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
刑事处罚(miǎn yú xíng shì chǔ fá)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不具备完全的是非
判断能力,因此,很多事情就算是自行作出或者依靠自己的判断做出。如果因为一次的错误,反而要受到刑罚,这样可能葬送掉了一个少年的青春。
另外,从社会伦理来讲,一般来说,14岁的少年,还算是没有发育完全的人,在这个年龄段,很多时候会以偏概全、一概而论,这样的年纪即使是“故意”做出某种行为,应该说并不是他们“自行判断”而得出的行为结果,他们往往不懂得后果的
严重性和
危害性。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
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
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
刑法》规定对于
刑事犯罪的
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
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
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
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
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
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
刑事诉讼中没有
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