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制度下的
供销合作社在
资本主义社会,小商品生产者为了抵制商业资本的中间剥削,联合起来组织供销合作社,越过商业资本到外地为社员推销产品或向产地采购商品转卖给社员,在维护小生产者利益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虽然是劳动者所组织起来的商业,但因为
资本主义经济在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加之国家政权为资产阶级所掌握,合作社组织在与资本主义经济接触中必然被卷进资本主义商品流通中,成为为资本主义经济收购原材料和食品以及推销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附庸机构,成为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在经营中,其服务对象也逐渐不再以社员为主,而是对外敞开。在组织上,社员不再参加
商业劳动,而是雇佣商业工人进行经营。入股的社员股金不限,富裕社员可以多占股份,操纵合作社,从中获取大量的股息红利。在中国20世纪20年代就出现了合作社。在30年代到40年代,国民党政府统治区的合作社商业有了明显的发展。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
供销合作社1917年
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了最初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供销合作社商业。在中国民主革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各个革命根据地也陆续地广泛地建立了各类合作社,其中包括供销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合作社商业在全国各地普遍发展起来,成为
社会主义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特别是在组织城乡物资交流和发展农村经济中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在现阶段,供销合作社商业已发展成为经营网点布满广大农村的全国性商业系统。它同国营商业密切配合和协作,在农村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
在中国,供销合作社商业是劳动人民
集体所有制商业,生产资料归参加合作社的全体社员所有,在经营上以接受国家委托和为农民的购销服务为主,实行综合经营,是农村综合服务的中心。在组织上,基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入股份数可以不同,权利却是平等的。理事会受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委托直接管理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监事会则进行监督。基层供销社内部建立职工代表会,审议经营计划、重大经济措施。
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缴纳所得税的经济核算制度。经营所得盈利除交纳所得税外,按规定提取各种基金,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奖励基金等。社员按持有股份分得股息和红利,职工则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取得工资和奖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