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经济
金融领域术语
信用经济是货币经济的一种形式,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方式之一。在这种交易方式下,商品所有者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消除来实现物质产品的交换即商品交换。它利用货币的价值尺度、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职能,因此信用经济必须以货币的存在为基础。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经济现象,它以银行业的发展为条件。这种交易方式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占着相当大的比重,而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也仍然存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德国的布鲁诺·希尔德布兰德以交易方式作为划分经济时期的标志,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划分为自然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三个阶段。自然经济阶段是物物交换,货币经济阶段是以货币为媒介来进行交换,信用经济阶段是依靠信用来完成交换。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 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都产生于商品经济,这二者只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不同发展阶段的产物,不能与自然经济相对立; 与自然经济对立的应是商品经济。划分经济时期的标志,不应是交易方式,而应是生产方式,即怎样生产和用什么劳动资料进行生产,它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
简介
信用具有多层次、多侧面的含义。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即借贷活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在商品交换货币流通存在的条件下,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的形式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或偿付贷款,并支付利息。
商业信用是信用发展史上最早的信用方式,人们通过所谓“赊账”,即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消除实现商品的交换,商业信用在生产和流通的连接中起到了中介作用,加速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随后信用超出了商品交易的范围,作为支付手段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交易的过程,产生了以货币为借贷对象的信用活动,资本借贷市场即是货币信用发展的产物。
货币不仅为普通商品交易提供了一种准确的衡量手段,同时也使借贷活动得以简化,并通过借贷活动将货币资本化货币借贷在社会发展的多数时期都存在,但是只有到了市场经济社会,它才成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成为资本形成资本积累服务的关键力量。随着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生产创造自身需求的均衡格局被打破,特别是经历了经济大萧条之后,需求增长对整个社会产出的增长和经济发展更加关键,生产投资越来越取决于人们对未来需求条件的预期,基于人们对经济生活的预期性,产生了投资的意愿。
资本借贷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为物质资本及相应的技术开发和研究的投资提供了资本来源,将投资意愿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进步,从而突出了信用对经济的推动作用。随着资本借贷在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提高,信用已成为连接生产、交易、分配和消费诸环节的纽带,市场与以货币为核心的信用关系更为密切。信用的扩张与收缩推动着经济的扩张与收缩。
信用经济一词由德国旧历史学派代表人物希尔德布兰德(Bruno Hildbrand)提出,他以交易方式为标准,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划分为三个时期,即物物交换为主的自然经济时期、货币媒介交换的货币经济时期和信用为媒介的信用经济时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信用经济是社会经济的高级形式。
经济学家不以交换方式为标准,而是从生产方式出发,以信用为研究对象,将信用经济看作货币经济的一种形式,其信用的含义即为资本借贷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以信用为基础,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因此信用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
产生
20世纪 30年代各国放弃金本位制以来,开始发行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信用货币也就在名义上成为中央银行的债务和持有人的债权,尽管这种债权是不能兑现的。随着信用货币的发行和金融事业的深入发展,信用经济已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
特点介绍
商品经济一样,信用经济中也存在着交易,而且当代世界信用交易量几十倍地大于商品交易量;信用资金供求决定着资金价格和利率;信用资金流通则决定着生产、分配、消费储蓄、投资等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但是,信用经济又不同于商品经济,在商品货币交易中,货币资金是一种导向因素,而在信用交易中,情况则恰好相反。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替代了货币资金而实现了商品的转移。货币资金的滞后支付只起到清偿债务、消除债权的作用,债权债务的建立引导了货币资金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信用是货币资金的运载媒介。在一定的条件下,信用交易通过货币资金这个中间环节成为商品交易的重要导向因素,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信用交易可以扩大商品交易的范围和规模。
交易范围
信用交易不仅限于商品赊购赊销和银行吸收存款,并向企业发放贷款,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包括通过金融机构和在金融市场上直接进行的交易,都是信用交易,如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认购,各种保险、租赁等。在现代社会里,债权债务关系或信用关系是错综复杂、多种多样、不断创新的,而且金融越是发达和深化,信用关系就越是复杂和庞大。如美国的居民部门、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分别有几万亿美元的负债,但事实上债权人主要还是美国居民自己,净外债仅几千亿美元,尽管对外债实际净额的统计标准还有争论。没有发达的信用经济,也不可能有如此巨额债务。除金融部门之外,居民、企业、政府及国外部门,各部门内部成员之间,部门与部门的成员之间都可能发生各种商品信用交易和金融信用交易。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为了解国民经济各部门债权债务情况,都编制有全国性资金流量表
作用
①通过金融信用交易,银行筹集到社会上闲置资金,使之转化为信贷资金,利用信用交易价格或利率杠杆,吸收更多的储蓄存款,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同时促进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生产投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②宏观上,在货币流通量既定不变的情况下,各种信用交易可以搞活资金,为生产投资提供更多的国民储蓄资金和国外储蓄资金(引进外资),实现再生产的扩大,或者在减少扩大货币发行压力的条件下,实现更高速的经济增长。
③微观上,企业可通过向银行借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加速自身的发展。
风险
在信用经济中最首要的条件就是遵守信用协议。否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国家信用是最可靠的,除非该国发生了巨大变动,新政府否认前政府的一切债务。但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并不多见。企业和居民个人则不同,即便国营企业也不例外,只是大的国营企业资信较高一些而已。在信用经济不发达的社会里,人们的风险意识较弱,而在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一方面信用交易非常活跃,另一方面风险意识也特别强,因为金融机构在不掌握对方足够资信的情况下,决不会为对方承担一定范围内的担保义务。在信用发达的国家,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目标的构成因素。一个经营项目,一笔贷款,往往收益高,风险也大;收益低,风险也小,两者密切关联。企业往往对预期收益高的项目(或贷款)提取较多的坏帐准备金。如果一个金融机构比过去被评低一个资信等级,那么在国外发行债券或取得借款时,就将支付高一个等级的利率和有关费用。
打造方法
(1)转变政府职能,确保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政府只能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不能利用政府的权力和影响要求金融机构对政府项目融资,也不能滥用政府信誉,为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银行不良贷款大量起因于政府的干预行为和寻租行为,因此,政府必须尽早从直接管理企业和经济中解脱出来,政府定项目、安排资金必须受到严格约束,确保资金来源;政府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必须从速度型、扩张型转移到效益型、集约型发展道路上来。
(2)做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加强沟通,规范改制,维护债权人利益。
必须把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放到重要位置。要严把改制方案关、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关、企业注册登记和债权追索关。在确保金融债务得到落实后,才准许进入改制轨道。同时规范工商、税务及许可证专管部门对企业改制后重新注册登记的一整套条件和程序。对于实施分立、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所剥离的有效资产同比例承担金融债务,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对于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债权银行要参与产权变更全过程,所得现金收入优先偿还银行债务;。出售抵押权、质押权的抵押物、质押物,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抵押和质押的贷款本息;实行租赁或承包企业要与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协议,确保在原债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要建立“逃废债企业”和“恶意欠息企业”内部通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联合制裁制度。一旦发现借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企业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承担债务的分立、租赁、承包、兼并的民营、合资等企业实体,对假破产、真逃债的地方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名换姓、多头开户、资金体外循环的企业法人,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以维护银企信用关系和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要建立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对那些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企业和恶意欠息不付的企业,定期向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内部通报企业在期限内不予纠正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组织管辖内的金融机构对其实行联合制裁,不为其开立账户,停止授信,不办理对外支付。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报单位不批准新办企业、不通过工商年检,税务部门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公安及外事部门停止审批其领导人出国出境手续等。
(3)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尽快规范信用社会中“经济人”的行为准则。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交易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则不但不可能产生交换活动,而且也不可能产生信用活动。由于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它们属于同一个最终所有者,让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成为市场主体,则彼此之间的交易只能是“同一个所有者的内部交易”,它们之间的信用关系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排他性所有权约束的信用关系,根本不会区分为真正的“债权人”和真正的“债务人”。但这不能解释中国市场经济中不同的所有权主体之间,如民营企业与国有银行也不能产生信用和部分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讲信用的现实。信用并不决定于是否是不同的所有者,而主要取决于是否有规范的市场机制和规范的市场规则。要消除信用关系恶化的体制性根源,必须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都按照规范的市场行为准则运行,同时加快企业转轨建制进程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合理安排企业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本金机制,切实维护自己的信用资源。
总之,中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也建立了初级的征信体系,制定了一大批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像宪法、民法通则、公司法、银行法、合同法等都将诚实守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此外,地方政府的部门立法中也都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将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原则和行为准则。中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中国的信用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大量的违法乱纪行为均是不诚信的具体表现,合同违约、经济诈骗、司法不公、执行难、社会空前腐败等现象的屡屡发生,无不是那些诚信缺失或诚信灭失的人群和利益群体的可恶行径。正是这些见利忘义的人群,给国家给民族给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使没有诚信的人和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影响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和国家在国际上的声望。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01 14:08
目录
概述
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