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是指因应收账款的
账面价值高于其
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其对应科目是坏账准备。企业造成信用减值损失的原因是企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这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核算的对象。信用减值损失主要核算
金融资产的减值,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金融
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
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
资产账面价值(扣除
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
会计期间不得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