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英文: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简称 NPT)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
条约介绍
历史背景
联合国大会于1968年6月12日通过的关于禁止核武器扩散的条约。又称《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7月1日在莫斯科、伦敦和华盛顿开放签署。1970年3月5日生效,有效期为25年。1995年5月1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与延期大会决定条约无限期延长。2000、2005、2010年先后举行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截至2011年12月,共有19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美国、苏联(俄罗斯)、英国、法国、中国成为条约正式承认的有核武器国家。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国未签署条约。朝鲜于1985年4月加入条约,后于2003年1月退出。1957年8月,美国、英国、法国和加拿大向联合国裁军委员会提出防止核扩散问题。1959年,爱尔兰在第13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防止核武器扩散的草案。1961年,爱尔兰向第16届联大提出《关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协定》草案。草案要求一切国家,特别是核国家应缔结一项国际协定,保证不把核武器的控制权和制造此种武器的必要情报转让给不拥有此种武器的国家;不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保证不制造此种武器或不以其他方式获得对此种武器的控制权。同年12月4日,联大通过该草案,成为第1665号决议。1962年3月,防止核扩散问题被列入十八国裁军委员会谈判日程,美、苏就这一问题开始双边谈判。1964年10月,中国成功地进行了第一次核试验后,美国担心更多的国家成为核国家,便积极推动与苏联的谈判。1967年8月24日,双方向十八国裁军委员会联合提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草案。联大于12月19日作出决议,要求十八国裁军委员会于1968年3月15日前,将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谈判情况向大会提出书面报告。1968年1月18日,十八国裁军委员会在日内瓦复会。3月11日,美、苏共同提出一项联合修正条约草案。该草案于3月14日提交联大审议。1968年6月12日,联大通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草案。
条约宗旨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宗旨是防止
核扩散,推动
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该条约是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是战后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约达成以来,在推动核裁军、阻止核扩散、促进核能造福人类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中国主张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后明确宣布,中国核出口严格遵循核不扩散原则。1990年,中国作为观察员出席了条约第四次审议大会。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2年3月9日,中国向英国、美国和俄罗斯三个条约保存国分别递交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加入书。加入书指出,中国支持条约确定的目标,即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并认为这三个目标是相互联系的;防止核武器扩散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过程中的措施和步骤。加入书还申明,台湾当局以中国名义分别于1968年7月1日和1970年1月27日对该条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和无效的。1995年5月,中国在该条约审议与延期大会上支持其无限期延长的决定,并推动大会不经投票通过了《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与目标》等文件。
中国全面履行有关保障监督方面的义务。中国早在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时,就承诺履行该机构规定的以防止核扩散为目的的保障监督方面的义务。为此,中国于1985年宣布将本国民用核设施自愿提交该机构的保障监督。1988年,中国与该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1998年12月,中国签署了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3月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是附加议定书最早生效的核武器国家。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千克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1996年5月,中国承诺不向其他国家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1997年10月,中国加入桑戈委员会(核出口国委员会)。2004年6月,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
中国支持国际社会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努力,积极参加了《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制定。中国积极支持和参与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和谈判工作,支持国际社会加强放射源管理的努力,并积极参加了2003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放射源保安大会”。中国对核出口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一贯恪守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1987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了核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核材料管制办法、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核材料账务管理、核材料衡算、核材料实物保护及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等。1997年5月,中国政府颁布《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1997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条例还规定对核出口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制定了全面详细的管制清单。1998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对有关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并确立了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出口审批程序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等。中国的核出口控制已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出口经营登记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许可证管理制度、清单控制等国际通行做法。在控制范围方面,中国的《
核出口管制清单》和《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涵盖了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控制清单中的所有物项和技术。
中国核出口的控制原则和范围与国际基本接轨。中国正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全面控制”的原则,并把进口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中国政府还通过宣传、培训等一系列措施,确保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200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2002年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12月3日,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2005年9月1日,又发表了《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在军控、裁军与防扩散领域的政策和主张及中国参与国际军控所作的努力。
2024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所罗门群岛联合声明》中表明,双方重申坚定维护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和《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呼吁有关国家履行国际义务,审慎处理核污染水排海、核潜艇合作等问题。
加入情况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印度、
巴基斯坦与
以色列三国皆不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85年12月12日正式加入,于1993年3月12日宣布退出意向,但后又撤回。于2003年1月10日宣布退出意向,于2003年4月10日正式退出。
截至2010年1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达189个。
主要内容
由序言和11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①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为核武器国家。②有核武器缔约国不得向任何国家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及控制权,也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上述武器或制造上述装置或取得其控制权。③无核武器缔约国不得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及此种武器或装置的控制权,不制造也不要求任何人提供这方面的帮助。④缔约国承诺,谈判制定关于早日停止核武器竞赛与核裁军的有效措施,以及在国际监督下普遍彻底裁军的条约。⑤条约不影响各缔约国为和平用途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在进行一切和平核活动中,均应依据和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约和安全保障制度,以防止核能由和平用途移作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联合国监督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在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努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以国际核查员的身份督查核保护措施的应用和包括民用核方案在内的核查措施。根据有关协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员定期检查核设施,证实有关核原料所在地的情况,核查国际原子能机构安装的仪器和监控设备,证实核原料的库存量。这些和其他保护措施可共同提供独立的证据,证实有关国家和地区是否遵守和平使用核能源的承诺。为了证实已生效的有关保护协议的实施情况,大约250位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专家在世界各个地区进行日常实地检查,每年进行大约有2400次保护措施的检查。其目的是确保在大约70个国家和地区的900个核设施所有的核原料没有从合法的和平使用转向军事之用。
条约全文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1968年7月1日在
伦敦、
莫斯科和
华盛顿开放供签署
生效日期:1970年3月5日
考虑到一场
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
根据联合国大会要求缔结一项防止更广泛地扩散核武器的协定的各项决议,
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
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
表示支持进行研究、发展和其他努力,以促进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范围内应用下述原则,即通过在一定战略地点使用仪器和其他技术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
裂变物质的流动,
确认下述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括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
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
深信在促进此项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为和平目的而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作出贡献,
宣布它们的意图是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和着手采取以核裁军为目标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国家为达到这个目标而进行合作,
回顾到1963年禁止在
大气层、
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
核武器试验条约的各缔约国在该条约序言中所表示的谋求达到永远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并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的决心,
愿意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以及各国间信任的加强,以利于按照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现有全部储存并从国家武库中取消核武器及其
运载工具,
回顾到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且回顾到要尽量减少把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用于军备,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立与维护,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每个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
第二条
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的转让;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也不寻求或接受在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方面的任何协助。
第三条
1、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接受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该机构的保障制度与该机构谈判缔结的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其目的专为核查本国根据本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情况,以防止将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无论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设施内生产、处理或使用,或在任何这种设施之外,均应遵从本条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序。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应适用于在该国领土之内、在其管辖之下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动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
2、每个缔约国承诺不将(a)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或(b)特别为处理、使用或生产特殊裂变物质而设计或配备的设备或材料,提供给任何无核武器国家,以用于和平的目的,除非这种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受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约束。
3、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实施,应符合本条约第四条,并应避免妨碍各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或和平核活动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包括按照本条的规定和在本条约序言中阐明的保障原则,为和平目的在国际上交换核材料和处理、使用或生产核材料的设备。
4、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订立协定,以适应本条的要求。这类协定的谈判应自本条约最初生效后一百八十天内开始进行。在上述一百八十天期限届满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各国,至迟应自交存之日开始进行这类协定的谈判。这类协定的生效应不迟于谈判开始之日起十八个月。
第四条
1、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所有缔约国不受歧视地并按照本条约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开展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利。
2、所有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换设备、材料和科学技术情报。有条件参加这种交换的各缔约国还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进一步发展为和平目的而应用核能方面,特别是在无核武器的各缔约国领土上发展为和平目的应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以作出贡献,对于世界上发展中地区的需要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第五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按照本条约,在适当国际观察下并通过适当国际程序,使无核武器的缔约国能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获得对核爆炸的任何和平应用的潜在利益,对这些缔约国在使用爆炸装置方面的收费应尽可能低廉,并免收研究和发展方面的任何费用。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得根据一项或几项特别国际协定,通过各无核武器国家具有充分代表权的适当国际机构,获得这种利益。就此问题的谈判应在条约生效后尽速开始进行。具有这种愿望的无核武器的缔约国也可以根据双边协定获得这种利益。
第六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
第七条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国家集团为了保证其各自领土上完全没有核武器而缔结区域性条约的权利。
第八条
1、任何缔约国得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各保存国政府,由各保存国政府分发给所有缔约国。随后如经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缔约国请求,各保存国政府应召集会议,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以审议这项修正案。
2、本条约的任何修正案须经所有缔约国的多数票通过,多数票中应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的缔约国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票数。该修正案对于每个交存其对该修正案的批准书的缔约国,应于所有缔约国的过半数国家,其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国家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交存其对修正案的批准书时起生效。此后,该修正案对于任何其他缔约国应在其交存修正案批准书时开始生效。
3、本条约生效后五年,应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缔约国会议,审查本条约的实施情况,以保证本条约序言的宗旨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正在得到实现。此后,每隔五年,经超过半数缔约国向各保存国政府提出以上内容的建议,得另行召集为审查本条约实施情况这一相同目的的会议。
第九条
1、本条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凡未在本条约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效前在本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得随时加入本条约。
2、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三国政府保存。
3、本条约应在指定为条约保存国政府的各国和本条约的其他四十个签署国批准本条约并交存其批准书后生效。本条约所称有核武器国家系指在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
4、对于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条约应自各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各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本条约的生效日期、收到关于召集会议的任何请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6、本条约应由各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条
1、每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退出前三个月将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项通知应包括关于该国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说明。
2、本条约生效后二十五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本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这种决定应由过半数缔约国作出。
第十一条
本条约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应保存在各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各保存国政府应将经正式核证的本条约副本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附加议定书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核扩散,1997年5月15日,
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了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这是自1970年通过第一批依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无核武器国家缔结的全面保障协定实施细则以来,对机构保障体系所作的最重要修订。附加议定书的标准文本由序言、18条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有关国家提供有关核燃料循环的一切信息,以及视察员进入这些场所的权利;有关一国核场址上的一切建筑物的信息及视察员临时通知进入这些建筑物的权利;改进视察员指派过程的行政安排,发放多次入境签证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利用
现代通信手段的权利;国际原子能机构遵守实施的卫生、安全、实物和其他保安方面的规定及尊重个人权利,并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由此得知的商业、技术和工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等。
中国于1998年12月31日签署了附加议定书。截至2001年11月,签署附加议定书的国家有57个。
重要审议
条约延长
1992年12月根据47届联大决议成立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筹备委员会。
1993年5月至1995年1月共举行了4次会议。筹备委员会为大会准备了临时议程和程序规则草案。根据筹委会的建议,会议期间将成立3个主要委员会,第一委员会将集中讨论条约中有关不扩散核武器、裁军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二委员会的工作是讨论不扩散核武器、保证措施和无核区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三委员会将讨论关于条约国家不受歧视地发展、研究、生产及使用和平核能条款的执行情况。
由于
德国、
意大利、
日本和
瑞典的反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1970年生效时,只有25年的期限,25年后是否继续延长,如何延长则要根据多数会员国的意见决定。反对无限期延长的主要是“不结盟”国家和其它一些无核国家,如
埃及、
印度尼西亚、
伊朗、
墨西哥、
尼日利亚、
泰国、
委内瑞拉等。这些国家认为核国家没有履行条约里的一些重要条款,例如全面禁止
核试验,停止生产可制造核武器的裂变材料,对无核国家承担安全保证,允许无核国家获取和平核能技术等。这些国家认为,如果无限期延长,就会使核国家放松核裁军的努力,使事实上的“有核与无核”成为永久不可改变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对永久性条约的4个国家,由于放弃发展核武器后,在获取和平核能技术方面得到保障,已转而支持无限期延长条约。
1995年5月11日,在联合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上,179个缔约国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大会还通过了两个决议: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加强《条约》审议机制。缔约国同时决定在5年之后举行审议大会,并在1997、1998和1999年举行三次预备会议。但代表们未能就一份关于该条约过去5年所起作用的最后报告达成一致意见。
会议主席贾扬塔·达纳帕拉在闭幕词中说:“这次会议没有胜者,没有败者。获胜的是条约本身。”
审议会议
1997年4月7日,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举行1997年预备会议,会议审议了核不扩散与核裁军领域工作的进展情况。中国、法国、
俄罗斯、英国和美国的代表发表联合声明,重申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执行包括
裁军在内的各项条款。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审议大会第三次筹委会会议在
联合国举行。中国代表团团长
沙祖康参加了会议并发言指出,国际社会必须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坚决反对和彻底摒弃
霸权主义和
强权政治。唯有这样,每个国家才会有安全感,才能保证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取得成功。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审议大会在
纽约举行。大会的主要议题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核不扩散和核裁军以及无核区。
2005年5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在联合国总部举行,来自187个缔约国的代表参加会议。由于与会各方在核裁军、防扩散和
中东无核武器区等问题上分歧严重,大会最终未能就《最后文件》草案达成一致。
2009年5月15日,
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发表联合声明,强调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2019年4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马朝旭表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基石,国际社会应加强团结协作,共同推动条约2020年审议大会取得务实成果。
2022年8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2022年8月8日,针对中国代表的质问,日本代表明确表示,日本政府坚持“无核三原则”,不寻求“核共享”安排。
防止曲解
2015年5月,联合国总部召开《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审议大会,日本提出在广岛、长崎原子弹爆炸70周年之际,希望全球领导人访问核爆受害地。然而12日出炉的草案并未包含这一提案。日本共同社报道说,是中国要求删除了相关内容。
据《东京新闻》报道,日本外相岸田文雄在NPT审议大会开幕的演讲中最先提出上述提议,大会8日发布的草案包含日方这一提案,但12日的最新草案中,这一提案被删除。
2015年5月11日,中国裁军大使
傅聪在联合国总部接受共同社采访时说,不希望这种人道主义问题被别有用心的国家政府利用,在大会上强加对二战的曲解。共同社称,傅聪在11日的闭门会议上要求对访问广岛、长崎的内容予以删除。傅聪主张,日本被投原子弹是有原因的,暗示投掷原子弹是当时日本侵略中国等国家的后果。虽然对遇难者抱以同情,但反对日本政府利用审议大会。该报道评论说,中国对日本试图以强调“受害”姿态来掩盖作为加害国“侵略”的历史心怀警惕。
大事记
1957年,“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成立,主要目标是:一、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二、防止核扩散。
1961年,爱尔兰向第十六届联合国大会提出《关于防止核扩散问题的国际协定》草案,呼吁所有国家,缔结一项不转让和获取核武器的国际协议。
1962年3月,防止核扩散问题被列入十八国裁军委员会会议日程。与此同时,美苏也就这一问题开始双边谈判。
1967年8月,苏美两国向十八国裁军委员会联合提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TreatyontheNon-ProliferationofNuclearWeapons,简称“NPT”)草案。
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美苏制订的防止核扩散国际条约草案。
1968年7月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莫斯科、伦敦和华盛顿开放签署,一式三份。
1968年7月1日,英、美、苏等59个国家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签署了这项条约。
1970年3月5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生效,有效期25年。
1985年12月12日,朝鲜加入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但未按NPT条约要求在1年半内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全面保障监督协定)。
1992年1月30日,朝鲜签订全面保障监督协定,4月协定生效,5月4日向
IAEA提交了关于其所有核材料及相关设施的初始申报。
1995年4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审议和延长该条约大会上,决定无限期延长这个条约。
1993年3月12日,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3个月后正式生效。
1993年6月2日至11日,朝鲜与美国举行第1次正式会谈。会后,朝鲜宣布暂不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1998年,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
2002年初,中国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第一个完成上述程序的核武器国家。
2003年1月10日
朝鲜再次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常驻联合国代表
朴吉渊指责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已成为美国执行反对政策的工具,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为首个退出此条约的国家。
200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文件。
2005年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情况的国家报告》。
2011年6月30日至7月1日,中国、美国、俄罗斯、法国和英国五核国落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成果会议在法国巴黎举行。
2020年4月27日至5月22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将在联合国纽约总部举行。在此次大会上,缔约方将评估自2015年以来该条约执行情况,并确定在哪些领域以及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进一步取得进展。
202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领导人关于防止核战争与避免军备竞赛的联合声明,认为,避免核武器国家间爆发战争和减少战略风险是我们的首要责任,将继续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各项义务。
2022年4月30日,俄罗斯外交部防扩散和军备控制司司长叶尔马科夫表示,俄罗斯将参加8月1日-26日在美国纽约举行的第十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实施情况审议大会,并希望美国到时不会阻拦俄罗斯参会。8月27日消息,当地时间8月26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闭幕会议召开。由于分歧,审议大会未能通过会议成果文件。
2022年8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主持例行记者会。赵立坚介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于8月1日至26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此次会议是在全球战略安全环境持续恶化、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面临严峻挑战的背景下举行的。与会各方围绕条约、核裁军、核不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三大支柱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讨论,并积极致力于达成成果文件。大会最后未能就成果文件达成一致。中方对此感到遗憾,这再次证明条约机制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的。
2024年7月22日至8月2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审议大会将于2026年在纽约举行。
2024年7月22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一次审议大会第二次筹备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在本次会议上,缔约国将审议与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相关的具体事项。中国代表团已向筹委会提交关于无核安保问题及美英澳核潜艇合作问题的工作文件。
当地时间2024年7月23日,中国代表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一次审议大会第二次筹备会一般性辩论中发言。中方代表表示,为切实减少战略风险,中方倡议五个核武器国家谈判缔结“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或发表相关政治声明,中方已就此提出条约草案要素建议。
2024年9月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任洪岩公使在联合国大会纪念“禁止核试验国际日”高级别会议上发言,呼吁国际社会以理性务实态度推动核裁军进程,维护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为实现共同安全作出更多努力。
2024年10月9日,伊朗议会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委员会成员阿拉丁·博鲁杰迪称,伊朗正在考虑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目前议会正在就此事进行严肃的辩论。《德黑兰时报》同一天报道称,伊朗的国防理论禁止制造核武器,但考虑到以色列的袭击,39名伊朗议员已经致信伊朗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呼吁迅速推动核武器的研发。
联合声明
2020年3月10日,
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外长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联合声明发布。11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联合声明表达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政治支持,重申对条约各项义务的坚定承诺,表明对维护和加强条约机制的共同意愿。
耿爽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是战后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约达成半个世纪以来,在推动核裁军、阻止核扩散、促进核能造福人类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今年是条约生效五十周年,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将于下月举行。进一步平衡推进核裁军、核不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三大支柱,赋予条约维护国际和平、促进人类发展的时代意义,是所有缔约国肩负的重要使命。
当前,国际局势中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持续增多,单边主义盛行,给全球战略安全带来诸多消极影响,条约有效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五核国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法定的核武器国家,也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中方希望,五核国继续秉持联合声明所体现的协作精神,以即将举行的审议大会为契机,进步加强协调合作,维护国际军控条约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中方将继续为此做出不懈努力。
202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联合声明中提到:两国愿加强协调合作,共同维护军控与防扩散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推进国际军控进程。中法两国重申致力于平衡推进《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裁军、核不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三大支柱,不断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202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瑙鲁共和国联合声明:双方致力于同各方一道,促进太平洋岛国地区和平、发展和稳定,坚定维护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和《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呼吁有关国家履行国际义务,审慎处理核污染水排海、核潜艇合作等问题。
2024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斐济共和国联合声明》发布,声明中称,双方致力于同各方一道,推动落实《蓝色太平洋2050战略》,双方重申坚定维护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和《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
争议事件
2024年8月12日,澳大利亚副总理兼防长马尔斯称,已与美国、英国签署核动力潜艇合作协议,允许三国交换核材料及核信息。8月14日外交部发言人林剑表示:美英澳核潜艇合作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系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潜艇动力堆及大量武器级高浓铀,构成严重核扩散风险。国际原子能机构现有保障监督体系无法实施有效保障监督,国际社会对相关保障监督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存在巨大争议。许多国家在前不久举行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一次审议大会第二次筹备委员会期间表达了关切。
中方呼吁国际社会严肃看待美英澳核潜艇合作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权威性、有效性的冲击,及其对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机制的消极影响,继续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进程等平台,推进政府间讨论进程,切实解决国际社会对三国合作所涉法律和技术关切。在国际社会就保障监督等问题达成共识前,美英澳不应推进核潜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