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这是主要适用于直接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第34条,在中国享有选举权利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一、具有
中国国籍;二、年满18 周岁;三、未被依法
剥夺政治权利。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形均不能导致选举权利的丧失。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选举人在每次选举中只享有个投
投票权,并且每一选举人所投票的价值与效力是同样的。选举权的平等性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3.
直接选举和
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更为民主,但就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而言,将直接选举推行到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较为适宜,但随着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直接选举范围势必会扩大。
4.选举自由原则。选举自由是指选举人可以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自由地行使选举权。选举人在选举中的自由表示意愿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真正的选举。中国依照法律对选举自由从两个方面加以保障:一是
秘密投票;二是自由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