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方购买出口方的机器设备、
原材料、技术等货款,在约定期限内用产品或劳务分期或一次偿还本息的
交易方式,是
利用外资,进行国际技术合作的重要形式。
一、申报。 加工装配、
补偿贸易项下的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装配
成品或补偿产品出口时,
经营单位(外贸公司,或
工贸公司,或生产单位)或其
代理人分别持由主管
海关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向,入、出境地海关申报。申报时,须交验下列
单证:
(1)注有“来料加工、
补偿贸易专用”字样的绿色《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注:专用报关单与普通报关单所要填列的内容完全一样,一式四份(注:补偿贸易产品出口时,还需递交一张黄色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便凭单办理退还国内
产品税)];
其中,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料、件、设备和补偿
出口的
商品属于国家规定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须提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生产所需进口(包括国家
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工具及厂房装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
出口列入
出口许可证管理的
商品(除规定不许搞的18种商品外),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
海关查验放行。
海关对
经营加工装配和中小型
补偿贸易的单位交验的上述
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货物,如符合进(出)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出)口专用
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加工装配项下进口料、件取样,并派员或指定有关人员押运)。
(3)
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经加工成品后如不
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家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
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转让单位须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双方签订的购销或
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
单据,向
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4)
加工装配项下有关料、件和加工
成品,如因故需要转为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
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须经原
审批机关批准和
海关核准,再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
报关手续,按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
商品,尚须申请并向
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