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终弟及,亦可称呼兄死弟及。及,就是继承的意思,是一种继承制度。王位由哥哥传给弟弟继承,传弟一般按年龄长幼依次继承。兄终弟继,传子有传兄之子、传弟之子和传嫡子几种。其相对应的继承制度是“父死子替”。
古代的
夏朝、商朝以及
鲁国、
宋国等实行这种
继承制度。例如
鲁炀公熙接替其兄
鲁考公酋的位置,
宋微仲接替其兄宋
微子启的位置。殷商
中丁以后,经常发生王位的纠纷,兄终弟及的制度遭到破坏,传嫡子为
王制渐为流行,但兄终弟及仍偶见于后世。
后世的宋朝、元朝也偶尔出现过这种情况。根据
赵光义的说法,宋
昭宪太后认为
后周灭亡皆因幼主临朝,所以留下兄终弟及的遗言,要求
宋太祖立下金柜之盟,宋太祖被迫接受,死后传帝位给赵光义,即是
太宗。但此说疑点重重,宋太祖时代未曾听闻此说,且太宗即位后立即迫害太祖之子,
历史学家邓广铭、
张荫麟等论证「金柜之盟为虚构」,成为最有影响力的说法。再例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成宗死,前太子真金之孙海山即位于元
上都,是为元
武宗。并立其弟爱育黎拔力八达为
皇太子,约定兄终弟及,同时又约定爱育黎拔力八达死后,帝位复归武宗之子和世剌。
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明确规定: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正德十六年(1521年),
明武宗驾崩,就据此立兴
献帝朱祐杬之次子
朱厚熜为嗣,即明世宗。
兄终弟及的情况并不一定出现于
君权之承继,也适用于某些可以世袭的官爵承继权。清朝时,颜回后人就多次以兄终弟及之例,承袭
翰林院五经博士。
旧中国的西北的
回族军阀“西北诸马”核心权力也采取兄终弟及的封建继承方式。
在
私有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采用兄弟相继的方式也缺乏硬性的
约束力。因为“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之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兄终弟及”原则事实上无法抵挡住权力私有欲、独占欲的冲击。只有根据“嫡、长”这些先赋的或“天定”的条件,把皇位继承资格最大限度地限制在一个人身上,才能确立起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才可能杜绝其他皇子的非分之想,较好地避免诸子争立、骨肉相残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绝庶孽之窥箭,塞祸乱之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