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China Society of Administrative Reform,CSOAR),是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于2010年4月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国家行政学院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是由从事行政体制改革学术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及从事有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研究团体。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行政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为深化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与建设和政府管理创新服务。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行政学院,研究会会长由国家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魏礼群同志担任。
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14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登记信息
组织状态:正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801E
社会组织名称: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
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证书有效期:2022-05-31至2027-05-31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法定代表人:王满传
成立登记日期:2010-06-12
注册资金:50万元
业务范围:理论研究 学术研讨 课题研究 专业培训 书刊编辑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业务范围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为:研究和探索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行政体制提供理论支撑、方案设计和决策咨询建议;研究和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研究和推动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公务员队伍建设理论和制度;研究国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建设的进展情况、经验教训和理论观点,为推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提供参考借鉴;研究、总结和宣传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建设的经验;开展公共行政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编辑、出版公共行政理论和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著作、教材和资料;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公共行政管理和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人才,促进公务员队伍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有关地方、部门、企业委托的课题研究和咨询服务等。
主要职责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成立四年多以来,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是始终坚持办会宗旨,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重大课题研究,包括承担中央领导交办的重大课题,行政改革研究基金支持立项的重点课题,有关国家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重大课题,取得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数十篇研究报告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多项课题成果直接为中央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二是打造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品牌。成功举办四届中国行政改革论坛,每届论坛汇集众多政界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围绕行政体制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建言献策,每年的论坛综述在《人民日报》上作大篇幅报道,社会反响很好。主办或联合举办10多次重要专题研讨会,多项会议成果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和批示。蓝皮书系列品牌影响力也在逐步扩大。《行政体制改革蓝皮书》已经连续三年公开出版,《社会体制改革蓝皮书》连续两年公开出版,在理论界、实践界和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
三是搭建了几个业务平台。研究会开拓了多方面业务发展领域,特别是成功创办研究会刊物《行政改革内参》,为研究会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该刊物既是展示研究会形象的窗口,又是研究会业务发展的阵地,更是今后创建一流智库的重要依托。创建了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中英文网站,创办了研究会《通讯》、《行政改革网络文摘》等内部刊物,为广大会员理事搭建了信息沟通和学术交流的平台。
四是拓展了对外合作交流。高度重视国内外交流工作,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主办或参与多次国际学术会议和国际项目。2011年,研究会成为国际行政科学学会和国际行政院校联合会的会员单位。已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美国公共行政学会、法国国家行政学院、德国施拜尔公共行政大学等20多家国(境)外知名学术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和合作,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同时,积极加强与国内高校、学会、研究会之间联系,探索合作方式与合作机制,促进共同发展。五是稳步扩大业务范围。研究会已设立行政改革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和行政文化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正在稳步推进调研基地建设;研究会还发挥自身优势,围绕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开展了面向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业务。
当前,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智库建设,我国各类智库都面临良好发展机遇。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务实创新,开拓奋进,不断开创研究会发展的新局面,为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组织结构
理事成员
会长
魏礼群国务院研究室原主任,国家行政学院原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
副会长
王金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原副主任
迟福林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刘峰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秘书长
常务副秘书长
王露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李蕴清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
顾问
(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伟光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梦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
叶小文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第一副院长
何毅亭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
冷 溶中央文献研究室主任
张庆伟河北省省长
张志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国家行政学院原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
李景田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福今国家行政学院原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
姜异康中共山东省委书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胡振民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文联原党组书记、副主席
谢伏瞻河南省省长
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
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增补单位会员名单4家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606人(按姓氏笔划排名)
马宝成、马俊军、马洪胜、马哲军、马爱华、马新建、卞苏徽、孔令晨、孔泾源、孔祥敬、孔新峰、尹 雄
尹卫军、尹继卫、扎西多布杰、文小勇、文长春、方 力、方克定、方盛举、毛玉本、毛志雄、王 谦、王 露
慕海平
(组织机构图)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
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of Administrative Reform,缩写CSOAR。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研究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与建设、加强政府管理创新服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行政学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研究和探索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行政管理体制提供理论支撑、方案设计和决策咨询建议。
(二)研究和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与建设和政府管理创新,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决策力、公信力、执行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建立符合中国特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的公务员培训理念和机制。
(三)跟踪研究国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改革的进展情况、经验教训和理论观点,为推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提供参考借鉴。
(四)研究、总结和宣传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建设的经验,为提升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服务。
(五)开展公共行政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编辑、翻译、出版有关公共行政理论和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著作、教材和资料,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六)培训公共行政管理和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人才,促进公务员队伍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承担有关地方、部门、企业委托的的有关课题研究和咨询服务等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包括与行政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学术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等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单位会员须指定一名代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与本会的联系,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会书面报告。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与行政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教学培训、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及从事实际行政工作的个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经单位同意,由单位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本会登记注册并发给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2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本会登记注册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各类书刊,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理论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研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费按年度于每年10月31日前以人民币一次性缴纳,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起,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临时增补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应是本会会员,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研究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家、社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社会人士。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特殊情况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研究部、联络部、信息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发起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1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