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定率
经济学术语
从价定率是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简介
(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5号)
内容
(1)外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
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a.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 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c.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d.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e.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f.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a.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b.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c.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d.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e.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f.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6号)
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0号)
对于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a.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b.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94号)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7]306号)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a.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b.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c.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d.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e.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关于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
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5号)
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769号)
(2)工业企业购销应税消费品
a.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b.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本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84号)
(3)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9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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