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在中国,保险公司补充
资本金的渠道非常有限,除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
中国平安集团通过海外上市筹集部分资本金之外,其他公司只能通过现有股东增资、吸引外资等
私募方式扩充资本金。这些方式都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
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在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各国监管部门都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次级债认可为
附属资本。
公司简介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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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 申请条件 · 存在风险 · 监管方式 · 应用意义 ·
特点 · 申请条件 · 存在风险 · 监管方式 · 应用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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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介绍
一是长期性,即债务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二是次级性,即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在所有债务之后,仅优先于
优先股和
普通股。三是偿还的非保证性,即次级债
债务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
本息后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
本息;
债务人在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
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这是次级债有别于其他债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四是监管的严格性,即债务的发行要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债务的偿还、提前
赎回、延期等要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对次级债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上述
特点使次级债与
资本相类似,因此,在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各国监管部门都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次级债认可为附属资本。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
资本金也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很多国际大型保险公司,如
瑞士再保险、美国纽约人寿都发行了大量的次级债。
存在风险
发行风险
次级债存在一定的发行风险。因为次级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
特点:一是长期性,即债务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二是次级性,即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在所有债务之后,仅优先于
优先股和
普通股;三是偿还的非保证性,即次级债债务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
本息;债务人在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
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这就使得次级债相对于其他
债券而言风险更大,影响了其对
投资者的吸引力。对于市场而言,供给方的一头热并不能带来市场的繁荣,还需有效的刺激需求。次级债的发行能否成功还有待市场决定。
系统性风险
金融机构相互持有次级债可能会引发
系统性风险。《办法》规定次级债的购买者要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
风险承受能力,包括境内法人和境外投资者,但不包括募集人控制的公司及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这就允许
保险公司相互购买次级债。就情况来看,
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最大买家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早在
保险公司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发行了次级债,而且保险公司是
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大买家之一。如今商业银行购入
保险公司次级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持有次级债将可能引发巨大的
系统风险。因为其中任何一方若出现偿付危机,将会引发整个金融行业的动荡。此外,
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持有次级债,在发行利率相同、购买数额相同的情况下,这种持有只是一种账面上的数字游戏,无益于保险公司实际
资产的增加。
偿还风险
次级债还存在偿还风险。虽然次级债在一定时期内为
保险公司带来了稳定的
资金,但是最终它还是一种债务,到期时保险公司除偿还本金之外还要支付利息。发行次级债的最主要目的是增强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然而偿付能力的增强最终还需要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改善。否则待到
债券到期的时候,保险公司的
资本会缩水,此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可能再次出现问题,保险公司的经营将可能面临危机。
此外,由于次级债采取
私募形式发行,
《办法》规定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制作的
招募说明书和其他
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缺少了社会的监督,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督任务更重。监管部门应加紧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实行措施及监管
办法,充分监控
保险公司发债、
资金运用以及偿还的全过程,消除次级债融资政策执行中的不利影响,保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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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二)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
本息额不超过
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五)
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关联方占用;
(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管方式
首先,在募集环节,《办法》对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申请条件、募集规模和募集对象等作出了规定。
其次,在
募集资金的使用上,为了防止募集人滥用募集资金,《办法》规定,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
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第三,在次级债的偿还方面,为了保障
被保险人的利益,《办法》规定,
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第四,在
信息披露上,《办法》要求募集人应当制作
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和其他
信息披露文件。
最后,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
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接管等监管措施。
应用意义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随着市场的迅猛发展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偿付能力不足难坏了
保险公司,也让监管部门着急上火。
保险公司对
资本金需求的增加与有限的
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之前,中国保险公司补充
资本金的渠道非常有限,除人保
股份、中国人寿股份和平安保险集团通过海外上市筹集部分资本金之外,其他公司只能通过现有股东增资、吸引外资等
私募方式扩充资本金。这些方式都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
迫切的难题自然需要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次级债被作为良方隆重推出。保监会负责人在《办法》出台之际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将有利于增强中国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对
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
协调发展。
允许
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意义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次级债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具有与
资本相类似的
特点,在偿付能力评估时被计入
附属资本、可以提高对
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二是有利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高
负债率经营和以风险为管理对象的
金融机构,决定了其发展越快,规模越大,同时对
资本金的
需求就越大的
特点,保险监管部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将有效缓解中国保险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对资本金需求快速增加的问题,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整个
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
资本市场除股票、
债券之外,长期投资品种很少,
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作为一种
长期金融工具,丰富了资本市场的品种结构,将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活跃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