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法律行为,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就具体事实以
意思表示为要素,直接依据
法律规定发生效果的
行政行为。与法律行为有别。法律行为产生的效果是
行政机关依其职权,以意思表示体现的,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并未创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在行政行为中,属于准法律行为的有:证明行为,对特定
法律关系,证明其真实存在;
通知行为,将已存在的法律关系通知当事人;
受理行为,接受当事人的某项请求;以及确认行为和调查行为等。准法律行为与
法律行为有时很难区分,只能依据两者所依据的法律和实质上的具体事实,才能分别认定。
准法律行为是
民事行为的一种,区别于
法律行为和
事实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根据法律规定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以及原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