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保费概念
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社会影响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障机构停止向职工个人帐户记帐;二是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金额减少;三是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这些,将直接导致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下降。
合法权益
另外,有些企业为了少缴费,往往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有的职工认为,当前少报点,少缴点
保险费,等以后临近退休时再把缴费工资抬起来,也不会吃亏。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保险待遇是与整个参保期间的缴费工资挂钩的,而不是与某个具体年份或月份的工资挂钩。
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每个职工都要自觉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账务处理
有的地方对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实行“差额征缴、差额拨付”的结算方法。其基本做法是: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应收取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拨付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下简称养老金)。若应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大于应拨付的养老金,则按其差额向单位收取,即“差额征缴”(对单位来说是“差额缴交”即“付差”);若应拨付的养老金大于应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则按其差额拨付给单位,即“差额拨付”(对单位来说是“差额拨人”即“进差”)。而“个人缴费”则由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原单位按实发放。对单位实行“差额征缴、差额拨付”的结算方法,其账务处理方法也因“征缴”或“拨付”而不相同。
差额征缴
在“差额缴交”情况下,单位在支付“付差”时,按单位缴费金额扣除应收拨人养老金的差额,借记“
管理费用——
劳动保险费”(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按个人缴费金额借记“
其他应付款—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时,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贷记“现金”。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时,借记“现金”或“
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例1】某单位现有在职人员50人,月工资总额60000元;退休人员10人,月退休金总额8000元。缴费比例为个人为7%,单位为20%,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全额领取。社会保障机构对单位实行“差额征缴”(单位为“差额缴交”)。按此计算每月单位缴费为1 2000元(60000×20%),个人缴费4200元(60000×7%),共应缴纳养老保险费16200元,而应收拨人养老金8000元,差额8200元。单位的账务处理为:
单位缴费时
贷:银行存款 8200
支付养老金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8000
贷:现金 8000
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时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4200
差额拨付
在“差额拨入”的情况下,单位收到拨入款的同时结转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即按实际收到“进差”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个人缴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按单位缴费金额借记“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按应收拨入养老金总额贷记“其他应付款——养老金”。在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
其他应付款——养老金”,贷记“现金”。
例2
某单位现有在职人员50人,月工资总额60000元。退休人员25人,月退休金总额20000元。缴费比例为个人7%,单位20%,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全额领取。社会保障机构对单位实行“差额拨付”(单位为“差额拨人”)。按此计算每月单位缴费为12000元(60000×20%),个人缴费4200元(60000×7%)。共应缴纳养老保险费16200元,而应收拨人养老金20000元,差额3800元。单位的账务处理为:
收到拨人款时的同时结转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借:银行存款 3800
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4200
支付养老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养老金 20000
贷:现金 20000
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时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4200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行“差额拨付”(即单位为“差额拨人”)的单位,在收到拨人款并结转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对应收拨人的养老金应 贷记“其他应付款——养老金”,而不应作贷记“其他收入”。在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时,应借记“
其他应付款——养老金”,而不应借记“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事业单位则不应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因为这部分养老金属于单位代社会保障机构发放给退休人员的款项,而不是单位的收入和费用,否则就虚增了单位的收入和费用。笔者认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对单位采取“差额征缴、差额拨付”的结算方法虽然简单,但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际上仍由原单位发放。因为社会保障机构收取或拨付的只是应收缴养老保险费与应拨付养老金的差额,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最终还是由原单位负担。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
企业转向社会”。为此,笔者建议:社会保障应实现社会化,即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相分离,由社区进行管理。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障征收机构向单位全额征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则由社会保障机构直接发放给退休人员。这样做既保证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又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征缴与发放分离的账务处理为:当单位向社保征收机构缴养老保险费时,按单位缴费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按个人缴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例3
某单位现有在职人员50人,月工资总额60000元,退休人员10人,月退休金总额8000元,缴费比例为个人为7%,单位20%,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全额领取。按此计算每月单位缴费为12000元(60000×20%),个人缴费4200元(60000×7%),共缴纳养老保险费16200元,而退休人员应领取养老金8000元。如实行“征缴发放分离”,单位的账务处理为:
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
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4200
贷:银行存款 16200
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时
借:现金(或应付工资) 4200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4200
当养老保险费实行“征缴与发放分离”后,养老金由社会保障机构直接发放给退休人员,单位不再对养老金发放进行账务处理。
有关规定
计入比例
《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企业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上述储存额的利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
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帐户的支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但是,对于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加该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外省市来津的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凡离开该事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计发办法
根据《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不同,其退休后的
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也有差别: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包括
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
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计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其1997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职工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补贴:补贴标准为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