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
民族乡,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街道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由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自治旗特区林区管辖,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乡级行政区
设立条件
根据1983年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成立民族乡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有关民族乡的建立事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具体名单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甘肃省
青海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资料来源:
补充说明
相关介绍
民族乡是中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是解决中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管理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
民族乡属于乡级行政区,即行政地位与“乡”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设立“民族乡”的办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具体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
民族乡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等到民族乡工作。民族乡政府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民族乡财政由各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其上一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信贷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用于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方面的贷款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专项资金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给予照顾。
民族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保护本乡的自然资源,并对可以由本乡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依法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时,应当照顾民族乡的利益和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在配套加工产品的生产和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方面做出合理安排。
民族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兴办小学、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牧区、山区以及经济困难的民族乡,在上级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可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学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中小学,其教育行政经费教职工编制可以高于普通学校。在上级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积极开展扫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有关大中专院校和中学中设立民族班,尽可能使民族乡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入学。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帮助下,民族乡应当加强开展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组织和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协作;创办广播站、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丰富文化生活,保护和继承具有民族特点的优秀文化遗产;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扶持民族乡办好卫生院(所),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医疗保健人员,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主要类型
民族乡的建立有三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的;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以三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建乡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相关规定
民族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2条的规定,行使和一般乡、镇的职权之外,还具有比一般乡镇更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
对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规定中不符合本民族乡情况的部分,可以报请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民族乡人民政府组成方面也有别于一般乡镇。民族乡乡长应由建乡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两个或三个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乡,根据民族干部的条件,经过协商,选举建乡民族的公民分别担任乡长、副乡长。乡人民政府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保证建乡少数民族公民占有一定的比例。
民族乡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或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语言文字。国家对民族乡实行优惠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注意民族乡的特点,帮助和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
参考资料
2024年1季度民政统计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24-06-14
设立民族乡,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6 13:32
目录
概述
设立条件
具体名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