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 (He'nan) Pilot Free Trade Zone),简称河南自贸区,是
中国中央政府设立在河南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位于中国
河南省郑州市、
开封市、
洛阳市境内。2016年8月31日,
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17年4月1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
申报历程
筹备会议
2015年2月16日,河南省省长
谢伏瞻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请示》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草案)》。报告中提到,2015年将积极申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现有
自贸区创新办法,完善客商投资项目审批代理制,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成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方案起草
2015年2月28日,河南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请示》,并随文上报了《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草案)》。
项目申报
2015年3月4日,国务院已将河南省上报的请示及总体方案批转至商务部。
2015年3月10日,全国两会期间,省长谢伏瞻、常务副省长李克等省领导,专门赴商务部拜会了
高虎城部长,就河南申建自贸区的特色优势、基础条件、功能定位、实施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深入对接。
决定设立
2016年8月31日,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根据规划,河南自贸区以郑州为主,包括郑州、洛阳、开封三个片区。
正式批复
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7号)》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标志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获国务院批复成立。
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正式挂牌
2017年4月1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仪式在郑州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举行。河南省委书记、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谢伏瞻出席仪式,并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揭牌。河南省委副书记、省长陈润儿致辞。揭牌仪式上,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谢伏瞻,省委副书记、省长陈润儿,省政协主席叶冬松分别向郑州、洛阳、开封市政府市长授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洛阳片区、开封片区”。
2023年12月,河南省政府印发文件,同意在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南阳、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共10地设立全省首批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区。
2024年5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联动创新区举行授牌仪式。
发展历程
2025年1月2日,全国首个省级涉外法律服务中心——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综合服务中心试运行。
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将河南自贸区建设成为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
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发展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努力将河南自贸区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交通物流通达、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引导内陆经济转型发展,推动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实施范围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77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郑州片区73.17平方公里(含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A区0.89平方公里、河南保税物流中心0.41平方公里),开封片区19.94平方公里,洛阳片区26.66平方公里。
功能划分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
重点发展
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及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物流、国际商贸、跨境电商、现代金融服务、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在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方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多式联运国际性物流中心,发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作用;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
重点发展服务外包、医疗旅游、创意设计、文化传媒、文化金融、艺术品交易、现代物流等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国际合作及贸易能力,构建国际文化贸易和人文旅游合作平台,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区和文创产业对外开放先行区,促进国际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
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机器人、新材料等高端制造业以及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国际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贸易、文化展示等现代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能力和国际产能合作能力,打造国际智能制造合作示范区,推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创新内陆地区开放发展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任务措施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模式,建立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完善“一口受理”服务模式,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施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探索实行“多证合一”模式,积极推动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使用
电子营业执照。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导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
2.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完善信息网络平台,提高行政透明度,实现跨部门协同管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
失信惩戒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选择重点敏感产业,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与开放市场环境相匹配的产业预警体系,及时发布产业预警信息。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社会监督举报机制,探索试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统筹多元化监管力量,整合监管信息,打造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
3.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河南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行政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完善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对企业和群众办事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建立自贸试验区综合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建立完善深化改革量化指标体系,加快形成更有吸引力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
4.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大力引进国际组织和机构、金融总部、区域性总部入驻自贸试验区。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5.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
对外直接投资。完善“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6.完善外贸发展载体。依托郑州商品交易所,支持拓展新的交易品种,促进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探索建立与
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在总结
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
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探索建设中部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加快建设郑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项目。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7.拓展新型贸易方式。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进金融、文化创意、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外包发展。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飞机及零部件维修试点。按照
公平竞争原则,依托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加快融入境外零售体系,探索建设全球性产品交易展示中心和国内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
智能终端、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航天等辐射能力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发展,搭建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后续服务基地。引导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打造质量标准品牌新高地。积极发展离岸贸易。推动转口贸易发展,依托国际空港、陆港和各类口岸,完善国际中转集拼和
国际转口贸易枢纽功能。
8.创新通关监管机制。自贸试验区内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按照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完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便利合作。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9.扩大金融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有序开放,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
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创新,探索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加大再保险对巨灾保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10.拓展金融服务功能。拓展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拓宽服务领域。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进一步推进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监管模式。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11.推动跨境投融资创新。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前提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贷款、发债等形式从境外自主融入本外币资金,拓宽境外资金回流渠道。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按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12.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健全符合自贸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监控指标,完善金融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确保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风险可控。逐步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五)增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交通物流枢纽功能。
13.畅通国际交通物流通道。增加国际货运航线航班,构建连接全球主要枢纽机场的空中通道。积极探索以郑州和国外重要枢纽城市协同联动的国内国外“双枢纽”发展模式。依托陆桥通道,加密至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
中欧班列(郑州),支持开展拼箱、集装箱分装大型设备、国际邮运业务,允许在国内沿线口岸和郑州国际陆港之间开展进出口集装箱加挂业务试点;开通至沿海港口的快捷货运列车,构建东联西进、陆海相通的国际运输通道。完善促进国际便利化运输的相关政策和双边运输合作机制,增加便利运输协定的过境站点和运输线路,加快海外物流基地建设。支持建设自贸试验区至我国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直达国际数据专用通道,打造互联互通的“
信息丝绸之路”,推动国际交通物流通道建设。
14.完善国内陆空集疏网络。鼓励快递企业利用铁路运送快件,配套建设快件物流基地,依托自贸试验区推动郑州建设全国快递中转集散中心,打造覆盖全国主要经济区域的4小时快件集疏网络。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加快普及公路甩挂运输,扩大“卡车航班”覆盖范围和运营规模,构建以郑州为中心500公里范围的公路集疏圈。支持周边省市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加密完善至国内热点城市的“空中快线”,鼓励发展全货机航班、腹舱货运,构建长距离航空集疏网。
15.开展多式联运先行示范。发展以“一单制”为核心的便捷多式联运。建立健全适合内陆多式联运的标准规范和服务规则,加强与
国际联运规则的相互衔接。鼓励企业间联盟合作,率先突破陆空联运、公铁联运,试点推进快件
空铁联运,打造多式联运国际性物流中心。在交通运输领域,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拓展郑州机场“空空+空地”货物集疏模式,增加国际中转集拼航线和试点企业。支持设立
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及集拼业务。依托航空和铁路口岸,促进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协调联动,创新多式联运(内陆型)监管模式,推进铁路舱单与海运、公路、航空舱单共享和舱单分拨、分拆、合并。建设承载“一单制”电子标签赋码及信息汇集、共享、监测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不同运输方式、不同企业间多式联运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推进跨方式技术装备标准化,推广应用托盘、集装箱等标准运载单元。
16.扩大航空服务对外开放。积极引入基地航空公司和国内外知名物流集成商。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国航空公司和基地航空公司开展国际航班代码共享。探索与国际枢纽机场建立航空货运联盟,在航线网络、货品、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支持航空器及零部件研发、制造、维修企业在自贸试验区集聚,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予以免税。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7.推进内陆口岸经济创新发展。依托自贸试验区带动郑州航空和铁路国际枢纽口岸建设,支持设立药品、进境植物种苗、木材等指定口岸,提升进境粮食、进口肉类等口岸运营水平,促进各类口岸与物流、贸易联动发展,形成辐射全球主要经济体、带动区域产业升级的口岸开放新格局。探索前端研发设计和后端销售服务“两头在区”、中间加工环节在外的企业集聚模式,优化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布局,打造高质高端高附加值产业集群,建设中西部制造业总部基地。支持开展进境邮件“一点通关、分拨全国”,研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和商业快件及邮政包裹搭乘
中欧班列(郑州)出口等业务。充分发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政策优势,促进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高技术含量产品售后维修中心。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18.促进国际医疗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国际航空网络和文化旅游优势,积极吸引国际高端医疗企业和研发机构集聚,以健康检查、慢病治疗康复、中医养生保健、整形美容、先进医疗技术研发和孵化为重点,培育康复、健身、养生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鼓励自贸试验区在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项目纳入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等方面先行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按照现行干细胞临床研究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9.培育“一带一路”合作交流新优势。建立健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机制,重点在农业、矿业、装备制造、物流、工程承包、科技教育等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建设服务于内陆地区“走出去”和“引进来”的重要窗口,探索内外贸相互促进机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点城市产能合作机制,吸引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建设一批双向合作经贸产业园区。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交流、文化贸易
创新发展机制,推进文化传承和开发,完善服务链条,推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探索食品、农产品及水产品的快速检验检疫模式,优化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程序。支持河南省与教育部在自贸试验区合作共建教育国际化综合改革试验区,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示范性合作办学,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
中国政府奖学金支持力度。积极为经贸类团组和企业人员出国(境)提供便利。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融入中国社会。
保障机制
(一)强化法制保障。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河南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三)加强组织实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河南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
制度创新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5年2月13日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
实施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工作体系,激励开展制度创新,保障制度创新实施,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建设新时代制度型开放高地,根据《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南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实施推广、保障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度创新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协同推进、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是指制度创新主体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围绕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营商环境、要素保障等领域开展的机制创新、规则创新、政策创新以及其他制度性创新。制度创新应当具有创新突破性、发展带动性、复制推广性、风险可控性、目标导向性。
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参与、实施、保障制度创新活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制定主体、实施主体、保障主体。
第五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自《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施行之日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每三年对河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营商环境、要素保障等法规政策执行、制度创新任务落实、管理权限行使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问题清单和成果清单,及时统筹、指导、推进问题整改和经验推广工作。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保障制度创新、实施推广等工作体系,定期向省自贸办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 制度创新
第七条 制度创新主体应当立足河南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和特色优势,聚焦体制机制障碍、产业发展瓶颈和经营主体诉求,找准突破口,提出制度创新举措。
第八条 省自贸办应当通过在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开设专栏等方式,公开征集制度创新项目。
制度创新主体向省自贸办申报制度创新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创新事项、主要创新点、预期效果等。鼓励制度创新主体跨单位、跨行业、跨领域协作,共同申报制度创新项目。
省自贸办应当建立制度创新项目库,对申报的制度创新项目组织研究论证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制度创新项目库并动态更新。
第九条 省自贸办应当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制度创新项目库情况,按照问题导向、急需先行的原则,制定发布制度创新计划。
第十条 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应当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非行政机关申报的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明确对接部门。重大制度创新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协调。
第十一条 对纳入制度创新计划的项目,制度创新主体应当对制度创新项目的实施路径、方法、模式等进行研究;对遇到的难点和问题,支持非行政机关制度创新主体向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片区管委会)反馈。
省自贸办、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制度创新难点和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对收到的难点和问题,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分析研判,拟定方案,提出支持保障措施;对难以解决的难点和问题,片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上报省自贸办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对标志性、突破性、集成性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支持制度创新主体采取专班模式、委托模式、揭榜挂帅模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创新;对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集成性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统筹推动。
第十三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制度创新指引、专家辅导、会商协调机制,强化集成创新,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制度创新主体应当根据河南自贸试验区工作实际,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国家层面制度创新需求和试点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改革试点任务在本省先行先试。
第十五条 省自贸办、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制度创新成果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案例展示、培训解读等形式,宣传发布制度创新成果。
第三章 实施和推广
第十六条 制度创新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的,由牵头部门或者对接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主体,依法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应当及时跟踪、评估制度创新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完善有关创新举措。
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总结制度创新成效,形成改革试点经验或者实践案例等并报省自贸办。
第十七条 省自贸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智库专家等,对制度创新成效进行评估。
制度创新成效明显、适合在全省复制推广的,作为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在全省推广;符合全国推广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推荐上报,争取国家支持推广。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学习借鉴全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结合实际推广以下制度创新成果:
(一)国务院批准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二)商务部发布的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
(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复制推广改革经验;
(四)可以借鉴推广的其他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第十九条 国务院批准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和商务部发布的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由省自贸办会同有关部门分解推广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建立推广台账,推动复制推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接国家相关部门并出台具体措施,指导设区的市、航空港区落实推广事项。
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复制推广改革经验,由省人民政府对口部门负责明确实施主体,并指导复制推广。
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由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复制推广。
鼓励设区的市、航空港区结合实际复制推广其他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保障主体职责,加大对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支持保障力度,针对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需求,在资金、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方面出台专项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将制度创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出台保障制度创新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省自贸办、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开展制度创新能力提升培训,支持相关人员赴先进地区学习或者交流。
省自贸办、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成立制度创新专家组,为行政审批和监管、金融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多式联运、数字经济、要素保障等重点领域制度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提供信息技术和数据支撑,提升制度创新效能。
第二十四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程序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决定。
制度创新措施需要先行突破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的,由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航空港区管委会报请省自贸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实施,省自贸办应当加强协调和推动。
制度创新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发布文件作出规定。
制度创新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经论证适宜固化为制度规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推动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实施并取得成效的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制度创新主体可以向省自贸办申报制度创新奖励。
第二十六条 省自贸办组织相关部门、智库专家,根据制度创新成果推广层级、实施效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制度创新成果评定等级,其中:被党中央、国务院肯定或者入选国务院批准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商务部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的,评定为一类;被国家相关部门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评定为二类;入选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的,评定为三类。
对评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制度创新成果的制度创新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评定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制度创新成果,可以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省自贸办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确定,所需资金统筹部门预算解决。
第二十七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应当将制度创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形成制度创新成果、改革试点争取、集成创新开展等情况。将制度创新情况作为评价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制度创新及其实施推广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但符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免除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的制度创新及其实施推广,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内推行的制度创新举措,联动创新区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以同步实施。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参照设区的市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志解读
2017年3月2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召开通气会通报自贸区近期工作,自贸办相关负责人就河南自贸区的Logo及拱门寓义进行了解释。
Logo解读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Logo有四种涵义。
涵义一:开放河南、崛起发展、中原出彩
图案中3条抽象的圆弧形箭头组合,形似旋转的地球,寓意经济全球化。1只抽象的大象,象身、象鼻形似H、N,组合起来为“河南”拼音首字母,代表河南。大象立于旋转的地球之上,寓意河南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自贸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全面对标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加快融入世界开放大格局。大象昂首阔步,跃然欲飞,代表河南正以昂扬的姿态,以新发展理念抢抓发展机遇,以改革创新打造内陆开放高地,以开阔胸襟拥抱世界,谱写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新篇章。
涵义二:多式联运、服务“一带一路”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
三条箭头色彩明快,线条流畅,体现速度、效率和便捷,代表航空、铁路和公路多式联运,发挥河南独特的区位优势,贯通南北、连接东西、通达全球,形成深吞吐、远辐射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
涵义三:三个片区统筹、协同推进、引导发展
不同颜色的三条箭头线条,代表河南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中间蓝色体现高端制造、现代服务和龙头带动作用,红色体现传统厚重和华夏历史文明传承特色,绿色体现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色彩协调的三线条紧紧围绕大象,寓意三个片区浑然一体,在河南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整体统筹、协同推进,引导带动河南新发展。
涵义四:三大国家战略规划和三大国家战略平台
三条箭头线条既代表三大国家战略规划,即:中原经济区规划、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又代表新三大国家战略平台,即: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彼此具有内在联系性和目标一致性,共同构成了强有力的国家战略组合,叠加效应显著,将给河南未来发展带来新活力、新动能。
拱门解读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拱门,有三种寓义。
首先、拱门设计以高速公路、高铁、飞机造型为基本元素,拱门主体由形似高速公路的多车道曲线组成,代表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网;拱门之背两组6列对开高铁列车,代表“米”字形高速铁路网;拱门中间为凌空起飞的飞机,代表快速发展的航空枢纽网络。“铁、公、机”有机结合、融为一体,体现河南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的特色优势,突出多式联运、打造枢纽的战略使命。
其次,拱门正中将河南自贸试验区Logo镶嵌于飞机之上,寓意吉(机)祥(象)腾飞,代表河南将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全面对标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全速推进河南自贸试验区建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加快融入世界开放大格局,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另外,拱门以天蓝色、银灰色为主色调,辅以米黄色、银白色,整体色彩明快,线条流畅,形成弧线形拱门设计,拱门正前方镶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XX片区”字样,体现河南自贸试验区正以激情奔放、热情好客、优良环境喜迎天下宾朋,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办公服务
郑州片区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金水东路85号河南自贸大厦。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入驻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新区国税局、新区地税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郑州海关、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交运委、市商务局、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管委会等办事机构。
开封片区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开封新区十二大街与郑开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郑开绿地城。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入驻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管委会等办事机构。
洛阳片区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滨河北路20号火炬大厦。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入驻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检验检疫局、洛阳海关、市银监分局、河南自贸区洛阳片区管委会等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