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
条约 (military treaties ) ,国家或其他
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规定军事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建立维护缔约国战略利益和安全的军事联盟或军事同盟;提供军事援助;建立和使用军事基地;结束战争状态或武装冲突;裁军和限制军备以及编纂战争法规和惯例等。形式包括:条约、
公约、专约、协议、宣言、
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和
议定书等。
同其他
政治、
经济等方面条约相同,主要包括:
谈判、
签字、
批准等。国际上有些军事
条约是开放性的,允许非缔约国加入;也有些
军事条约是秘密签订的。军事条约可能由于下列情况而失效:条约期满;旧条约为新条约所代替;条约所规定的解除条件成立;
缔约各方同意终止该条约;缔约各国间发生战争等。军事条约的起源和发展国际条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国家和国家集团存在为条件的,而军事条约的起源和发展又同国家之间的矛盾激化和战争频繁密切相关。早在古代奴隶制盛行时期,一些国家的统治者为兼并土地、掠夺奴隶和财产,经常使用武力迫使战败一方签订割地赔偿的和约。一些弱小国家的统治者为使自己的领地、奴隶和财产不被掠夺,便互相联合或同势力较强的国家结成联盟,以共同抵御外敌。据《左传》记载,中国春秋时代,诸侯国之间缔约、结盟已比较频繁。如公元前651年,齐国与鲁、宋、卫、郑、许、曹等国会盟于葵丘(今河南民权东北),盟誓之后,各国即归于友好,互不侵犯。又如前579年,晋楚两国会盟于宋国都城郊外,相约不再交战,互相周济灾难危亡,若一方遭到敌国进犯,另一方即派兵援助。这些盟约是中国条约史上古老的互不侵犯条约和同盟条约。古代埃及、希腊、罗马、印度等国和地区也有不少缔结军事条约的史例。前1283年(一说前1296年),古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和赫梯国王哈图西利斯三世缔结具有军事同盟性质的条约,双方保证互不侵犯,在反对外敌入侵和平定内部暴乱时相互援助。该条约是至今发现的有文字记载的最古老条约(见《古埃及-赫梯和约》)。前478年,希腊城邦间曾缔结以雅典为首的军事、政治同盟--提洛同盟。前446年,雅典和斯巴达之间曾缔结《三十年和平条约》,规定通过仲裁解决彼此争端。罗马在对外关系方面已有宣战、媾和、订立盟约、引渡和仲裁制度。前241年,罗马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战胜迦太基,迫其签订赔款并割让西西里岛的和约。在古印度婆罗门教的《马奴法典》中,规定了各土邦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有毒武器,禁止伤害俘虏和伤员
国家间为了维护各自的战略利益和安全,协调军事行动,建立地区性军事集团或双边军事同盟而缔结的多边军事联盟条约和双边军事同盟条约。多边军事联盟条约中,有的组织比较严密,有集中统一的军事指挥体系,各缔约国承担联合作战的义务等,如 1949 年4月4日签订的《 北大西洋条约》和1955年5月14日签订的《华沙条约》 ;有的组织较为松散,仅规定缔约国承担相互提供军事支援的义务,如1947年9月2日签订的《美洲国家间互助条约》和1950 年4月18日签订的《
阿拉伯联盟联合防御条约》等。双边军事同盟条约规定缔约双方彼此承担军事同盟和在军事上相互支援的义务。有的名义上称“共同防御和安全”条约,实际上是双边军事同盟条约。如1951年8月30日签订的《
菲美共同防御条约》,1953年10月1日签订的《美韩共同防御条约》,1960 年 1月19日签订的《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等。有的名义上称为“和平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实质上具有双边军事同盟性质,如1978年11月3日签订的《
苏越条约》,1978 年 12月5日签订的《
苏联和阿富汗友好睦邻合作条约》等。
为提供军事援助 、建立和使用军事基地 、派遣军事顾问团、驻扎军队而缔结的军事条约。如1950 年1月26日签订的《美韩关于设置军事顾问团的协定》,1960 年1月19日根据《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第6条签订的《 关于设施和地区以及驻在日本的美国军队地位的协定》 ,1968 年 10月16日签订的《苏捷政府关于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境内的条件的条约》等。
为禁止或限制某种武器的试验、发展、储存和部署而缔结的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如1963年8月5日签订的《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1967年2月14日签订的《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1968年7月1日开放签署的《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2年4月10日开放签署的《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1959年12月1日签订的《
南极洲条约》和 1967 年1月27日开放签署的《外层空间条约》,也广泛涉及限制军备方面的内容。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为限制作战手段、方法和保护战斗人员、平民及战争受难者而缔结的条约。如1899 年7月29日和1907年10月18日签订的海牙诸公约和宣言,1925 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49 年8月12日签订的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5月18日开放签署的《 禁用改变环境技术公约》,1977年6月10日签订的《关于 1949 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和 1981年4月10日开放签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等。
为结束战争状态,停止武装冲突签订的和约及停战协定。其中有的是帝国主义国家间瓜分世界掠夺殖民地的和约,如1905年9月25日结束日俄战争的《
朴次茅斯和约 》。有的是帝国主义国家以战争强加于弱 小国家的奴役性条约 , 如1842年8月29日中英鸦片战争后签订的《
南京条约》 ,1858年5月28日签 订的《
中俄瑷珲条约》 ,1895 年4月17日中日甲午战争后 签订的《
马关条约》 ,1901 年9月7日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签订的《
辛丑各国和约》等,就是19世纪中叶~20世纪初英、法、俄、日、德、美等国,以战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有的是被压迫民族和国家反抗侵略者所取得的成果 ,如1953年7月27日签订的《
朝鲜停战协定》,1954年7月21日签订的《印度支那停战协定》,1962年7月23日签订的《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1973 年 1月27日签订的《关于越南问题的巴黎协定》,1979 年 3月26日签订的《
埃以和约》等。
军事条约对国际关系和世界局势有重大影响。性质和作用则取决于缔约国家的政治制度、战略目的、外交和军事政策的性质等。历史表明,有些军事条约旨在建立军事集团,向外侵略争夺世界霸权,加剧国际紧张局势,危害世界和平。有些军事条约则是为了反对侵略,对被侵略的一方进行正义的军事支援而签订的,因而具有遏制战争、反对侵略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