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买卖证券款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包括公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客户向
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
企业(证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
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
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
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提取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
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本科目等,贷记“
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三)代理客户认购
新股,收到客户交来的认购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划付证券交易所,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客户”科目。客户办理申购手续,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时,借记“
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
(四)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采用当日向
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当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采用定期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按配股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