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
土地利用分类中,属于
一级地类,包括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文物古迹用地 、
外事用地 、
宗教设施用地 。
3、
教育科学用地(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 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4、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
福利院、
养老院、
孤儿院等用地)
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