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6年以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以及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分别于1986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5年和1998年先后共开展了六次全国性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活动。据统计,全国有40471名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受到表彰奖励。其中4249人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
劳动模范”,713人被评为“全国模范教师”,84人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2001年进行了第七次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活动。
2024年8月,经各推荐单位逐级推荐,全国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选,拟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591个、全国模范教师717名、全国优秀教师895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80名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99名。2024年9月8日,庆祝第40个教师节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在京举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授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等585个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刁荣春等716名同志“全国模范教师”称号;授予于渊等895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称号;授予王彦平等80名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王军等99名同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为加强对奖励工作的领导,成立了教育系统奖励工作
领导小组,教育部部长任组长、人事部副部长和教育部副部长任副组长,组成人员有全国
教育工会、
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等各方面的代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成立了以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在各地认真推荐和专家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经教育系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2001年共表彰优秀教师和
教育工作者2766人,其中,全国模范教师710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79人,全国优秀教师1770人,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207人。受表彰人选中,女性944人,占34.2%;
少数民族207人,占7.5%;中共党员2063人,占74.6%;
民主党派103人,占3.7%;群众600人,占21.7%。受表彰人选的分布情况为:中学1 401人,占50.7%;小学541人,占19.6%;幼儿园64人,占2.3%;高等学校391人,占14.1%;
职业教育170人,占6.1%;成人教育31人,占1.1%;特殊教育14人,占0.5%;教研室等教育机构人员71人,占2.6%;教育行政部门83人,占3%。受表彰人选的
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73人,占2.6%;31岁-40岁1 126人,占40.7%;41岁-50岁851人,占30.8%;51岁-60岁601人,占21.7%;60岁以上115人,占4.2%。
2004年9月2日,教育部决定授予王立等1803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
荣誉称号,授予杨建武等194名同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2009年9月1日,教育部决定授予王小苹等1816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
沙晓燕等197名同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追授
史革新同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2019年9月4日,教育部决定授予于立君等1432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称号,授予
陈姗等158名同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表彰人选统筹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人员所占比重。注意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向中小学
幼儿教师倾斜,向条件艰苦的地区、学校倾斜。
(2)注重实绩,
正确导向。各地根据表彰
工作文件的要求,特别强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实施
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
教育质量方面的实际贡献,推荐评选出一大批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
(3)首次公示,严格把关。各地按照表彰工作文件要求,民主评选,严格评审,择优推荐,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全省范围或县市范围的公示,保证了奖励工作的
公正性,并有效发挥其教育和激励作用。
为表彰他们的杰出贡献,大力弘扬
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
荣誉感、责任感,推动形成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老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促进
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021年11月,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国家建立
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
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
人民教育家、
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