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
设立市辖区的非直辖市
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非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其中设区的市与地级市概念类似,但有所不同。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市,根据地级市的行政地位,为市辖区的上级,应设立市辖区,故全国绝大部分的地级市都设有市辖区,但是也有几个地级市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海南儋州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就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地级市,这四个地级市下辖行政区建制为乡级行政区,不是“设区的市”。
基本类别
设区的市有以下2种情况:
既设市辖区、又设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
只设市辖区,不设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的地级市。如湖北鄂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等。
相关关系
与地级市
地级市包含了所有设区的市,但地级市并不都是设区的市。
地级市,指行政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广东东莞市、中山市,海南儋州市和甘肃嘉峪关市这4个地级市,不设市辖区,不管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直接管辖街道、镇、乡等乡级行政区,俗称“直筒子市”,是不设区的市。所以,设区的市比293个地级市少4个,为289个。
与直辖市
直辖市虽然也设区辖县,但是与设区的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与较大的市
设区的市与较大的市是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设区的市包括了所有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是设区的市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补充: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三十一条,《立法法》原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原“较大的市”这一表述变更为“设区的市”。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改前第六十三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2015年修改后的第七十二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法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一百零二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七十八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24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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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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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