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三章第十九条:
(十一)
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原大专毕业定为科员二十六级,本科毕业定为科员二十五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原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
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
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
专科毕业生,任命为
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
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
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
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