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服务体系是
社会信用体系的实体机构支持。信用服务业承担着信用信息采集、
加工、处理、传播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狭义上说,信用服务行业包括征信行业、资信评级业、信用担保业、保理业、商账追收业、信用保险业等。从广义上看,信用服务行业还包括为
信用交易提供
信贷和各种支付凭证、
信用证等的
金融中介机构(如
银行和各种
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产品主要是由信用服务各行业提供的
信用信息、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以及信用金融衍生品等。信用产品市场是现代信用体系高度发达的产物。
1.信用公示制度的威慑功能。在
市场竞争中,一些
企业之所以敢于从事
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除了为赚取眼前的
利益,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
失信成本太低,罚款对
经营者算不了什么。但是,以市场运作为基础,由
政府有关
职能部门或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对企业进行
资信评级,并依法予以公示,是对市场失信进行惩戒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在完善的信用公示制度的威慑下,企业会担心稍不小心会被记录到“黑名单”上,随之而来的将是
多米诺骨牌效应。因为信用公示制度形成全社会道德上的联防,对失信者的惩罚渗透到
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加大其
交易成本,被合作者拒之门外,直至停业关门。
2.化解信息不对称下信用风险的功能。随着
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主体间各类交易活动的深度与广度日益加大,由于
信息不对称客观现实的存在,由此造成的交易成本十分巨大。健全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可以使交易双方便捷快速地掌握哪些
企业是守信的,哪些企业曾有失信的记录,不仅可以降低交易双方搜寻信息的成本,而且可以根据对方的
信用等级和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寻求规避和分散的措施,使信用风险得以事前的防范和
控制,从而提高市场整体的运行效率。
3.构建信用经济和信用社会的杠杆功能。在信用制度健全的机制下,
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容易及时地被
社会公众所察觉和掌握,并能够依靠
市场的、
行政的、道德的、
法律的力量,对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戒,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在这样的
制度安排下,失信的
机会成本大大高于诚信经营的机会成本,失信行为才会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见,以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为杠杆撬动推进
信用经济和信用社会的构建,将在更广阔的空间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