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
政府文件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指的是原本使用商业贷款购房的消费者,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据了解,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必需符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提交材料
1、贷款资信证明(所在单位盖章);
2、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4、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5、购房资料(二手房:契证、契税发票、房产证和土地证或土地性质证明;预售商品房:由房开公司担保并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
6、商业银行近两年的还款明细表(银行信贷窗口出具,要求还款信誉良好);
7、商业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同户籍未婚子女)中的任何一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
5.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需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额度
1.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80%;
2.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3.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40%×12×贷款期限;
4.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工资收入之和×40%×12×贷款期限;
5.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不超过经公证的借款申请人付款额度的80%;
6.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提前全部偿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额度;
7.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申请额度、信用状况及以上因素综合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1.最长不超过30年;
2.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且按年限较短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3.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法定使用年限。
办理时限
从受理申请到贷款发放在15个工作日完成。
注意事项
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必需事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提供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之前,不要先结清贷款。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向商业银行申请提前还贷。
有些商业银行的贷款金额是根据重新评估额计算的,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业务的贷款金额是根据纳税金额计算的,两种计算方式会有一定的差额。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业务的对象是因购房引起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而不包括抵押担保贷款、购非住宅产权引起的商业贷款等。
各地政策
濮阳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职工权益,减轻职工负担,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转按揭”),是指已经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间内,将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2、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没有违约记录;
3、原抵押的房产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有关贷款手续由委托贷款银行负责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转按揭借款人必须出具由原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证明;
2、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的房屋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3、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第七条 申请转按揭时,应由转按揭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转按揭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等原件;办理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原贷款银行提供的转按揭借款人原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各县(区)职工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第八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人员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同时对转按揭的原因及真实性、转按揭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和评估。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得长于转按揭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由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委托贷款银行与转按揭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转账划款等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监控公积金转按揭贷款资金的使用,做好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委托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
《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规定》)相关制度设计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立足于减轻职工供房负担。推出商转公贷款制度,是从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实际背景出发的。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较晚,2012年9月28日,我市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上线。对于之前已经使用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职工来说,迫切需要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降低供房支出。为切实减轻职工供房负担,在起草《商转公贷款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了相关城市的商转公贷款政策实践经验,认真比较了各地商转公业务具体模式,也和我市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尤其是在降低费用成本、简化流程方面大胆探索提出了多个方案。
二是与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有效衔接。商转公贷款作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从政策统一性、公平性出发,其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基本与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持一致,只在部分地方有所差异。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05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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