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 T.P.N.D.),海运货物保险一般附加险之一,是指对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损失,保险公司负责按保险价值赔偿。偷窃、提货不着险只能在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但若投保“一切险”时,因则该险别已包括在内,故毋需加保。
偷窃、提货不着险是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普通附加险之一。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保险货物运抵
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
保险。“偷”指货物整件被偷走;“窃”指整件货物中的一部分被窃取。偷窃不包括使用暴力手段的公开掠夺。其
保险责任包括在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一切险”之内,不投保“
一切险”时可以附加。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偷窃、提货不着险责任条款规定,对于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对于整件提货不着,
被保险人必须向责任方取得短缺证明,
保险人才予以赔付。
保险起源于西方,我国发展相对滞后。我国
保险业借鉴、引进了不少专业术语。由于中外文化背景的不同,有时会给翻译工作带来相当的困难。例如:“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英文含义是根据每一个
危险单位,确定每次赔款的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
超额赔款再保险。而译者将其译为险位超赔。这种按“译意法”译成的专业术语,有时可能不如原文明确、易懂,但考虑到两种语言的特点,也只能这样,否则就不像是专业术语。同样,“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翻译为偷窃提货不着(险)。就翻译技巧而言,可以说做到天衣无缝,无可挑剔,否则就显得罗嗦、累赘,不符合专业术语的要求,因为“Theft”,“Pilferage”和“Non-delivery”的本意分别是“整件货物被偷”、“从整件
包装物中窃取一部分货物”和“提不着货”。偷窃提货不着险和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乍看起来,似乎两种保险都是承保提货人因收不到货物所造成的损失,但对它们之间深层涵义的区别,不少人比较陌生,诸如:
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在
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遭到偷窃或者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后,整件货物短交的损失,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该险是在
基本险的基础上
投保的一种
一般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是指货物从装上运输工具开始,如果不能在预定抵达
目的地的规定期限内交货,不论任何原因,
保险人按
全损负责赔偿。该险属于运输货物保险的
特别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
承保整件货物短交的损失,其短交损失可能是由于
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者责任方在运输过程中的疏忽所致,但按照运输契约等规定,可以享受豁免的部分。
交货不到险承保的货物损失往往不是
运输上的原因,而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造成的。例如巴以武装冲突间的
禁运、或者在中途港被另一国强迫卸货等,但对运输险和战争险项下的损失不予负责。
交货不到险的
投保人必须出示进口货物所需的所有许可证件,以免因无证不准
进口而交货不到;但偷窃提货不着险的
投保人则不需要出具上述证件,因为该险通常与
政治风险无关。
在偷窃提货不着险中,
保险公司一般根据
承运人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运输航线等因素厘定费率;而在交货不到险中,
保险人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形势及其有关情况等。
根据运输契约的条款规定,对承运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要求比较宽松。由于
承运人的疏忽导致的损失往往可以获得豁免赔偿的权利,这就增加了
被保险人赔偿的机会,因此,偷窃提货不着险的
投保人较为广泛;相比而言,投保交货不到险的人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