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税负原则 principle of tax equality 以
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
税收制度准则,
税收原则之一。
中国早在西周时就有负担平均的思想。西晋文学家傅玄曾提出以至平(计民丰约而平均之,使力足以供事,财足以周用)作为改革租税的三项原则之一。但是,在以
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里,长期以
农业税和人头税为主,公平税负原则没有受到普遍重视。18世纪70年代英国资产阶级
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A.斯密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经济”税收四原则,把公平原则放在首位。他指出,一国
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并认为是否遵守这一原则,是负担公平或不公平的关键。从而确立了公平税负原则在当代税制中的重要地位。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第40条提出了“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
税收政策。其中,合理负担即具有公平税负之意。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
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税收要贯彻公平税负、鼓励
竞争和
产业政策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上:首先,根据
价值规律的要求,通过设计合理的
税种、
税目、
税率,使税收能够保护先进,淘汰落后,创造有利于企业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以保证各类企业之间税负大致平等。其次,建立一整套严密的科学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以法治税的原则,用法律手段来保证公平税负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