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户分离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由各级
公安机关主管,须遵循“三原则”:一是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二是公民应当在
经常居住地登记为
常住人口,三是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
常住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
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则称之为“人户分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和
社会事业迅猛发展,国家的
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财、物在快速流动,人户分离现象急骤增多。原则地讲,人户分离现象是广义上的“
流动人口”。这种现象会影响到人口普查现场登记质量问题,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难点问题之一,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和解决这个问题,将会严重影响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质量。因此,必须对“人户分离”现象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根源,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人户分离现象的存在,是经济
社会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户籍
登记制度跟不上脚步、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的产物。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造成人户分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农民进城购房不迁移户口造成人户分离。经济和
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有些先富起来的农民有条件在城镇购置房产,他们基本上把城区作为常住地。因农村
生育指标、批
宅基地等
有利因素的存在,他们不愿将户口迁入城镇而造成人户分离。
2、
工作调动不迁移户口造成人户分离。从第五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五普”)现场登记情况看,这种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是比较典型的人户分离现象。
3、
大中专毕业生中因工作没落实造成人户分离。自国家对大中专毕业生不实行统一分配以来,他们在未找到工作之前,为了找工作,一般不愿将其户口迁回原籍或现居住地,造成人户分离现象中的“口袋人口”。本来按有关政策规定,他们中有的户口是可以迁回农村的,但由于
农业户口存在着很多的有利因素,即使他们愿意把自己的户口迁回原籍,当地村委会不愿意接受也使他们的户口无法迁移而造成人户分离。
4、农民新村建设和
旧城改造形成的人户分离。由于农民新村建设往往开工有先后,
建设周期比较长,一般需要两到三年。因而有相当数量的村民在普查登记时没有住在原来的村庄,靠寄宿亲朋好友家或在周边租房居住,造成人户分离,给普查登记造成难度。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及到大量的旧城改造。在旧城改造中拆迁旧房的公民,在解决新的住房之前,大部分靠借房、租房或由单位安排过渡房来解决住房问题,在没有搬迁到新的住房、
户口迁移之间,户口还是滞留在原居委会(社区)而形成新的人户分离。
5、“候鸟式”的人户分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
居民消费、
投资能力的提高,居(村)民为满足工作、经商和投资等需要,在同城多处购房,甚至多城购房的情况相当普遍。这些人的居住地不固定,往往根据生活、工作等需要在二个以上居住地点轮换居住,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其常住地是非户籍所在地,则也是一种人户分离。
6、
区域经济和
社会事业发展存在差距造成人户分离。由于涉及到子女就学、商品房购置、就业、服兵役等有关利益的驱动,人们看到哪个区域对自己有利,户口就尽可能向效益比较好的区域靠。教育条件相对差的区域人口就千方百计将其子女的户口挂到教育条件比较好的居委会(社区),有的甚至花巨资将自己的子女寄宿在学校。从“五普”登记的结果看,这种现象还将越来越严重,同时学校相对好的区域常住户在住房变更后不愿将自己的户口迁移到新的居住地。经济和社会事业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不愿将其户口迁移至经济和
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反之亦然;经济
欠发达地区从城区到农村工作的都想方法将其户口留在城区,不愿将户口迁入现工作地。
7、新建住宅区户籍管理未配套造成人户分离。随着
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新的
住宅小区大量建成并投入使用,但这些小区在普查登记时很可能没有及时设置和建立居委会(社区),已入住这些住宅区的人口没有相应的户籍管理措施来配套,造成人户分离。
上世纪末,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发展的需要,便于对人口的管理,对
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有关集聚户口的文件。解决了一些在城镇、市区有人无户口、口袋人口和领带养小孩等人口的落户和迁移难的问题。另外,也解决了一些因农村二轮
土地承包造成的婚嫁和
出生人口未报户口等问题。尽管这样,人户分离现象仍普遍存在,对提高人口普查的
工作质量带来不少的困难。
人户分离有两种情况:一种指普查时点户口在本户,人未在此处居住,即通常所说“户在人不在”;另一种是指普查时点人在本户居住,户口不在本
普查小区,即通常所说“人在户不在”。
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
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
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
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申请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
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事实迁移”近似于“浮动人口”,与“浮动人口”的区别在于所新建的“
经常居住地”是在“常住地以内”还是“常住地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