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姻
全面性教育相关名词
买卖婚姻,是指“以财物购妻”“交易婚”和“劳役婚”共同组成“有偿婚”,即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关于买卖婚姻现象的记载。换亲、转亲、买亲等都是买卖婚姻不同的表现形式。
定义
买卖婚姻,在中国法学家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一书中被定义为“视女子如货品,而以其他财物换取其为妻妾”。买卖婚姻是数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现象,主要指“以财物购妻”“交易婚”和“劳役婚”共同组成的“有偿婚”,即父母等第三方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买亲等都是买卖婚姻的不同表现形式。换亲是指将女儿嫁给某家的儿子,又从某家取回一个儿媳;以此形式涉及数家之间的叫做转亲;买亲指借嫁女儿索取高额彩礼。
历史沿革
古代
远在西周时期,就有“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的说法。这是说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娶妻不娶同姓之女,买妾的时候,如果不知道妾的姓,就应该占卜一下,看看是否适宜。可看出,西周时期就有通过“购买”获得“妾”的方式。
在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常常出现“俪皮为礼”的说法(即用两块鹿皮当作聘礼)。“各家屡称伏羲之嫁娶,以俪皮为礼”。这表明,人们聘娶妻室须用俪皮作为婚姻成立的手段。传至周代,由于社会的发展,生产上已经从狩猎发展到以农为主了。货币的出现使“俪皮为礼”进而转为“纳币成婚。”《礼记·曲礼》中说:“非受币不交不亲(不以货币为聘金,就不能完成婚姻)》。”
随着封建社会的出现,财富的不断丰富和增多,人们对婚姻的“买价”和“卖价”也随之提高了。根据《潜夫论·断讼篇》,在汉朝时,有的女家贪财,竟将自己的女儿“一女许数家”。到了晋代,不仅是女家为贪财而数许,男家为争婚而主动加码的事也常有发生。魏晋之后,这种封建买卖婚姻不但未能革除,而且随着在婚姻上讲究门第之风逐渐兴起,买卖的价格提高了。高官贵族为了互攀高门,嫁女要高价,娶媳出高价。据史载,南齐一个叫王源的人,嫁女于富阳高门满氏,接受聘财五万,因而被人上书弹劾。正因为这种买卖婚姻的世风日下,《二十二史札记·财婚》中也指出:“凡婚,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怪,即“耻”)。统治阶级为了装点门面,在各代律令中,也表面上订立了一些禁止买卖婚姻的条款。但官家贵族不仅不身体力行,反而热衷买卖婚姻,加上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官官相护、上下勾结、见利忘义等弊病,买卖婚姻之歪风并未消减。
国民党统治时期
国民党统治时期,更是把男女婚姻当作一种特殊的买卖,在婚姻问题上讨价还价,进行一种金钱和美色、财产和权势的交易。有权有财的人可以通过买卖成婚,无产者也要为此动尽脑筋勉强背债完婚,少数实在贫困的只得光棍终身。
民俗延续
彩礼制度是买卖婚姻的沿袭,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彩礼”专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它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聘娶婚制的产物,在中国古代“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礼记·坊记》)“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曲礼》)。彩礼作为正式的婚姻礼仪的最早规定是西周的“六礼”,由“纳征”演化而来。如果把礼看作国家法律渊源之一,那么彩礼从西周开始即以国家法的制度而存在,并一直沿袭至清末,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还规定,订婚或结婚须有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方为合法有效。但在共产党实际控制的根据地,收受彩礼被认为是买卖婚姻的手段,彩礼在法律上被明文予以废止,直至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民法典》(2020)均未出现“彩礼”一词,亦未规定相应的彩礼制度。从此,彩礼彻底被排除到国家法之外,演变为民间习俗。
中国买卖婚姻现状
换亲、转亲
所谓换亲,即将女儿嫁给某家的儿子,又从某家娶回一个儿媳,两家获得的利益相等,都是嫁出一个女儿娶回一个儿媳,“不赔不赚”,花费也少。以此形式涉及数家之间的换亲被叫做转亲。从换亲、转亲的年龄看,多是男方大女方小,大的相差20多岁;从自身条件看,一般是男方较差,不是相貌丑陋,就是痴呆或有生理缺陷。在换亲、转亲中得到了利益的大多都是儿子,作出了牺牲的则是女儿,几乎没有一对父母是为了女儿的利益而加入换亲、转亲行列的。
借嫁女索取高价彩礼
由于男婚女嫁从夫居是农村的主要婚姻方式,男子继承财产并赡养父母、女子出嫁而无赡养父母的责任仍是广泛通行的习俗。因此,许多农村父母认为,辛辛苦苦把女儿养大,不能白白送给别人,收回抚养费作为补偿是天经地义的。有的父母在女儿出嫁时从女儿出生的“尿布费”算起,以各种名目向男方索要钱财,有的地方的彩礼名目多达30余种。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索取天价彩礼”是变相的买卖婚姻,彩礼的传统是因女方嫁到男方后就没有了独立收入,在家生儿育女,成为了男方家庭的劳动力,无法支撑自己的原生家庭,故男方应给予女方补偿。然而,《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不区分男女的。同时,也应提倡女性参与社会生产劳动。
买亲
把妇女当作商品买卖的违法犯罪问题曾在1949年后一度销声匿迹,后自70年代以来又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妇女被卖的直接效用是与男性缔结婚姻,大多为人贩子采取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卖的。参与拐卖妇女的人贩子绝大部分是农民,被拐卖的妇女也绝大多数被卖给农民为妻。有研究表明,农村越是贫困的地方,人贩子的活动越猖獗。一方面是拐骗希望过富裕日子的年轻女子离家出走,另一方面则是坑骗结婚困难的大龄未婚男子。
立足“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通过案由检索,截至2019年3月27日,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案例有1.5万余例,其中拐卖妇女、儿童罪1.4万余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900多例。
跨国买卖婚姻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人口的跨国流动成为全球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上升以及边境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东南亚女子因婚姻流入中国的数量呈现激增态势,“越南新娘”“印尼新娘”等现象引起重视。这些跨国婚姻并非均为自愿婚姻,也包含许多非自愿的情况,杂糅了商品化婚姻、人口贩卖和婚姻诈骗等问题。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发展的差距、非法中介谋求暴利和部分东南亚女性对富裕生活的向往,成为在华“越南新娘”“印尼新娘”群体日益扩大的动因。此外,中国的性别失衡也是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中国性别失衡及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近30年来多出生的男性陆续进入适婚年龄而无法成婚,引发了严重的婚姻挤压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城乡二元化的国家,婚姻挤压更多地挤向了边远、贫困地区,部分边远地区的男性倾向于通过中介到东南亚“买”一个妻子的方式解决自己的婚姻问题。
从历史上看,基于地缘、亲缘及族缘等关系,边境地区的中越跨境婚姻古已有之。尽管绝大部分中越跨境婚姻是在双方自由意愿的基础上缔结的,但强迫婚姻或人口贩运也客观存在。2016年5月16日,公安部组织指挥云南、河南、山东、江西等7省市公安机关,对“2015.09.02”拐卖越南籍妇女案进行集中收网行动,摧毁一个以旅游、打工为名,长期从云南边境将越南籍妇女拐卖到内地的特大跨境、跨区域犯罪团伙。可以说,在这类婚姻中,中介起了很大作用,并且通常是中越双方中介合谋的结果。
据中国公安部2019年公布数据,在六国联合打击拐卖人口行动中,中国警方从大陆境内救出了外籍被拐妇女共1130名,破获拐卖案件和婚姻诈骗案件760起,以绑架、贩卖人口、婚姻诈骗等罪名逮捕了1332名犯罪嫌疑人。
国际买卖婚姻现状
邮购新娘
1975年以来,以亚洲女性和西方男性为市场的“邮购新娘”(mail-order bride)迅速增加。“邮购新娘”指借助纸本目录、网络或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大量来自东南亚、东欧等发展较为落后国家的女性,在跨国婚姻中介的商业主导下,嫁入美国、加拿大、西欧、日本等经济较为富裕的社会。现今“邮购新娘”的使用已含有种族和社会的意义,表示买卖婚姻中的女性一方来自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男性来自较发达国家。邮购新娘产业在资本主义和父权制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壮大。该行业利用了女性经济上的脆弱性,让她们相信自己得到了拯救。大部分中介公司在婚姻合同缔结后就不会再为女性提供帮助或指导,这可能存在潜在的家庭暴力风险。
索奁焚妻
索奁焚妻即嫁妆谋杀与焚妻(Dowry Murder and Bride Burning),是一种家庭谋杀罪行,与买卖婚姻紧密相关。这种现象主要发生于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地区。该犯罪行为大多源于嫁妆纠纷,即“索奁”,采用烧死妻子并伪装为自焚或意外火灾的犯罪手法,即“焚妻”。嫁妆纠纷主要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索要大量嫁妆,而女方未给出男方满意的钱财,男方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关系以便再娶获得新的经济交易机会而选择通过隐蔽的方式谋杀妻子。
基于文化的理论视角认为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是,在高度父权制的社会中,女性只是一张“需要养活的多余的嘴”。一旦女性结婚,她就被丈夫束缚,近乎被买卖的商品,成为丈夫的私人所有物。此外,婚姻习俗中存在“高嫁低娶”的传统,即男性与经济社会地位或种姓较低的女性结婚,女性反之。因此,为了提升社会地位,女方家庭不得不为此付出昂贵的嫁妆。嫁妆作为获得更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一种手段被使用,也再度使女性沦为交易的物品
买卖婚姻的后果及危害
侵犯女性人权
家务是婚姻关系中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在传统的性别刻板印象与社会性别分工中,常常被认为是女性的职责,包括抚养孩子,有时还要照顾其他家庭成员等。在人口贩卖中,这种无偿劳动会上升为婚姻中的剥削。买家希望通过买卖婚姻的形式获取劳动力,承担家务工作。
除此以外,女性还可能承受家庭暴力与性暴力。在家庭暴力较为普遍的文化环境中,丈夫在心理上将妻子视为自己占有的私人物品,尤其是一个“花钱买来的媳妇”,认为自己可以随意虐待和伤害女性。在许多买卖婚姻与强迫婚姻的案件中,妇女一再遭到强奸和性虐待。许多女性面临着不同形式的婚姻与生殖暴力,她们对家庭事项几乎没有掌控权,可能被迫生儿育女,避孕的要求会受到限制甚至被直接拒绝。
破坏法制秩序
在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乡村地区,买卖婚姻的现象已成为人尽皆知的秘密,整个村子都对“花钱买媳妇”习以为常,甚至当地的执法部门也与村民存在各种亲缘关系,而对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听之任之,不仅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甚至还包庇、袒护人贩子与买家。异地执法时,一些村干部也会与愚昧落后的村民一起围攻、谩骂、殴打甚至绑架解救被拐卖妇女的公安人员。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法制秩序,影响社会安定,降低了基层干部与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增加家庭经济负担
农村地区通常要花重金来买媳妇,越是贫穷的地区,所花资金越多,买来的媳妇若成功逃脱,所有的资金就都“打了水漂”,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
另一方面,即便不是从人贩子手中购买被拐卖的妇女,高额的彩礼也构成了另一种买卖婚姻。在庆阳、平凉农村,娶媳妇彩礼动辄十万多元,个别的二三十万元。农村男青年的结婚成本一路攀升,在此背后隐藏着的是人们将婚姻视作“买卖性质”的交易,女性被当作金钱交换的工具。
农村地区重视私定婚约,若一方毁约,双方家庭就会变成仇人。在经济交易的婚姻观下,若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约或离婚,男方往往会向女方索取“名誉损失费”“青春培养费”“劳动补偿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不仅为女方家庭带来经济负担,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买卖婚姻的干预方法
提供咨询支持
在许多国家,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的受害者更有可能向非政府组织或其他民间组织寻求援助。一些受害者在婚姻中可能会遭受严重剥削和虐待,包括性剥削、强奸、非意愿妊娠、家庭奴役等行为,这些经历可能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与生理健康造成伤害。社会行动者,包括宗教组织、危机中心、妇女组织和移民组织等,应帮助受害者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与医疗援助。
法律援助
专业的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为买卖婚姻的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许多妇女不了解国家相关法律,亟需专业人士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买卖婚姻中的移民受害者,必要的法律援助更为重要,一些移民者可能被跨国贩卖,并不具备合法的居留许可,若结束婚姻,害怕被驱逐出境。此外,法律援助在涉及到离婚时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到孩子的监护权和孩子的赡养费。
构建预防措施
预防是反对剥削性和虐待性婚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强迫、买卖、虐待和剥削婚姻,重要的是提高对这类婚姻和贩卖的认识。国家应当进一步制定法律和政策,解决买卖婚姻、强迫婚姻和童婚问题。刑事司法行动者和非政府组织、保健提供者、教师和社会工作者都需要提高对相关知识的认识程度。更为重要的是提高公民对相关权利的认识,包括人权和平等、婚姻自由、财产权等内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与落后地区。结合社区动员,为女孩提供相关信息,进行生活技能教育,增强收入和经济干预可以有效预防买卖婚姻等现象的发生。
相关干预机构
全国
全国妇联
为妇女儿童提供包括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咨询、各级妇联协助提供庇护服务。
服务类型:维权、心理咨询、教育、庇护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全天
家暴危机干预中心
服务类型:家暴知识干预和咨询,开展家暴案案件干预服务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每天8:00~11:30,13:30~16:00
北京
千千律师事务所
主要受理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性骚扰和性侵害),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以及当事人家境贫穷的案件。
服务范围
服务类型: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方式
所在位置: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3号楼1304室
邮箱:ngo@woman-legalaid.org.cn
为平
主要受理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性骚扰和性侵害),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以及当事人家境贫穷的案件。
服务范围
服务类型:信息咨询、资源转介、心理咨询、社工服务
所在位置:北京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全年无休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
专注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儿童,老年以及残障人士的权益。
服务类型:心理咨询、社工服务、法律援助
所在位置:北京东城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全天
深圳
深圳市委的法律服务中心
服务类型:家暴个按惯例、施暴者辅导、目睹儿童辅导、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经济救济、反家暴培训、社区宣传
所在位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附近
服务地域:深圳
服务时间段: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7:30
广州
广州市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热线
服务类型:社工个案辅导、律师法律咨询、心理咨询服务
所在位置: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虎墙61号二楼
服务地域:广州
服务时间段: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华中
长沙市同心婚姻家庭公益服务中心(湖南)
维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提供心理疏导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
服务类型:咨询服务、处理婚姻家庭矛盾
所在位置:长沙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9:00~17:00
湖北省监利县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
于2014年成立,社会工作师6人,心理咨询师30人,法律执业者15人
服务类型:信息咨询;心理以及法律咨询;紧急庇护;法律援助;免费鉴定伤情
所在位置:湖北
服务地域:湖北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9:00~20:00
华北、东北、西北
陕西家源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助有所长,促进婚姻家庭关系、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服务类型:信息咨询、资源转介、心理咨询、社工服务、法律援助
所在位置:西安市和平路93号桃园公寓502室
服务地域:西安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西南、华南
昆明明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云南)
致力于防治和消除家庭暴力。
服务类型:信息咨询、资源转介、心理咨询、社工服务、团体小组、法律援助、友善空间庇护
所在位置:云南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9:00~22:00
昆明市西山区同话舍社会服务中心(云南)
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技能知识来建立社会资源平台来帮助弱势女性和社区的和谐发展以及提高女性生活质量。
服务类型:信息咨询、资源转介、心理咨询、社工服务、团体小组、法律援助、友善空间庇护
所在位置:昆明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9:00~22:00
西双版纳州妇女儿童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技能知识来建立社会资源平台来帮助弱势女性和社区的和谐发展以及提高女性生活质量。
服务类型:心理,法律,健康个案援助以及热线咨询服务
所在位置:昆明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8:00~11:30,15:00~17:30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中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买卖婚姻”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从婚姻自由和婚姻有效性角度进行阐述;《婚姻登记条例》(2003)从婚姻登记程序及婚姻无效性进行阐述;《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侧重从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角度进行阐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中国公民在婚姻自由受到侵害时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4.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增强教育效果。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阶段和发展特点开展性教育,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7.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4.儿童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中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买卖婚姻是严重侵害人权的情形之一。在认识婚姻的教育中,相关教育文件往往会从法制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等角度进行呈现。中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从社会适应与人格培养等角度强调了体育的必要性。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生
初中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高中年级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五
培养积极的自我价值感
具有预防心理障碍和保持性心理健康的能力
《生命安全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
高中阶段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心理健康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缔结婚约的平等权利角度对买卖婚姻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从人权角度强调了缔结婚姻应经双方知情同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从消除对妇女歧视角度强调了禁止贩卖妇女和妇女应有缔结婚约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和《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Convention on Consent 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从儿童身心健康、教育价值观、社会行为等角度对保护儿童免受不合法婚姻关系进行了指导,具体内容如下: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第十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
第三十四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婚姻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建议》
原则一
(甲)婚姻非经当事人双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缔结,此项同意应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经适当之通告后,在主管婚姻之当局及证人前,亲自表示之。
(乙)结婚而不亲自到场,应于主管当局认为各当事人已向主管当局依法定方式,并由证人在场,完全自由表示同意、且未予撤销者,方得为之。
原则二
会员国应采取立法行动,明定结婚之最低年龄,无论如何不得少于十五岁;凡未满此年龄者不得依法结婚,但如有重大理由,为顾全男女双方之利益而经主管当局特许免除年龄限制者,不在此限。
全面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正确认识买卖婚姻,学会坚决拒绝买卖婚姻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儿童青少年对于买卖婚姻的充分了解将帮助他们将来免受被胁迫成婚的伤害及对婚姻更有责任感。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买卖婚姻”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4个主题“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三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1:关系
主题4: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家庭结构和婚姻概念有许多种类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家庭”和“婚姻”的含义(知识);
► 列举不同的婚姻方式(例如,自由婚姻或包办婚姻)(知识);
► 回忆一些婚姻关系会因分居、离婚或者死亡而结束(知识);
► 认同尽管人们在家庭结构和婚姻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但这些都是有价值的)(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童婚、早婚和强迫婚是有害的,并且在大多数国家是违法的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知识);
► 列举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对儿童、家庭和社会的消极影响(知识);
► 认同童婚、早婚和强迫婚是有害的这一观点(态度);
► 在面临童婚、早婚和强迫婚的风险时,找出可以为自己提供帮助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可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和健康后果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童婚、早婚和强迫结婚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所带来的社会和健康层面的后果(知识);
► 认识到童婚、早婚和强迫结婚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是有害的(态度);
► 寻求帮助和支持,以解决由童婚、早婚强迫结婚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所带来的担忧(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
要点:婚姻和长期承诺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充满挑战。
学习者将能够:
► 评估婚姻和长期承诺所带来的挑战(知识);
► 认识到父母享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态度)。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相关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婚姻与性权利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不同的家庭结构与认识身体自主权上面。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爱我家》《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三册中涉及婚姻与身体自主权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爱我家》一册主要帮助幼儿了解家庭有不同的类型,理解不同的家庭类型都可以很快乐,尊重不同家庭类型的家庭成员。同时幼儿也将能够理解家庭成员关系,说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并与家人相互关心、共同协作。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帮助幼儿能够在产生不舒服的感觉时学会将不好的感觉说出来,并告诉自己信任的人。
《好秘密,坏秘密》一册主要帮助幼儿意识到遇到不舒服和困难可以向他人表达并寻求帮助。
小学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不单纯局限于家庭类型和家庭成员的关系,而是逐渐开始理解长期承诺、婚姻和养育子女的意义与责任,同时理解自己在家庭中作为孩子的权利。以刘文利主编的读本为例,几乎在每个年级的“家庭与朋友”单元中都有相关的内容。
读本三年级“结婚与离婚”主题中,通过“结婚是两个人亲密关系的确立”“离婚是两个人亲密关系的解除”“父母离婚了,孩子怎么办”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无论选择结婚还是选择不结婚,都是个人的权利,都应受到尊重;能够理解父母离婚会让人感到难过,但也许是新生活的开始;能够相信父母依然爱着自己,自己也依然爱着父母。
六年级“认识婚姻”主题中,通过“了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坚持男女平等”“禁止违法婚姻”四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是通过合法手续确定的夫妻关系。婚姻中的长期承诺可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夫妻关系;能够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能够懂得随着社会文明进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担同样的义务,也享有同样的权利;能够学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近亲婚姻、早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在这部分内容中,五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意在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年级“养育子女”主题中,通过“为人父母的权利”“为人父母的方式”“为人父母的责任”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有子女的家庭和没有子女的家庭都可以生活得很幸福;能够理解无论以什么方式成为父母(自然怀孕生育、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收养子女)都可以享受为人父母的幸福和快乐;能够懂得父母必须承担养育子女的重大责任,保障子女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促进子女健康快乐地成长与发展。
在婚姻、子女养育这一主题的教育下,我们不仅把儿童当作“子女”,更是把他们当作可能的“未来的婚姻家庭的成员”或“未来的父母”——毕竟大多数儿童在未来会走进婚姻、养育子女,或是至少考虑婚姻、考虑子女养育的问题。教育有着引领的作用,在小学阶段我们没有具体给儿童讲怎么当好父母、怎么养育孩子,但是让他们有这样的知识储备,有这样的视角,即婚姻是一种承诺,养育孩子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无疑能够让他们从平等、人权的角度感受、思考这些问题,为未来当好父母,养育孩子做准备。价值观不是一天培养起来的,法律、文化、道德渗透下的与婚姻相关的性教育内容是儿童应在小学阶段接触到的。
初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会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一方面进一步深入讲解“婚姻”这一话题,着重在“结婚与离婚”“认识婚姻”与“养育子女”这三个话题中进行探讨。另一方面,初中生应该了解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因非意愿妊娠而成为父母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和健康危害。在此基础上,初中生会对家庭成员的协作、社会性别平等、基于差异的污名和歧视、婚姻和长期承诺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并且掌握更多、关心与尊重的能力。
典型案例
最美乡村教师郜艳敏
1994年,初中毕业后的郜艳敏在石家庄火车站排队买回河南的火车票时被两名以“找工作”为借口的女人骗走,经过两次转手后,最终以2700元的价钱被卖到了太行山深处的曲阳县灵山镇下岸村。期间,郜艳敏受到强暴和折磨,她尝试逃跑和自杀,但最终以失败告终。与其“丈夫”生有一子一女。由于郜艳敏是整个下岸村唯一的文化水平达到初中文化的人,因此自2000年起,郜艳敏受校长请托担任村小学唯一的代课教师。
2006年,由于郜艳敏的经历被广泛报道,暴露当地政府打击人口贩卖不力、教育投入不力等多个问题,她被村领导视为不稳定因素。从当年5月起,村里通往外边的两个路口就被人把守着,不允许郜艳敏外出,更不允许记者采访郜艳敏。
2007年,郜艳敏被评为“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2009年,郜艳敏的经历被拍成了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
2015年,被拐卖到下岸村之后的第21个年头,乡村教师郜艳敏再一次被关注。这次大规模的关注,带给关注者的是正义感的释放,对于当事人,却希望这事早点过去。郜艳敏称外界的关注令她和家人感到不安,希望媒体不要再打扰她,公安局该去追究责任的应该是人贩子,而不是她家人。
重庆14岁“童养媳”马泮艳
1997年,马泮艳的母亲精神病发作,将父亲打死,因病被免于刑事处罚后离家出走。时年9岁的马泮艳及其姐马泮珍、妹马泮辉生活无法保障,由伯父马正松代养。2001年年初,13岁的马泮艳被伯父送往双龙镇乌龙村陈学生家生活。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协议约定,陈家给马正松3000元‘代养费’,给马泮艳1000元‘恋爱金’,马泮艳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前由陈家代养,达到结婚年龄后与陈学生结婚。在14岁和19岁,她分别产下一女一子。
2016年5月底,马泮艳的遭遇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当年6月,经过当地法院调解,马泮艳结束了噩梦般的婚姻。2017年,中共巫山县委宣传部发布了《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就马泮艳相关情况答记者问》,指出不能认定其被拐卖,给予违规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坦言,这是个悲剧,然而由于案件的时间久远,基本上已过追诉时效且取证困难,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影视作品
《盲山》(2007)【中国】
类型:剧情/犯罪
片长:95分钟
剧情简介:1990年代末,初踏上社会的大学毕业生白春梅急于帮父母分担重担,无奈一直找不到合适工作,在她发愁之际,装扮成医药采购公司员工的人贩子向她伸来热情的双手,她随他们来到中国西北某个偏僻山村采购中药,结果一杯水喝下肚,她倒床昏睡。
醒来后,白春梅遍地不寻她的“医药公司同事”,检查身份证和钱包时,发现它们也一同消失,瞬间,她醒悟自己已被卖给当地人,苦苦哀求一番后,白雪梅明白重获尊严和自由的唯一方式是逃出去,她开始了一次次的出逃冒险,但是这个封闭的山村中没有一个人愿意帮助她这个外来人,反而帮助买家对她严加看守。她每次逃跑都被抓回来,当众毒打。村民们的自私和冷漠,当地官员和警察的渎职行为使她在那里孤立无援。在这个过程中,她渐渐知道能相信的人只有自己。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3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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