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要贯彻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以外,还要遵循特殊的经营原则。
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
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使在
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
相平衡。
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
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但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有它的局限性,即承保的具有同一风险性质的单位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通过
再保险来扩大
风险单位及
风险分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