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信托是以
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
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
信托业务。它通过
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
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性质概念
债权人将其在
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象征
债权的借据、
定期存款单、保险证书、票据等作为
信托财产委托
受托人催收、管理、运用的信托。在日本,
人寿保险信托发展历史悠久,贷款
债权信托近几年来发展得较快。在中国,债权
信托处于理论层次的摸索阶段。
类型
债权信托是以管理、处分、催收债权为目的而设立的
信托,其委托人为
债权拥有者,
受托人为
信托机构,
受益人为
债权拥有者或委托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
债权信托通常包括
住宅贷款债权信托、
人寿保险债权
信托及其他类型的债权
信托。
住宅贷款债权信托是指专业经营住宅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银行,将其拥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贷款债权委托给
信托机构管理,由信托机构向借款人收取
贷款本金和
利息并支付给
受益人的一种信托行为。
人寿保险债权信托是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
信托财产,由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
信托机构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并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所
指定受益人,或者按
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运用的信托行为。
中国的许多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由于历史原因,都均拥有巨额
债权。这些
债权的清理耗时耗力,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开展
债权信托,对
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改善资产状况,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由于房地产业有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
支柱产业,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在中国尚有很大发展前景。而
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推动住宅贷款金融业务的发展,这使得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业务市场前景较好。
在障碍方面,委托人设立债权
信托,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转让
信托受益权以获取流动资金。如果
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不健全,
债权资产的
流动性就会遭遇困难。
分析
债权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转移给
受托人,由受托人为
受益人利益对该债权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一种信托。当委托人设立诉讼
信托让
受托人收取
债权时,诉讼信托与债权信托具有相似之处。尽管如此,二者也有区别:
信托财产不同
诉讼
信托中,
信托财产是包含诉讼实施权在内的实体权利,这种实体权利不仅包括
债权,还包括物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利得财富等。并且,上述实体权利的转移并非核心,只是为成立有效
信托的需要而转移而已,其诉讼实施权才是核心。在
债权信托中,
信托财产仅为债权,且该债权并不当然包含诉讼实施权。即使
债权信托的
受托人为实现
债权进行必要的诉讼,也不意味着债权含带诉讼实施权,更不意味着该债权信托转变为诉讼信托。
管理目的不同
在诉讼
信托中,
受托人主要通过诉讼方式来管理
债权或其他权利,而不包括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
信托网中,
受托人管理信托的方式有多种。不仅有实现
债权的诉讼和非诉讼方式,而且还有增加债权价值而采取的投资管理等方式。
法律意义不同
诉讼
信托具有双重法律意义,既具有
信托法意义,也具有诉讼法意义,是信托法和诉讼法共同关注的对象。因此,诉讼
信托不仅要符合信托的一般原理,而且还要考虑到诉讼的政策要求。
债权信托仅具有信托法意义,它只是信托法上的一种信托类别,无须考虑诉讼政策问题。
操作
业务建立
委托人通过与
受托人签订《
债权信托协议》,从而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运作方式
委托人授权
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
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为实现财产变现或
保值的目的,
受托人选择
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偿折价出让、以高
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强的财产抵债、
债转股和抵债财产变现。委托人可事先确定财产
信托运用方向。
费用收取
债权信托的收费分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
债权保全阶段
受托人的管理费按照
信托资产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在
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
信托资产的专项帐户内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保全金额的确认方式为:以经资产评估的抵偿
债权的财产或
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资产回收阶段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不动产、
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风险
盈利空间有限,存在支付风险。中国人民大学
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一位专家认为,信托公司佣金收入大概为融资额的1%,100亿的融资额才有1亿的利润。如果通过
贷款的形式使用,
信托的收益率通常比
银行利率高大概两到三倍,而
信托贷款的利率按规定受到
贷款通则20%的刚性约束,仅可以在银行利率上下浮动5%,信托公司把
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两者相抵,信托公司所剩无几。
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存在
经营风险。以
房地产信托为例,房地产信托的发售方式是,
开发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产品设计,由指定银行代为发售,开发商支付产品的本金与利息。
信托公司按理应该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可能会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有关规定不明确存在
政策风险。银行
债权信托产品仍是个政策空白,因为有关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这么做,银行利用信托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打了一个擦边球。一旦遇到政策调整或政策更加明确,
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对因此而出现的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在深圳调研时特别强调,当前要特别注意防范
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中的风险,要从风险可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来严格监控。一些商业银行对于开办
人民币理财业务产品趋之若鹜,竞相推出高回报率产品。这种做法可能使
人民币理财品市场陷入一种无度的恶性竞争,抬高银行的资金运作成本,从而关系到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够兑现。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表示,当前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共识,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发展债券市场的着力点应该放在落实
市场主体的责任,强化他们的诚信意识上来。
债券市场的繁荣,不能单纯依靠
国债和特种
金融债的发行,也不能只关注债券交易的集中化程度,还应该注意微观操作中的激励问题,只有公司有了积极性,债券市场才能发展起来。从宏观层面上看,债券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
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来实现,就如同股票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
股东权益的保护来实现一样。
据有关部门统计,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市场余额已达300亿元,虽然市场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都是提前锁定的,投资者并没有风险,但是随着理财市场向纵深发展,投资者首先需要树立的意识就是:只要是理财产品,就不会像
银行存款那样安全,就会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