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制度是中国
清末以前新疆
回部实行的官制,主要通行于维吾尔(回人及
塔兰奇)、柯尔克孜、塔吉克等族地区。伯克原为回鹘
官职,唐宋时已见于史籍。明清时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称为伯克。中亚一些城市的统治者也自称伯克。
“伯克”一词是突厥语音译,古代汉文献中译作“孛阔”、“孛可”、“别乞”、“别吉”等。其语源说法不一,一说源于波斯语,一说汉语中的“匐”即是“伯克”的异音。古代维吾尔族中,“伯克”这一称号一直被沿用,系世袭地方官吏或头人们的通称。清代以前,伯克“惟序坐次以相统属,无服色崇卑之别。亦无贡赋、养廉额数,均视其所辖回民之多寡贫富,恣意索取,不知抚恤。”
大小和卓统治回部期间,“凡所需粟、布、牲畜以及力役,不论人丁地亩,任意摊派。司事之大小伯克、酋目、阿浑(阿訇)等,上行下效,苛派侵渔,回民仍不免逃避流离。”
在平定
大小和卓的过程中,清廷开始任命各城伯克,以
鄂对为
阿克苏的
阿奇木伯克、
霍集斯为
和阗阿奇木伯克,给三品顶戴。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闰六月,乾隆皇帝下谕酌议回部官制:
舒赫德等奏称:“
阿克苏系回部大城,村庄甚多。旧系伯克密喇卜等管理。今虽不必准以内地官制,而
品级职掌,宜为厘定,庶足以辨等威而昭守信”等语。所奏甚是。著照所请,以
阿奇木伯克为三品,伊沙噶伯克为四品,
噶匝纳齐伯克为五品。将应升人员,奏请补授。其小伯克密喇卜等,为六七品,俟缺出拣选补授。其余各城俱一体办理。……此等回人,虽承办公事有官职大小之殊,皆系朕之臣仆。将来如阿奇木等大伯克,或令其轮班入觐,酌给官俸。其小伯克等,或所定租赋内,通融支给亦可。”
从此,伯克制度便在除哈密、吐鲁番以外的南疆维吾尔地区普遍确立、沿袭,遂形成清代在新疆的一种
官吏制度。据《西域图志》、《西域见闻录》和《
回疆志》等记载,这一时期南疆各维吾尔地区所设伯克名目达35种之多,并仿内地官吏分别厘以三品至七品不等的
品级。最高者为
阿奇木伯克,大都由哈密、吐鲁番王族及先前归附清军的有功伯克担任,分别管理当地城乡大小事务,设立公署,并设
伊什罕伯克以佐之。其下复设各种伯克分任
田赋、租税、水利、匠役(手工业)、商务、军事、交通、宗教等诸务,各有专司。其中,管理伊斯兰教务者达5种,即
哈孜伯克(教法官,总管一切刑名事务)、
茂特色布伯克(教习经典、整饬教务、领导礼拜)、
帕察沙布伯克(按教法监督刑罚的法官之一)、拉雅哈孜伯克(办理穆斯林财产词讼事务)和斯帕哈孜伯克(办理民事纠纷)。各城的伯克初无固定名额,视城市大小和事务繁简而定其额。其任免升调,规定三品至五品的伯克,由本城大臣提名报送
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复审,奏报军机处审批;六、
七品伯克,年终汇奏参赞大臣补放。大小伯克在任期内,可根据自己的
品级、职掌,领得养廉地亩和称作“燕齐”的种地奴仆。如三品伯克拨付200帕特玛(一帕特玛约合四石五斗)籽种地,种地奴仆100名;四品伯克拨付150帕特玛籽种地,奴仆50名,五品伯克拨付100帕特玛籽种地,奴仆30名;六品伯克拨付50帕特玛籽种地,奴仆15名,
七品伯克拨付30帕特玛籽种地,奴仆8名。
在
天山以北的伊犁,清廷也任命了伯克管理维吾尔移民塔兰奇事务。
另外,对有军功者则可豁免一切
田赋与差徭。伯克们对维吾尔族群众的剥削压迫十分残酷,多次激起农民的武装反抗。
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改建行省,清朝政府废止了维吾尔地区的伯克制度,废除了伯克制,代之以州县制,仅保留级别较高的
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头衔。被裁撤的伯克充当了汉地“
乡绅”的角色,有人仍在州、县衙门做书吏等差事。
清代新疆的各级伯克官职有三十余种,
品级为三品到七品,员额共270人左右。其中
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
商伯克、哈子伯克、
密喇布伯克、明伯克在各大城普遍设置,员额占伯克总数的七成左右。在地域上,人口密集的喀什噶尔、
叶尔羌、
和阗所置伯克最多,而拜、赛喇木等小城仅设伯克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