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总安排是西方十国集团成员国以其本国货币提供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备用信贷的特别协议。1962年10月24日签订并生效,该协议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短期资金发生巨额流动、可能引发货币危机时,可从十国集团成员国借入总额为60亿美元以内的资金,贷给发生危机的成员国,以帮助其稳定货币汇率。这笔资金由十国分摊,其中美国分担20亿美元,英国和联邦德国各为10亿美元,其余各国从1亿到5.5亿美元不等。
它是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补充
资金而安排的第 一个
备用信贷额度。
借款总安排的宗旨是帮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
缺乏资金或可能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从普通基金
定额以外获得
贷款,来满足总安排参加国的借款
需求,或影响
外汇市场以
抑制货 币投机和
金融危机。借款总安排的基金来自十个参加国,各国
认缴的份额取决于各自的
经济、
财政实力以及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其
货币的
需求。总安排签署初期,基金总额相当于60亿
美元,其中
美国占总额的33.33%,居
十国之首;其次是
英国和联邦德国,各 占16.66%。1983年,总安排基金额度重新调整,额度改用特别提 款权计算,总额增加到170亿
特别提款权,按当年
价格计算合 177.98亿
美元。其中
美国所占份额仍居首位,但是
比重有所下降为25%;联邦德国为14%,
日本上升到12%。此外,
瑞士通过瑞 士
国民银行成为借款总安排的第11个参加国,在
基金份额中占6%。
④对总安排的 任何重大改动都须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
董事会提议,经参加 国一致同意
才能决定。
1983年,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合同十国集团对
借款总安排实施条款进行了改革,新条款放宽了
贷款的条件和范围,它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利用多种
形式帮助 非协定参加国与总安排达成
联合借款协议,享受或利用借款总安 排提供的便利,同时承担一定的
义务。
借款总安排创建初期曾规 定:协定
有效期为4年,但是以后多次延期,现在它在事实上已成 为一种永久性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