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
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
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
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
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
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商品住宅的业主、
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
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
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
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
比例分摊。售后
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
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1、依法应当由
建设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费用;
4、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
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并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