨询专家委员会名单,讨论了2015年工作计划。
3、中国蔬菜协会基质分会
2018年4月25日,中国蔬菜协会基质分会成立大会在江西赣州召开。来自全国各地基质行业技术研究、技术推广与应用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和专家近百人参加了会议。
大会选举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蒋卫杰研究员担任基质分会会长,选举
青岛农湾孵化器有限公司总经理隋海周为副会长兼秘书长,选举了其他副会长及常务理事,审核通过了分会章程。
组织结构
地址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蔬菜协会,英文译名:China Vegetabl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蔬菜生产、科研、种业、技术推广、蔬菜农资生产经营、深加工及配套产业链等领域的从业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以创新、务实、规范、自主的精神开展活动;面向全国蔬菜科研、生产、深加工及配套产业链相关单位和个人,促进蔬菜产业的进步与发展,提升会员价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服务,推动蔬菜产业发展,为提升中国蔬菜产业竞争力做贡献。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蔬菜产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规范约束协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开展行业自律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行业内诚信监督体系。协助相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行业信誉。
(三)积极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政府反映行业、会员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受政府委托参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参与全国蔬菜发展战略研究,开展行业调查,分析行业的发展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举办蔬菜产业链相关的信息交流、研讨及行业培训活动,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与蔬菜产业链相关展览会。
(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开展国际经济技术等合作。
(八)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应用服务。
(九)积极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十)开办网站,依据国家规定出版行业报刊及图书。
(十一)引进与推广先进的蔬菜产业技术及蔬菜
生产资料。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及其他团体委托的其他服务,兴办符合中国蔬菜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从事蔬菜生产、科研、种业、技术推广、蔬菜农资生产经营、深加工及配套产业链等领域的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专或相当于该学历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四)拥有蔬菜产业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蔬菜生产、科研、种业、技术推广、农资生产经营、深加工及配套产业链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地方蔬菜协会,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履行注册手续,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展会、研讨会、联谊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再次加入协会须重新履行入会程序。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构成。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当选理事后,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时,原单位可推荐替代人选,经理事会同意后替代。该代表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表决2/3以上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并检查相关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建立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