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根据2001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
出版管理条例》,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国务院
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
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