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信息领域进行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专有活动,是信息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活动的总称。
主要内容
国家信息专门立法的主要内容,取决于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因为正是为解决这些问题而设立的各种法律制度,直接构成了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近些年来我国的
信息资源管理的现状来看,存在的问题是很多的,其中有一些不仅是技术的问题,而且也是制度的问题。因此,只有进行相关的立法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由于立法应当针对现实问题,且应当预见到现实问题的发展,因此,现实问题实际上是推动立法发展的重要动力。这在信息立法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
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信息立法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信息管理体制的问题;②各类体制的配套问题;③
信息政策的制定问题;④信息立法同其他立法的配套问题,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以及由这些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制度,是国家信息立法的主要内容。
就国家信息立法的总体框架而言,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总则部分,规定国家信息立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重要词语的定义等;②有关国家
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③信息主体在涉及国家信息的信息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④
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⑤
信息资源的安全保护;⑥违反信息资源管理规定的
法律责任。
原则
信息关系随着信息技术和信息手段的发展已经从其他关系中分离出来,逐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信息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时机已经成熟。关于信息的立法原则,可以归纳为:
(a)全球性原则。在互联网上是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国界含义的,信息立法的基本取向应该有国际协商和相互认同,同时要符合WTO的规则。要充分重视信息的跨地域性和无国界性。
(b)最大限度自由原则。自由、平等、共享是信息的基本特性,国家应在保障
信息公平和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信息的自由、平等、共享的宗旨。
(c)优先性原则。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发展,急需的先立法,先实施,重点突破,不断完善。
(d)规范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信息立法既要考虑规范
信息产业的行为,又要考虑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考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要具有适度的超前性,以促进新的信息社会关系的建立并保障其健康发展。
(e)协调性原则。信息法应保持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要注意各项法律法规的协调,保持法制的统一,并与社会、经济、
信息技术等的发展相协调。
体系
建构
信息立法体系,既包括对现有立法的分类,也包括对应有立法的分类,有利于信息立法的科学化、系统化和完备化,也关系到信息立法的成效。
建构
信息立法体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既要考虑国际信息立法,也要考虑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综合起来,可以划分以下几类:
1.信息产权法律
信息产权的概念提出后,虽然不少人着力寻求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并将
知识产权作为信息产权的一部分。实际上,
知识产权也是一个变化的概念,传统的
知识产权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信息产权法律也就是指知识产权法律。
从18世纪德国产生“知识产权”的术语以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等特征,已被全世界广泛地接受,但对它的界定则不完全相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4-97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和其他
科技成果权的总称。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第2条第8款中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如下权利: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与
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与
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与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与防止
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总之,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
智力成果,也就是信息产权。而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指版权和
工业产权。
版权也称
著作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其权利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制品,
计算机软件等。包括著作权和
邻接权,
著作权主体即
著作权人的权利指作者及其他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内容,它属于
民事权利,主要包括
人身权利(或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或
经济权利)两方面的内容。著作权的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工业产权包括
专利权、
商标权、禁止
不正当竞争等权利,其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发明、
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
厂商名称与
原产地名称,
商业秘密等。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机关依法向
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
专有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商标权是商标法确认和保护的商标权人对其
注册商标享有的
专有权,包括
商标所有权和与之相联系的
商标专用权、
商标续展权、
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等。
知识产权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综合调整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问在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著作权法、
专利法、商标法等各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一性法律法规的综合。
知识产权制度是专门保护知识或
信息资产的法律制度,它包括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人们进行知识或
信息资产的生产,促进社会的
信息化、
知识创新乃至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
2.信息技术法律
信息技术法律应包括信息技术发展条例、信息技术评估条例、计算机技术发展条例、信息技术标准化条 3.信息产业法律
信息产业法律应包括信息机构组织法、信息产业投资法、信息产业评估条例、企事业单位信息机构管理条例、信息人员管理条例、信息产业投资管理条例等。
4.信息服务法律
由于信息服务涉及面广,有关信息服务的法律应包括从事信息服务的各部门,大体上可分为公共信息法(包括图书馆法、档案法等)、
传播法(包括新闻出版法、广播电视法、邮政电信法、
广告法等)和
信息商品市场法(包括信息商品市场管理法、
技术合同法、信息技术转让条例、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信息商品价格管理条例、信息商品质量评估条例、信息贸易法、
电子商务法等)。
5.信息安全法律
信息安全法律包括商业秘密保护法、
保密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信息系统安全法、网络信息安全法等。倪健民建议信息安全立法包括信息安全法、互联网络法、电子信息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教育法、电子信息进出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